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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技術標準”強調(diào)和保護的是公共利益,從權利角度看,標準應被看成是一種“資源共享權”,或者“資源共有權”,它是相關利益主體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社會資源的一種民事權利,它不具有獨占性、排他性;而專利權是一種私權,權利人在技術的開發(fā)和權利的取得過程中支付了高額的成本,其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實現(xiàn)對智力、資本等要素付出的回報也就順理成章,因此它具有排他使用的專有性。技術標準制定和專利有著內(nèi)在的矛盾性,但在技術發(fā)展需求的客觀條件下,兩者又必然結合,從而
2、使矛盾進一步彰顯。如何緩解兩者的矛盾,實現(xiàn)利益各方的利益平衡成為技術標準制定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技術標準制定利益各方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相對于專利權人,標準制定者占有更多的內(nèi)部信息,他們可以通過各種途徑,以犧牲不參與標準制定的專利權人的利益來謀取他們的信息優(yōu)勢利益;相對于標準實施者,專利權人又占有更多的關于涉標專利的信息,可以通過專利隱瞞,設置專利陷阱獲取利益。信息披露是抑制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方式。因此,在技術標準制定中必
3、須實現(xiàn)專利信息的充分披露,才能保證標準制定各方利益的均衡。各方利益的平衡必須通過具體制度的設定才能實現(xiàn)。筆者提出建立我國技術標準制定中的專利信息披露制度,制度的設置是實現(xiàn)利益平衡的手段,利益平衡也需要具體制度的設置來體現(xiàn)。
國際標準組織十分注重通過專利信息披露制度設置維護利益平衡。三大標準組織作為國際標準制定的主體,其知識產(chǎn)權政策中都有專利信息披露制度,值得我們借鑒。國際組織在制定標準過程中,通過專利信息披露制度體現(xiàn)其價值
4、取向,通過制度的具體設置,或維護某些利益,或者抑制某些利益,最終實現(xiàn)利益各方的平衡。VITA強制實施”事前披露”,有力地推動了標準化組織中知識產(chǎn)權的透明度;IEEE組織披露是自愿的,但是其也采取了相應的策略鼓勵成員披露知識產(chǎn)權,對于沒有披露的采取一定程度的懲罰措施,這些措施都將極大地提高事前披露策略的執(zhí)行力度。鼓勵性事前披露政策,很好的平衡了標準制定方、專利持有人、標準實施者諸方的利益平衡:一方面增加了授權的透明度,使標準制定者和實施者
5、可以考慮在標準中使用替代技術;另一方面,采用自愿性的鼓勵政策,只鼓勵成員披露專利及其最高限價,對于專利權人來說更容易接受,提高了專利納入標準的概率。但是,恰恰就是這種自愿性,對技術標準的制定造成很多困擾:首先,直接結果就是沒有專利權人愿意最先披露其專利信息;第二,不加區(qū)分的自愿性,特別是對于一些關系國計民生的技術標準的制定,自愿性的披露成為技術標準制定、實施的阻礙。雖然政策作出了諸如“對于沒有披露的采取一定程度的懲罰措施”的規(guī)定,但這樣
6、的規(guī)定本身就模糊且缺乏執(zhí)行力。對于上述兩個困擾,缺乏法律強制執(zhí)行力的鼓勵性事前披露政策,仍然是束手無策。最終使得標準制定目的落空,專利技術推廣亦受阻礙,各方利益無法保障。而強制性事前披露政策不但對專利權人苛以最嚴格的披露義務,而且有相應的處罰措施來保證披露義務的實現(xiàn),從理論角度來看,最能避免專利隱瞞等帶來的不利后果。
我國目前處于大量使用國際、國外標準的階段,對于不掌握必要專利的標準實施者而言,強制性事前披露似乎是最好的選
7、擇。但在制定標準過程中,也應充分考慮專利權人的利益。強制性事前披露制度的強制性突出體現(xiàn)在于對違反披露行為的處罰的規(guī)定,也正因此導致了持有大量專利技術的大公司的質疑。筆者建議我國以鼓勵性事前披露原則為基礎,采取披露對抗主義,同時以強制性事前披露原則為特別規(guī)定,對一些特殊領域賦予更高的披露義務要求,采取披露生效主義。
在專利信息披露主體的設置上,一方面必須明確披露主體,特別是一定要將標準制定者列入披露主體;另一方面應對各個主體
8、的披露程度進行區(qū)分,并指出披露的相對人。在標準制定的進程中,各專利信息披露主體發(fā)揮著不同的作用,對其披露要求也不同。披露程度的設定更是披露內(nèi)容以“必要”為限制的體現(xiàn),在實現(xiàn)公益的同時,有利于專利權的保護。
披露內(nèi)容“必要專利”可從宏觀和微觀兩層來界定:宏觀來說是技術標準制定和實施所必須涉及的專利項目;微觀來說應該叫做“必要專利權利”,是針對涉及到的專利,技術標準必須涉及到的一種或者多種專利權利。宏觀層面解決了披露何種專利的
9、問題,接著由微觀的視角確定具體披露內(nèi)容——必要專利權利。披露內(nèi)容界定為“必要專利”,一方面將專利權人讓渡專利權利限制在“必要”范圍內(nèi),減少專利披露對于專利權利的侵占;另一方面來說也是將專利信息披露擴大到“必要”的范圍,以滿足專利實施者的需求。
披露流程方面建議建立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組織,各個標準組織積極參與的專利信息披露數(shù)據(jù)庫,公開各個標準組織披露的專利和專利許可聲明。這個數(shù)據(jù)庫的管理方面,國家標準化委員會制定統(tǒng)一的管
10、理流程,并對各個標準組織的執(zhí)行進行監(jiān)督。專利信息披露數(shù)據(jù)庫的具體建立、及時更新、維護則由各個標準組織進行。對提交聲明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處理,處理方式分為以下四類:通用聲明的處理、專利聲明的處理、修訂聲明的處理和拒絕聲明的處理。
最后必須指出違反專利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任承擔,諸多專利信息披露政策不能完全實現(xiàn)的重要原因就是沒有明確的有區(qū)分的責任承擔的規(guī)定。有區(qū)分的責任承擔,一方面是在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區(qū)分,另外也應該包括同一利益主
11、體內(nèi)部的區(qū)分。不同利益主體責任承擔包括專利權人、標準制定者不披露的責任承擔和標準實施者不按照許可實施條件實施專利的責任承擔。同一利益主體內(nèi)部的區(qū)分,至于專利權人則區(qū)分為參與標準制定的專利權人不披露的責任承擔和未參與標準制定的專利權人責任的承擔。這里特別提出標準制定主體不披露的責任承擔,標準制定中專利信息披露聚焦的部分是專利權人的專利信息披露,對其賦予苛刻的披露要求,往往忽視標準制定主體的專利信息披露責任承擔問題。由于跨國企業(yè)、產(chǎn)業(yè)聯(lián)盟等
12、非官方標準制定主體在世界、區(qū)域、國家及行業(yè)標準中起著越來越大的作用,當涉標專利權人與標準制定主體混同時,如果對標準制定主體沒有任何制約,就無法防止其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可能產(chǎn)生壟斷和知識產(chǎn)權的濫用。因此應明確標準制定主體的責任承擔。
第一部分介紹了技術標準的基本概念,由技術標準與專利信息的關系闡述技術標準制定中專利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對國外技術標準制定中專利信息披露制度進行分析,對我國技術標準制定具有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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