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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及范圍的確立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及范圍的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安全法》)頒布實施,為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引發(fā)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據,但由于該法律在責任主體及范圍的規(guī)定上較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事故處理辦法》)更為概念化,導致實踐中難以操作和把握。法學界學者們提出了這樣或那樣的認定標準,但作為道路事故造成損害的情形比較復雜,很
2、難對賠償責任主體作出一致的認定。國際上通行的學說是以運行支配權和運行利益分配歸屬為認定基準,這樣從一定程度上厘清了事故賠償主體及責任范圍,本文作者試圖作些探討。一、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主體的認定依據及基本原則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主體,又稱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人,是指應當承擔機動車運行過程中發(fā)生事故而致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者。世界上各國對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稱謂有些不同,例如美國將之認為“所有者”,而日本則稱之為“保有者”。我國臺灣地區(qū)則稱“
3、駕駛人”等等。我國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對此作了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庇纱丝梢?,原《事故處理辦法》將“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稱
4、之為“交通事故責任者”和“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法》也承受了《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表述,對新舊法律法規(guī)關于賠償原則之規(guī)定的比較,可確立我國機動車道路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基本原則。(一)過錯直接賠償原則?!栋踩ā返谄呤鶙l第一款規(guī)定了機動車事故責任由過錯方承擔,雙方均有過錯按過錯比例分擔,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之間發(fā)生事故,除斥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故意行為外,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即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由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來承擔。這種情形主要
5、是鑒于機動車駕駛方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權利義務的直接承受者。(二)先行墊付原則①。《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這一規(guī)定主要是鑒于未參加強制性保險的責任人無力賠償或全部賠償以及未查明事故責任人的情況下,為不致使被害人的損害賠償落空,法律所作出的強制性規(guī)定。實踐中,為增加直接責任者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的責任心,基于公序良俗和價值取向,也
6、可責令其承擔先方通過約定,在未付清購車款之前,車輛的所有權仍歸出售者所有。雙方的約定應被看作他們之間內部的一種締約行為,出售者在這種情況下不享有車輛的管理支配權,使用權和收益權。按照通說以運行支配權和運行利益歸屬分配來衡量,均不應將車輛出售者作為事故賠償主體對待,因為當事人雙方的內部約定不得對抗車輛所有權的轉移。(這種情況下,機動車出售者只是名義所有權人)。另一種情況雙方約定,由保險公司或其他中介者擔保,在購車者預付了部分車款后,將車輛
7、的所有權經要式登記轉于購車者名下,并由保險公司和中介擔保者從運行收益中提取營運款,按時付給出售者,在此過程中發(fā)生事故,賠償責任主體又如何確立?我國立法及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guī)定。我個人認為,車輛是特殊商品,其所有權的轉移是經嚴格法定程序進行的嚴肅的法律行為,既然車輛所有權已發(fā)生轉移,發(fā)生事故理當由車輛所有人負責,同樣不涉到出售機動車輛者的責任問題,至于出售者通過保險公司或其他擔保中介人從營運獲益中提取收益用以償還購車款,不能被視著參與運行利
8、益的分配。(三)關于被盜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確定。盜竊他人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對賠償責任人的確定歷來有爭議。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5日作出了司法解釋④明確規(guī)定盜竊他人機動車輛造成物質損失的,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筆者認為,該司法解釋在確立責任者的主體地位上仍有很大爭議。國外在此方面立法比較完善。日本判例學說將該情形條件下責任主體的確定歸納為兩種學說⑤。一種是“管理責任說”,即認為車輛運行供用者(所有人)在車
9、輛管理上有過失或瑕疵即應承擔責任。另一種是“客觀認定說”,即認為如果車輛所有者在機動車輛管理上無過失或瑕疵的,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這里講的“過失或瑕疵”,我個人理解既包括所有權人違反了管理上注意義務,又違背了結果上的避免義務。借鑒以上兩種學說,我們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它的局限性。我們不能一概免除機動車所有者的管理職責。因為機動車的使用具有較強的社會危險性,如不加以切實控制管理,很容易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人身及財產的重大損失。加強
10、對機動車輛所有人的管理支配職責上的義務,有助于減少或防范這方面的問題的發(fā)生。我們可以這樣認為,只要所有權人在車輛管理上有過錯,且事故發(fā)生結果與被盜車輛管理上的過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即可認定被盜車輛的所有權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實踐中,有的認為只要認定車主沒有絲毫責任,又不是職務行為,車主不擔責。)(四)關于雇傭關系中機動車發(fā)生事故主體的認定。實踐中因雇傭合同關系而產生的交通事故責任賠償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1、受雇人(雇員)在從事雇傭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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