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中“扒竊”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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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自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審稿》中提出將“扒竊”納入刑罰體系,至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至2011年5月正式實施,雖然扒竊入刑遭到了廣泛的質疑,有學者認為是刑法萬能主義的體現(xiàn),未免浪漫;也有學者認為是刑事立法功利化傾向加劇的后果。但從幾年來的司法實踐效果來看,將扒竊作為盜竊罪的一種新類型納入刑法,不僅僅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大部分群眾的立法愿景,符合社會發(fā)展的司法需要,在保護群眾人身安全和財產(chǎn)安

2、全方面具有現(xiàn)實意義,在提升社會安全指數(shù)、維護社會穩(wěn)定方面也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于《刑法修正案(八)》,以及2013年出臺的司法解釋對于“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隨身攜帶”、“財物”等諸多要素并未界定明確,引得學界廣泛探討和深入研究。
  “法律不是嘲笑的對象”。既然扒竊已經(jīng)入刑,那么我們要做的就不是爭辯,而應是通過合理解釋來維護法律尊嚴,保障法律實施。本文通過援引司法實踐中的爭議案例,評述學界各種理論觀點,進一步分析扒竊的

3、構成要件要素,力求探索一條認定扒竊的可行路徑。本文共包括引言、正文四章和結語幾個部分:
  引言部分介紹了扒竊犯罪的概念之爭、選題的意義及論文寫作目的。
  第一章,對扒竊型盜竊的地點要素進行分析,認為“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本質特征是人員的高度流通性和人員的不特定性、場所開放性。
  第二章,對扒竊行為對象的核心要素“隨身攜帶”、“財物”進行界定,認定“隨身攜帶”僅僅指被害人貼身的財物,“財物”除了要具有可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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