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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法”與“法律”研究</p><p> 摘 要 在中國,至少到1900年以前,“法”與“律”是并列的兩個概念,“法”指一切的規(guī)范及原則,在符號性質(zhì)及指示性質(zhì)兩種意義上使用并往往偏向符號性質(zhì)的使用,承載著人們心中公平、正義的理念,“律”則是指制定法,是單純指示性質(zhì)的使用,能夠還原為具體的物。1900年之后,日本從中國借去的“法律”一詞流回中國并泛濫于中國,瓦解了中國幾千年來“法”、“律”并列
2、的格局,法義消失,淪為了物。 </p><p> 關(guān)鍵詞 法 法律 符號 </p><p> 中圖分類號:D9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4-007-02 </p><p> 法,必須首先理解為人們心中的公平、正義經(jīng)驗的符號性表述。當某人訴諸公平、正義理念,他(她)并沒有指示現(xiàn)實中存在著名為公平或是正義的某物。他(她)只是采用這樣
3、的符號作為一種方式來表述一定種類的經(jīng)驗(甚至,這些經(jīng)驗也可以采納相似的符號來表述)。邁克爾·波蘭尼(Michael Polanyi)對符號(Symbols)和記號(Signs)作出了區(qū)分。符號(Symbols),就這個詞的本來意義而言,是不可能被還原為單純的記號(Signs)的。記號與符號,屬于兩個不同的論域:記號是物理的存在世界的一部分,符號則是人類的意義世界的一部分。記號有意義是因為它們指示某種存在物;符號并不指示,而是代
4、表某種存在物。當然,語言表述可能是符號性的,也可能是指示性的,甚至兩者混在一起。經(jīng)驗產(chǎn)生符號,而這些符號就用來表述經(jīng)驗。法就是這樣的一個符號。 </p><p> 法不僅必須首先被理解為一種符號,我們還應該看到,隨著歷史的發(fā)展,在中國,法的符號化的表述逐漸讓位于一種指示性的使用。“法”不再是作為人們表達內(nèi)在存在的公平正義這種特定種類經(jīng)驗的符號化表達,而是作為一種記號來指示存在的某物——法律條文。日本從中國借去的
5、“法律”一詞在20世紀初流行于中國并消解了中國傳統(tǒng)社會存在的“法”“律”并列的格局,法也成為了律,成為了物,法治成為了單純的法律條文的治理。 </p><p><b> 一、“法”字釋義 </b></p><p> 一般認為,法字最初的源頭是廌字。廌在甲骨文中已出現(xiàn),看起來象是某種動物的形態(tài)。盡管有學者爭論廌究竟是哪種動物,但是不管怎樣,廌作為一種獸是成立的。許慎
6、將廌視為義符,并與傳說中的神獸解廌聯(lián)系起來,《說文·角部》:“解,判也。從刀,判牛角。一曰解廌獸也?!薄墩f文·廌部》:“廌,解廌獸也。似山牛一角,古者決訟,令觸不直。象形,從豸省?!?</p><p> 用廌幫助斷案就是神判,張永和在《“灋”義探源》一文中豍,其根據(jù)出土的商代甲骨文中“廌協(xié)王事”四字豎,認為“廌”是協(xié)助王斷案的神獸。“廌”不僅能對刑事案件進行裁判,它同樣可以對大量的民事案件進
7、行裁判。胡留元、馮卓慧豏認為,西周中期以后,買賣契約盛行,交易數(shù)額極大。從四川三星堆考古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中國人已經(jīng)使用金屬貨幣,即是說廣泛的經(jīng)濟活動可以追溯到距今約3000年的商代。廌承載著人們心中公平、正義的理念。 </p><p> “法”字在戰(zhàn)國前期開始廣泛使用,含義主要有兩種: </p><p> 第一種:行為之規(guī)范、原則。如《左傳·莊公二十三年》中說:“君舉必書,書而不法
