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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我國律師賠償責任制度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研究</p><p> 摘 要 律師賠償責任制度在我國是一項較為新興的制度,與西方發(fā)達國家相比存在著一定的差距,仍需不斷的進行完善、改進。我國律師賠償責任制度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具體實踐過程中存在著一些問題,文中就律師賠償責任制度在法律性質、責任主體、歸責原則上存在的問題進行詳細闡述,并提出了詳細的解決措施。 </p>&
2、lt;p> 關鍵詞 律師賠償 法律性質 責任主體 歸責原則 </p><p> 作者簡介:樊碩,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專業(yè),主要從事博物館法律工作。 </p><p> 中圖分類號:D926.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3-042-02 </p><p>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進步,我國法律制度逐步健全、完善,法律數(shù)量也隨之增多,
3、其專業(yè)化的程度不斷提高,使得社會大眾大都對法律不甚精通,這就需要專業(yè)的人員向社會大眾提供法律服務。隨著國家法治化進程的加快,律師已不斷成為一種十分重要的社會群體,能夠促進法律的順利實施,促使司法質量的不斷提高。法律已滲透生活的方方面面,社會主體對法律的需求不斷增加。 </p><p> 律師對社會的穩(wěn)定、和諧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對正義的實現(xiàn)、秩序的穩(wěn)定、社會的和諧、法律知識的弘揚宣傳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律
4、師也積極的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完善,以及司法制度民主化的前進發(fā)展,是司法活動的積極參與者與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不可缺少的成員。律師賠償責任制度作為律師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是一項較為新興的制度,因此存在著一些不足與問題,這就需要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不斷進行改進與完善。 </p><p> 一、我國律師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 </p><p> (一)律師賠償責任在劃分法律性質上存在問題 &l
5、t;/p><p> 我國律師賠償責任是屬于民事責任,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具體處理過程中對律師賠償責任是屬于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上存在著一定的爭議。所謂違約責任,主要是指當事人沒有根據(jù)合同履行義務,違反合同的規(guī)定而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主要是針對合同當事人的,由法律規(guī)定或是合同約定而生成的的,且僅限于財產受到損失的情況,承擔責任的主要形式是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所謂侵權責任,主要只是因行為人的過錯導致他人的人身權利或是財
6、產權利受到侵害而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并不具有懲罰性。 </p><p> ?。ǘ⒙蓭熧r償責任視為民事責任在特定領域的特殊表現(xiàn)形式 </p><p> 1.明確律師賠償責任制度的目的 </p><p> 律師,是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工作者,具備明顯的社會性與服務性,律師存在、發(fā)展的主要意義從根本上來說主要是為了向更多的社會群眾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7、。律師在提供具體的法律服務的過程中首先要考慮的因素就是維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賠償責任制度作為具體的制度之一,也是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中心的。律師法中明確指出,對當事人造成損失是律師賠償責任中不可缺少的一個要件。因此,律師賠償責任制度的基本定位就是對當事人的損失進行彌補。 </p><p> 2.以補償性作為律師賠償責任制度的原則 </p><p> 律師賠償責任存在的一個重
8、要要件就是造成當事人的損失,因此律師賠償責任制度就是為了對當事人的損失進行彌補,這是與侵權責任相吻合的。通過律師賠償責任制度的實施,致使律師事務所與律師橫擔財產責任,對律師事務所與律師都能產生一定的懲罰、警戒作用,以此進一步規(guī)范律師的職業(yè)活動,不斷提高律師的職業(yè)素養(yǎng)的責任心。但是律師賠償責任制度并不是為了懲罰律師的違法職業(yè)行為或過錯執(zhí)業(yè)行為,究其根木宗旨仍是為了彌補當事人的損失。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的律師并不是屬于自由職業(yè)者,要受到國家
9、司法行政部門與律師協(xié)會的管理,運用內部自上而下的行政性與社會團體的自治性,根據(jù)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行業(yè)行規(guī),對違法或有過錯的律師執(zhí)業(yè)進行懲罰。 </p><p> 3.律師賠償責任形成的前提是合同的存在 </p><p>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發(fā)生的要件是損害事實,由此可以看出律師賠償責任符合侵權責任的性質。但是另一方面,律師賠償制度也具備違約責任的性質,而且律師賠償責任形成的前提是
10、委托合同或是服務合同的存在,如果沒有合同的存在,也就沒有律師的服務,也就不存在律師執(zhí)業(yè)賠償責任。 </p><p> 綜上所述,律師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既具有侵權責任,也具有違約責任,而且難以進行絕對性的劃分。因此,我們可以將律師賠償責任看作是民事責任在特殊領域的特殊表現(xiàn)形式,以此指導具體實踐,墨守成規(guī),不懂變通,那么理論就會失去存在的目的與意義。 </p><p> 二、我國律師賠償責
