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宋代贅婚.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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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贅婚既是中國歷史上一種古老的婚姻形式,也是傳統(tǒng)婚姻中的變異形態(tài)。學界對于贅婚,亦有研究,且多以歷史學作為觀察的視角。其實,也完全可以納入法律史學的研究范圍。這種研究同時有很大的現(xiàn)實意義。目前,隨著獨生子女的增多,人口老齡化趨勢加重,贅婚在當今社會以變通的方式悄然興起。研究歷史上的贅婚,有助于我們了解傳統(tǒng)婚姻,也能對現(xiàn)代婚姻的變化做出回應。
   宋朝以前,贅婿飽受歧視,但并不普遍。秦漢時期,贅婿延續(xù)了以往的卑賤地位,并被列于謫戍

2、行列中。魏晉南北朝時期,贅婿謫戍的律令已不多見,但其社會地位卑賤如故。唐律沒有對贅婿婚做出規(guī)定,同一時期的文學作品有關入贅、招贅的記載卻屢見不鮮。
   隨著兩宋經濟發(fā)展,社會風氣的變化,婚嫁論財頗為盛行,導致貧民無法承擔婚姻費用,招贅婚姻比以往任何一個時期都更為普遍。宋代贅婚可分為兩大類:在室女招贅和寡婦招接腳夫。宋代招贅婚姻的締結條件與傳統(tǒng)婚姻并無兩樣,只是多了一條禁止父母在而出贅的規(guī)定。
   宋代男子入贅多因貧困

3、,也有窺覬女方家庭財產而成為贅婿的,此外還有男性因為其他原因而入贅。宋代贅婿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地位不高,但作為家庭經濟生活的支柱,對于家庭財產具有一定的管理使用權。并且,隨著兩宋社會經濟的發(fā)展,贅婿也由原本沒有財產繼承權漸漸演變?yōu)榉ǘɡ^承人之一。但是,沒有盡到贅婚義務的贅婿不能繼承妻家財產。
   女性在招贅婚姻中掌握了比傳統(tǒng)婚姻中更為主動的權利,例如對于家庭財產的管理權、離婚等權利。與傳統(tǒng)婚姻相反,招贅婚姻中的離婚主動權掌握在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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