8、,后嗣何觀”。“書而不法”就是記載下來君主所作的不合乎規(guī)范的事情。 </p><p> 第二種:固定不變的規(guī)則?!稜栄拧吩疲骸暗?、彝、法、則、刑、范、矩、庸、恒、律、職、秩,常也”,《爾雅注疏》為:“皆為常禮法也?!?</p><p> 戰(zhàn)國末期的秦國當時主要有法、律、令、事四種表現(xiàn)形式。正如《睡虎地秦墓竹簡·語書》所謂“凡良吏明法律令事”,可證?!胺ā笨梢哉f是泛指國家制度統(tǒng)
9、轄令律事,或特指《法經(jīng)》之六法;“令”是臨時發(fā)布的命令,具有不穩(wěn)定性。如《語書》謂:“法律未足,民多詐巧,故后有間令下者?!?</p><p> 許慎在《說文解字》中提及法字省略了廌字并將水描述為平之如水,恰恰說明了許慎(約公元58年—約公元147年)——歷經(jīng)21年才著成《說文解字》,生活的年代(也許更是許慎生活之前的年代),人們認為法字承載著公平、正義的理念,是表達這種理念的符號。傳統(tǒng)是不應該被割裂的,盡管廌
10、字在法字中省略了,但是它承載的理念應該仍舊戴在每一個司法官員的頭上。 </p><p> 二、“律”字的使用 </p><p> “律”在先秦典籍中出現(xiàn)的頻率不高,在《論語》、《墨子》、《孫子兵法》均無“律”字?!奥伞痹谙惹氐浼杏梅ㄖ饕袃煞N,其一多指音律及由此引申而與歷法、度量衡相關(guān)?!渡袝?#183;舜典》“聲依永,律和聲”,《尚書·益稷》“予欲聞六律、五聲、八音”,這
11、兩個“律”都與音律相關(guān);《尚書·舜典》“協(xié)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此外,“律”還有與音律不相關(guān)的規(guī)則、約束的含義,如《周易》中的“師出以律,否臧兇?!断蟆吩唬骸畮煶鲆月伞蓛匆?。王弼注:“為師之始齊師者也,齊眾以律,失律則散,故師出以律,律不可失。”師在此為率眾之意,率眾出行當依規(guī)矩、法度行事。“律”字為行列、規(guī)則之義,違反規(guī)則必然帶來不好的后果,“律”在此用以強調(diào)行軍紀律。 </p><p> “
12、律”字的這兩個用法均有“規(guī)則”之義,可能這就是后來律字成為了專用的法律術(shù)語,一種物——統(tǒng)治者發(fā)布的法律條文。祝總斌在《關(guān)于我國古代的“改法為律”問題》中提到使用律字的兩方面的原由:一是戰(zhàn)國時期音樂的社會作用的逐漸被強調(diào),突出了律的地位,這是律用于法律上的一個巨大促進因素;二是戰(zhàn)國時期度量衡的逐步統(tǒng)一,頻繁適用,反映在語言上,與“法”、“律”字的連用、換用,是促進“律”字用于法律上的另一極重要因素。豐此外,律字在戰(zhàn)國時期的使用也與成文法的
13、公布密切相關(guān)。 </p><p> 商鞅(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38年)攜帶《法經(jīng)》到秦國豑,以該書作為他變法內(nèi)容的藍本,在公元前356年實施變法,將《法經(jīng)》改為秦律,歷史上稱為“改法為律”(《唐律疏議》云:“商鞅傳授,改法為律?!保???梢酝浦眺币欢ㄒ彩亲⒁獾健胺ā迸c“律”的不同。1975年湖北云夢睡虎地出土大量秦國的法律文書,涉及秦律律名如《田律》、《倉律》、《效律》等三十余種。隨后出土的張家山247號
14、墓?jié)h律亦是大批以“某律”為名的具體法律文書。唐代出現(xiàn)了集大成的《唐律疏議》以至后來的《大明律》、《大清律例》。 三、“法律”一詞古、今義的不同 </p><p> “法”、“律”二字在戰(zhàn)國末年秦朝初年合流為雙音詞?!妒酚?#183;田敬仲完世家》記載,齊威王(?—公元前320年,公元前356年—公元前320年在位)時,鄒忌答淳于髡曰:“請謹修法律而督奸吏。”這是“法律”一詞的最早的記錄?!胺伞币辉~的意義
15、與今義有差別,法與律是并列的關(guān)系,是中國古代法律條文的名稱演變規(guī)律“刑”-“法”-“律”的延伸,“法”為法之大者,是混同的,“律”為法之細則。法已經(jīng)在符號及指示兩種意義上使用,而律只是指示性質(zhì)的使用。 </p><p> 今天我們普遍使用談論的“法律”一詞,從歷史上考察,相對于“法”、“律”兩個單詞的使用,頻率是最少的,這種情況可以延伸至1900年之前。豒而排斥“法”、“律”、“律例”等詞,是日譯法律概念的傳入
