讓與擔保之標的及公示方式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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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讓與擔保起源于羅馬法,是以財產(chǎn)之上的財產(chǎn)權利為擔保標的對債進行擔保的一種非典型擔保方式。讓與擔保制曾經(jīng)一度消亡,在19世紀末的德國經(jīng)過學說和判例的確認才正式形成一種非典型擔保制度。由于其具有強大的擔保效力,目前已經(jīng)在德國、日本、臺灣等大陸法系的國家或地區(qū)大行其道。對于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理論有所有權構成論和擔保權構成論兩類,而擔保權構成理論是目前被廣泛接受的一種學說。由于讓與擔保的標的具有廣泛性,凡是具有可讓與性的財產(chǎn)都可以作為擔保標的,

2、包括了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準不動產(chǎn)、知識產(chǎn)權、具有可讓與性的債權以及有價證券。動產(chǎn)包括獨立的動產(chǎn)和集合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包括房屋極其附著之上的土地使用權;準不動產(chǎn)應當包括建造中的房屋以及物權變動方式按照不動產(chǎn)處理的特殊動產(chǎn);知識產(chǎn)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具有可讓與性的債權包括指名債權和債務人特定的集合債權;有價證券包括票據(jù)、提單、倉單等。由于讓與擔保是一種擔保債權的方式,應當有一種能為第三人知曉的公示方式以保障交易安全,但是由于讓與擔

3、保標的的廣泛性以及擔保方式的特殊性,其公示制度也是一直以來困擾學術界和實務界的一大難題。在讓與擔保中,應根據(jù)標的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公示方式:對于動產(chǎn)應當采用“書面成立+登記對抗”的方式進行公示;對于不動產(chǎn)應當通過登記轉移權利,并同時進行預告登記的方式進行公示;對于債權應當通過對第三債務人為通知的方式進行公示;對于知識產(chǎn)權應當通過登記轉移權利,并同時進行預告登記的方式進行公示;對于有價證券應當采用交付權利憑證的方式進行公示。由于讓與擔保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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