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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一、光華寮案件始末,光華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區(qū)北白川西町,面積約為1000平方米的五層樓。該寮建于1931年。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期,京都大學受托于日本政府"大東亞省"將該寮租用作為當時中國留學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大東亞省"被撤銷,從此由中國留學一組織自治委員會對該寮實行自主管理,并將該寮取名為"光華寮"。此后,舊中國政府駐日代表團用變賣侵華日軍在大陸掠奪的財產所獲得的公款
2、將該寮買下,專用于中國留學生宿舍。,,1961年臺灣當局以"中華民國"的名義在日本登記為中國國家財產。1967年,臺灣當局以"駐日本大使"陳之邁的名義就光華寮問題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訴,要求中國留日學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華寮。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決,確認該寮為中華人共和國的國家財產,臺灣當局的原訴被駁回。1977年10月,原告不服而上訴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
3、院撤銷原判決,并將此案發(fā)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審。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決,將光華寮判歸臺灣所有。,,中國留學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決,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訴,1987年2月26日,該法院維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審判決。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辯護律師團通過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訴書,要求該法院將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錯誤判決撤銷,重新作出公正的判決。,,中國方面對此強烈抗議,認為此
4、舉意味著日本“承認兩個中國”。鄧小平曾專門就此批評日本的做法,中日首腦會談也曾把“光華寮訴訟案”作為議題。自那時起,日本最高法院事實上給這個案子貼上了封條?! ∽罱毡尽冻招侣劇穲蟮勒f,1月23日日本最高法院向“光華寮”一案的訴訟代理人發(fā)出“具有中國代表權的政府是哪個”的意見征求信。最高法院近期將重新審理臺灣勝訴的二審判決。涉及中國財產歸屬的、被日本司法系統(tǒng)塵封了20年的“光華寮”案,再次引起關注 。日本法學專家認為,此案涉及日本司
5、法是否承認“一個中國”的原則問題,因而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二、本案涉及的國際法上的問題,國際法上的承認制度國際法上的繼承制度國家主權豁免,(一)國際法上的承認問題,1、承認的概念承認(recognition)是既存國家以一定方式確認新國家或新政府的存在或成立并愿意與之建立外交關系的行為。承認是一種單方面行為,一種政治行為。承認國自己自由決定是否承認,何時承認,無需征得他方同意。,,承認具有一定法律效果:只要一經承認,承認國與被
6、承認國之間便建立起外交關系和產生一定法律效果,例如互派使節(jié)、簽定條約等。,2、承認的性質,1)構成說:承認構成國際法主體。新國家必須經過承認才能成為國際法主體。即使具備國際法主體的條件,但未經承認,也不能成為國際法主體。所以,承認創(chuàng)造新國家的國際法人格。,,2)宣告說:國家的成立和成為國際法主體不依賴于其他國家的承認。承認只是對新國家已經存在的既成事實加以確認和宣告而已。兩者相比起來,宣告說更為合理。,3、承認的種類,1)
7、國家的承認:國家承認是對新國家的承認,承認其存在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并表示愿意與他建立外交關系。國家承認一般發(fā)生于四種情況:合并 美國分離 巴基斯坦 孟加拉國分立 奧匈帝國 奧地利 匈牙利 捷克斯洛伐克獨立 英國 印度,,2)政府的承認:對新政府的承認,承認其具有代表國家的資格并表示愿意與他保持正常關系。政府的承認以有效統(tǒng)治為原則3)對叛亂團體和交戰(zhàn)團體的承認:,不承認原則,一般認為:國家在國際法上并不承擔承
8、認的義務,但是,國家在某些情況下卻承擔不承認的義務。兩個理由,4、承認的方式,1)明示承認2)默示承認3) 附加條件的承認 5、承認的范圍和效果1)法律上的承認2)事實上的承認,6、承認的法律效果,1)承認國與被承認國可以建立外交關系,從而兩國關系正?;?。2)雙方可以締結各種政治、經濟、文化的條約。3)承認被承認國的法律、法令的效力以及司法和行政管轄權,并且承認具有追溯至新國家或新政府成立時