11、任的責任主體 </p><p> (一)律師賠償責任在判定責任主體上存在問題 </p><p> 我國律師法明確指出,律師在執(zhí)業(yè)中違法或是有過錯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主要是由律師所在的法律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而律師存在故意損害當事人利益或是有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向律師行使追償權。在具體實踐過程中,判定律師賠償責任主體時存在著多方的看法,主要有:一是認為律師賠償責任的責任主體是律
12、師事務所,律師本人不可以作為責任主體;二是認為律師事務所與律師都是律師賠償責任的責任主體,且律師是承擔賠償責任的直接責任人,律師事務所僅僅是代為承擔律師賠償責任;三是認為律師事務所是賠償責任的直接主體,律師是間接主體,但是也是實際的賠償主體。 </p><p> ?。ǘ┟鞔_律師賠償責任制度中賠償?shù)呢熑沃黧w是律師事務所 </p><p> 1.明確合同雙方是當事人與律師事務所 </
13、p><p> 委托合同或是服務合同雙反約定的權利與義務的直接承接者,是當事人與律師事務所,而代表律師事務所向當事人提供具體法律服務的律師,只是根據(jù)律師事務所的安排進行的工作人員,律師代表的是律師事務所進行實踐活動。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律師在實際過程中出現(xiàn)的違法或過錯行為導致當事人損失的,應由律師事務所承擔責任。而且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我國律師事務所作為法人或合伙的組織形式,對員工的民事侵權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l
14、t;/p><p> 2.賠償責任主體沒有間接主體與直接主體 律師賠償責任的形成是以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的委托合同或是服務合同存在為前提的,其中只涉及到合同的雙方即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而在之后律師事務所是否向存在故意損害當事人利益或是存在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行使追償權,則是律師事務所與律師之間的事情,這對律師事務所向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并無必然關系。由此可見,律師賠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并沒有直接主體與間接主體的說法,律師
15、事務所就是律師賠償責任的責任主體。 </p><p> 3.律師事務所是主要的賠償資金來源 </p><p> 我國的律師業(yè)還屬于一個新興的職業(yè),由于發(fā)展起步比較晚,律師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全面的開展業(yè)務活動,僅憑律師個人其抵御風險的能力較弱,而現(xiàn)階段我國也沒有將責任保險制度強制性的實行,因此將律師事務所作為賠償責任的責任主體,作為賠償資金的主要來源,對律師能夠起到很好的緩沖作用,同時更
16、好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p><p> 4.規(guī)范律師業(yè),教育、監(jiān)督律師 </p><p> 律師最直接的管理者就是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對律師能夠起到加強管理的作用,教育律師,從而不斷提高律師的執(zhí)業(yè)水平。 </p><p> 三、我國律師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p><p> 我國律師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有:
17、以委托合同或者是服務合同的存在為基本前提;責任主體是律師事務所;行為主體執(zhí)業(yè)存在違法行為或者是主觀上有過錯;對當事人造成了一定損失;行為主體的違法行為直接導致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受損,兩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因果關系。我國律師法明確指出,律師賠償責任制度規(guī)定了歸責原則是違法加過錯,違法執(zhí)業(yè)是客觀行為,過錯是主觀因素。然而事實上,有過錯則必然會導致執(zhí)業(yè)違法,若沒有過錯,也就沒有執(zhí)業(yè)違法。違法是涵蓋在過錯內的,兩者的區(qū)別只是出發(fā)角度不同而已。 <
18、;/p><p> 律師賠償責任制度的規(guī)定歸責原則,主要目的是為了更加明確責任的認定、劃分,對行為的主觀心理難以認定時,可以依照客觀行為來評定其是否存在執(zhí)業(yè)違法的現(xiàn)象。認定責任的原則并不是絕對的以其中之一為根本依照,更是將認定的方式、途徑進一步拓寬,保障律師賠償責任制度在實際中具有更強的操作性。 </p><p><b> 四、結語 </b></p>&l
19、t;p> 我國律師賠償責任制度起步較晚,存在著一些問題,通過對賠償制度中賠償責任在法律性質上的劃分,明確律師賠償責任是民事責任在特定領域的特殊表現(xiàn)形式,并不需要一味的區(qū)分賠償責任究竟是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并明確律師賠償責任的責任主體是律師事務所,而不是律師本人。同時,就律師賠償責任制度的歸責原則進行規(guī)定,拓寬認定責任的方式、途徑,進一步保障律師賠償責任制度的實際操作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p><p
20、><b> 參考文獻: </b></p><p> [1]何芳.淺析律師賠償責任制度.廣西民族學院學報.2005(7). </p><p> [2]彭東鈁.論我國律師的賠償責任.廣西社會科學.2006(8). </p><p> [3]陳碧紅,賴友鵬.試論律師責任賠償制度.成人教育.2009(7).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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