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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鶴民一終字第252號上訴人(原審原告)楊秀玲,女,1941年4月20日出生,漢族。委托代理人李曉東,鶴壁市淇濱區(qū)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申訴。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鶴壁市藍波灣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霞,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馬秀陽,鶴壁市淇濱區(qū)黎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一般代理。上訴人楊秀玲因與被上訴人鶴壁市藍波灣商貿有限公
2、司(以下簡稱藍波灣商貿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于2008年12月26日向淇濱區(qū)法院起訴,請求藍波灣商貿公司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78503.2元。淇濱區(qū)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受理,2009年6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淇濱民初字第69號民事判決。楊秀玲不服原判,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9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8月19日在本院審判庭進
3、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楊秀玲的委托代理人李曉東,被上訴人藍波灣商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秀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淇濱區(qū)法院一審認定:2008年8月18日上午,藍波灣商貿公司在舉行店慶活動時,從五樓向地面拋灑獎品,導致人群擁擠,致楊秀玲被擠倒造成后脊椎骨骨折。楊秀玲受傷后,藍波灣商貿公司工作人員陪同其到醫(yī)院治療,并支付車費300元、醫(yī)療費1242.9元、油料費102.34元。2009年4月13日,經(jīng)鶴壁天鶴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認定
4、,楊秀玲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治療期間需1人陪護,治療期限為3個月。楊秀玲受傷后未住院治療,在家養(yǎng)病,其各項損失有醫(yī)療費820元、護理費2829.6元、營養(yǎng)費900元、鑒定費1300元、殘疾賠償金34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合計43249.6元。另查明,楊秀玲自1991年退休后,未從事任何工作,后因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賠償數(shù)額未果,爭執(zhí)成訟。淇濱區(qū)法院一審認為:藍波灣商貿公司在舉行店慶活動中,負有維持活動現(xiàn)場秩序的義務,屬于安全保障
5、義務人。該公司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楊秀玲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楊秀玲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盡到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由于楊秀玲系被他人擠倒后遭受人身損害,且楊秀玲和藍波灣商貿公司均存在一定過錯,故藍波灣商貿公司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以承擔楊秀玲各項損失的30%為宜。楊秀玲請求的各項損失共計78503.2元,其中43249.6元符合法律
6、規(guī)定,故藍波灣商貿公司應賠償楊秀玲各項損失11823元(扣除已支付部分)。淇濱區(qū)法院一審判決:一、藍波灣商貿公司賠償楊秀玲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823元,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楊秀玲的其他訴訟請求。楊秀玲上訴稱:淇濱區(qū)法院一審適用法律不當。本案中,藍波灣商貿公司在舉行店慶活動中,為了吸引顧客,采取從樓上拋灑獎品的危險行為,并導致楊秀玲被撞倒摔傷的后果,雖然未能發(fā)現(xiàn)在擁擠人群中的
7、直接致害人,但藍波灣商貿公司拋灑獎品的行為與致害人屬共同侵權行為,對受傷人依法應當負連帶賠償責任,而楊秀玲到藍波灣商貿公司購物并無過錯,不應負任何責任。據(jù)上,請求撤銷原判,改判藍波灣商貿公司賠償楊秀玲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78503.2元。藍波灣商貿公司辯稱:楊秀玲上訴不實。第一,楊秀玲摔倒的位置不在藍波灣商貿公司舉行店慶活動的區(qū)域范圍內,該公司對楊秀玲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第二,藍波灣商貿公司舉行店慶活動時,已經(jīng)派出了相應的工作人員維
8、持秩序,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第三,楊秀玲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楊秀玲年事已高,參加商務活動摔倒受傷,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本院經(jīng)開庭審理,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審查當事人所舉證據(jù),確認淇濱區(qū)法院一審認定事實成立。本院認為:藍波灣商貿公司在舉行店慶活動時,采取從樓上向地面拋灑獎品的方式吸引顧客,造成人群擁擠和爭搶,致在場人楊秀玲摔倒受傷,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楊秀玲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安全未盡注意義務,也有一定過錯。淇
9、濱區(qū)法院根據(jù)當事人雙方各自的過錯,考慮到楊秀玲受傷后除花費醫(yī)療費1242.9元(已由藍波灣商貿公司支付)外,未繼續(xù)住院治療,而采取在家養(yǎng)傷的情況,酌情判決藍波灣商貿公司賠償楊秀玲各項經(jīng)濟損失11823元(不含藍波灣商貿公司公司已經(jīng)支付的醫(yī)療費1242.9元、車費300元、油費102.34元),較為合理。楊秀玲認為藍波灣商貿公司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上訴請求該公司賠償其各項經(jīng)濟損失78503.2元,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綜上,淇濱區(q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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