16、之后逐漸形成的格局。 </p><p> 俞江先生在《語詞一元化與概念無意義》一文中研究了馬建忠(1844-1900)的《法律探原》一書并且指出,在馬建忠看來,“法”界定人的權(quán)利義務,規(guī)范人的行為,是一切規(guī)范及原則的總稱?;谌说淖匀恍院蜕鐣远a(chǎn)生的基本原則,又稱“性法”,即今后所謂的“自然法”。豓人為的、撰定的、因地因時因風俗不同而改變的制定法,稱為“律”或“律法”,就是今天所謂的實定法或稱制定法。馬建忠對
17、“法”和“律”的區(qū)分使用,是他繼承過去古漢語中長期存在的用法,并不是自己臨時創(chuàng)造。遺憾的是,馬建忠于1900年去世,他的《法律探原》一書出版之時,日譯法律體系已大舉進入,它還來不及發(fā)揮影響,就湮滅在潮水般涌入的日譯法律著作中。 </p><p> 在1901至1911年之間,也即日譯法律概念大規(guī)模傳入的頭十年,清末各種制定法仍通稱為“律”,如《大清現(xiàn)行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不過在各種日譯法律著作中,已經(jīng)按
18、“某法”的形式稱謂一切制定法。接著,這種稱謂在清末十年的中國法學界內(nèi)盛行,只剩朝廷還延續(xù)著“律”統(tǒng)的慣例。進入民國(1912—1949)以后,所有的“某律”迅速改為“某法”。再加上清末以來從國外,特別是從日本輸入的法學體系,以實證主義法學為主。法律被認為只是國家的強制的規(guī)則。這種實證主義的學說本來是在對前面的理論的反思上,突出法律的形式特征,而且,它所強調(diào)的“強制力”,也并不單純的指國家的強制力,而是包含了因慣例而形成的具有合理性的強制
19、力。于是,“法”和“律”兩字的涵義也終于混淆。法律成為了一個統(tǒng)稱的指示性質(zhì)的詞——一個物,而內(nèi)在的、原有包含在古漢語“法”字中的公正、正義的理念符號淡化甚至消失。應該說,用“法律”替代“法”和“律”,是日本學者早期用漢語翻譯西語時,對漢字中的意義差異領(lǐng)會不足,加上實證主義法學在20世紀初盛行,誤導了近代中國法學的發(fā)展。于是造成人們對“法律”的理解,就是統(tǒng)治者頒布的制定法,除此之外,法律價值的</p><p>&l
20、t;b> 注釋: </b></p><p> [1]張永和.“灋”義探源.法學研究.2005(3) </p><p> [2]《南明》四二七甲骨片,最早見于胡厚宣:《戰(zhàn)后南北所見甲骨錄》,熏閣書店石印本,1951年版,現(xiàn)收錄在北京圖書出版社2011年版的《甲骨文研究資料匯編》(套裝全二十冊)的第十二冊。 </p><p> [3]胡留元,馮
21、卓慧.長安文物與古代法制.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96頁. </p><p> [4]??偙?關(guān)于我國古代的“改法為律”問題.北京大學學報.1992(2). </p><p> [5]有學者質(zhì)疑商鞅攜《法經(jīng)》入秦之說,比如蒙文通先生在《法家流變考》指出秦之文化為獨立之文化,不同中夏,商君固自依其舊制而增飾之耳。蒙文通先生.古學甄微·法家流變考.巴蜀書社.1987年版.第3
22、01頁。戴炎輝先生指出,關(guān)于上古刑書之頒行,典籍雖有許多記載,但未必皆能證實。其中可靠者,乃春秋戰(zhàn)國時代鄭國之刑鼎及竹刑,晉國之刑鼎,這些都是所謂刑書。戴炎輝.中國法制史.三民書局.1979年版. </p><p> [6]劉星.“法律”一詞的使用、翻譯的話語實踐——集中于19世紀初期在中國的西方傳教士.北方法學.2007年第三期。劉星先生考察至明朝之前。俞江.語詞一元化與概念無意義.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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