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評析——論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認定.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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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隨著我國機動車保有量的持續(xù)增長,人們在享受機動車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面臨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巨大人身及財產損害。誰是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誰該為受害人買單,常常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2014年4月29日凌晨1時左右發(fā)生在長沙市浦沅立交橋的郭某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郭某與駕駛人張某某是否存在借用關系;車輛實際所有人郭某、登記所有人劉某某是否為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本案中死者陳某某是否屬于交強險中的“第三人”;事故車輛投保的交強險公司是

2、否為損害賠償責任主體。原被告雙方在庭審中圍繞上述焦點問題進行了激烈的辯論。社會各界非常關注該案的進展,對該案爭議的焦點也提出許多不同的觀點,引發(fā)思想火花的激烈碰撞。
  我國現(xiàn)行立法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及責任主體的界定是依次從抽象到具體的,從原則性規(guī)定到細則性規(guī)定。即便是設專門章節(jié)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摹肚謾嘭熑畏ā芬踩匀粵]有特別界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僅僅采取對幾類典型的事故情形進行類型化列舉,既沒有明確界定道路交通事故

3、損害賠償責任的涵義,也未實際確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判斷標準,沿用的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提的“機動車一方”、“有過錯的一方”等抽象概念。對于“一方”包含哪些主體沒有具體規(guī)定,遠遠不能適應道路交通事故千姿百態(tài)的復雜情形,遇到比類型化列舉更復雜的情況仍然一籌莫展。在實務中對責任主體的認定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法律定位模糊;二是過于側重保護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利益,忽視車主利益;三是“二元論”在司法實踐中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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