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的CEPA法律問題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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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0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副部長安民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以下簡稱“香港”)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共同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下簡稱CEPA)文本及有關磋商紀要,為兩地經濟整合提供了制度保障,并為兩岸四地經濟一體化提供了一個現(xiàn)實的范例,但也提出了若干法律問題,尤其是CEPA的定性、CEPA與WTO的關系等。因此,在WTO框架下對CEPA法律問題進行全面研究已成為時代需要。 以WTO為核心的多邊

2、貿易體制和以歐盟為代表的區(qū)域經貿一體化并行發(fā)展、交互作用是當今世界經濟的重要特征。CEPA作為WTO框架下的一種區(qū)域經貿安排,順應了世界經濟發(fā)展潮流和兩地經貿發(fā)展趨勢,邁出了中國建立自由貿易區(qū)的第一步;CEPA就有關貨物貿易的關稅與非關稅措施、服務貿易自由化和貿易投資便利化等內容進行了規(guī)范。 CEPA的簽署是香港獨特法律地位的體現(xiàn),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和1984年《中英聯(lián)合聲明》以及全國人大1990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

3、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香港在回歸祖國后享有高度自治權;由于香港獨特的歷史地位,日益增長的經濟實力和國際交往能力、國際社會對其地位的認同和我國的特殊國策,香港在國際法上具有自成一類的法律地位,并和內地一樣是同為WTO平等成員。 由于CEPA文本的內容與傳統(tǒng)自由貿易協(xié)議具有相似性并有超越,以及由于香港在國際法上的特殊地位,筆者認為,CEPA是在中國加入WTO后,內地和香港同為WTO平等成員的形勢下簽署的具有自由貿易協(xié)議性質的法律文件;

4、從另一個角度看,由于兩地同屬一個主權國家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僅為我國的一個特殊的地方行政區(qū)域,因此,CEPA又具有區(qū)際協(xié)議的性質;在實施中應區(qū)分CEPA的這種看似矛盾的性質,針對不同情況對其予以區(qū)別對待,以便更好的實現(xiàn)簽署CEPA的預期目標。 在CEPA與WTO關系方面,CEPA是在充分利用WTO非歧視待遇原則的例外規(guī)則基礎上簽署的,同時,由于兩地都是WTO的成員方,CEPA的實施必須符合WTO對區(qū)域經貿安排的相關規(guī)定,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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