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存折提取存款行為之案例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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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本文列舉了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拾得存折提取存款的案件。通過對三個案例的分析,即行為人拾得寫有密碼的存折直接提取存款、猜配密碼提取存款以及利用失主身份證掛失密碼后提取存款,對不同情形的對比發(fā)現比較類似的問題。
  首先,是存款占有問題,這涉及到存款的性質以及刑法對占有的理解。在日本,由于嚴格區(qū)分債權與物權,認為存款是種債權,由此引發(fā)了“占有”是否包含“法律意義上的占有”的討論,進而又引申出享有債權是否就意味著確立了“法律意義上的占有”的

2、討論,并在討論中形成存款人名義占有說與銀行占有說。而我國與日本不同,對債權與物權的界限比較模糊,存款既可以是債權,也可以是物(資金)。而我國刑法對占有的理解,若以學者所言,侵犯財產罪中的財物應該包含財產性利益,那么債權也可以是犯罪所占有的對象。本文認為,存款是種債權,存入銀行的資金由銀行占有,銀行在事實上占有控制支配這筆資金,存款人占有的實際是對銀行的債權,而刑法應該保護這種占有債權的狀態(tài)。
  其次,是權證的法律評價問題,這涉及

3、到財產憑證與其所記載資金之間的關系。對于撿得、盜竊、騙取存折進而取款的案件,通常拆分為兩個階段,即取得債權憑證之前行為與利用債權憑證獲取對應資金之后行為。故相關的爭議指向于占有債權憑證是否等于占有對應資金。由此產生一體性觀點與分離性觀點,它們對前后行為的側重點不同。不過,如果承認侵犯債權構成犯罪,那么借用民法上的準占有制度會發(fā)現,這其實是一個占有權利的完整行為過程。與以往債權一體性觀點的不同,本文認為占有債權憑證并非一定就占有了債權,存

4、款名義人也并非始終“排他性的”占有債權,需要通過外觀要素與行為要素綜合判斷,同時法律評價的重點是這種外觀要素,即行為人以何種方式達到上述占有債權狀態(tài)。
  本文一共分為四章:
  第1章緒論,開篇概述本論文的選題背景及意義、研究現狀、論文的研究重點和研究方法。
  第2章案例概要,列舉了李某詐騙案、程劍詐騙案、肖某詐騙案三個案例的案情和分歧意見,分歧意見中發(fā)現共性的問題。
  第3章焦點問題研究,將存款的爭議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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