9、的效力。4)承認被承認國在承認國法院有訴訟權和司法豁免權。5)承認被承認國有參加國際會議或國際組織的代表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承認是對政府的承認,《共同綱領》第56條:凡與國民黨反動派斷絕關系,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友好態(tài)度的外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的基礎上與之談判、建立外交關系。新中國的承認和建交原則包括三個要點:1)外國政府必須與國民黨反動派斷絕關系2)外國政府必須對新中國采取
10、友好態(tài)度和政策3) 新中國愿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的基礎上與之談判、建立外交關系。,,新中國在承認問題上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不能搞所謂雙重承認。,,因此,根據國際法的承認制度,承認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認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認被推翻了的舊政府。一般來說,未被承認的國家或政府在不承認國的法院沒有起訴權的,這一原則為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和確認。1972年日本是以條約的形式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從而使所承擔的義務就
11、更加明確。既然日本已經不再承認所謂的“中華民國”,那么臺灣就不能以“中華民國”的名義在日本法院就光華寮提起訴訟。因此,日本法院受理臺灣當局以“中華民國”的名義提起的訴訟,完全違反了國際法的承認制度。,結論:,臺灣當局在日本法院無出訴權日本法院不能受理此案,(二)國際法上的繼承,1、繼承的概念:國際法上的繼承(succession in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一個國家的國際人格消滅或發(fā)生重大變化,其國際法上的權利和
12、義務轉移給其權利和義務承受者的行為。,,2、國家繼承一國在國際關系上對其領土范圍內所享有的國際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被另一國取代時而產生的一種法律關系的轉移。1)轉讓或交換領土2)合并3)分離或解體4)新獨立國家,,1)條約的繼承被繼承國的條約對繼承國是否繼續(xù)有效“人身條約”“非人身條約”或“處分性條約”對于轉讓或交換領土;合并;分離;解體這幾種情況,1978年《維也納公約》:第一、凡人身條約都應繼承,繼承后的條約適用范圍
13、仍限于條約原來適用的范圍,除非對繼承國或對繼承國全部領土國另有協(xié)議。第二、如從條約可知或另經確定,條約對繼承國或對繼承國全部領土的適用不合條約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變實施條約的條件,可以作為例外。,,新獨立國家“白板規(guī)則”它們不受原宗主國簽訂的所有條約(包括適用于或專門適用于繼承所涉領土的條約)的拘束。2)國家財產的繼承按照國家國內法的規(guī)定為該國所擁有的財產、權利和利益。國家財產的繼承就是被繼承國對國家財產的權利轉移給繼承國。
14、,,轉讓或交換領土:協(xié)議;無協(xié)議,繼承領土內的不動產,與繼承領土的活動有關的國家動產合并:動產和不動產都轉屬繼承國分離和分立或解體:除有協(xié)議外,繼承領土內的不動產,與繼承領土的活動有關的國家動產,其他國家財產按公平的比例轉屬繼承國新獨立國家:不以國家之間的協(xié)議為前提,而以“各國人民對其財產和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為原則,,3)國家檔案的繼承國家檔案的繼承意味著被繼承國對有關檔案的權利的喪失與繼承國相應的權利的取得。國家檔
15、案具有不可分割的特征,要保持完整性,不能在繼承國與被繼承國之間公平分配。,,4)國家債務的繼承指國家在國際上按照國際法對他國、國際組織或任何其他國際法主體所負擔的財政義務。不在繼承范圍之內:外國法人、私人所負債務、國家內部的地方當局對其他國家所負的債務、“惡意債務”(湖廣鐵路債券案)應該繼承的債務:“地方化債務”,由國家承擔的但在國內適用于某個地方的債務,屬國家債務,3、政府繼承,指前政府在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轉給新政府的法律關系
16、的轉移只有在新政府是以非憲法的程序取得政權并選擇了與前政府完全不同的社會制度的政府時,才發(fā)生政府繼承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與國家繼承的區(qū)別: 第一,發(fā)生的原因不同,后者是由于國際人格消滅或國家領土變更引起的,前者是由于社會個民或武裝政變發(fā)生的;,,第二,主體不同,后者是兩個不同的國際法主體之間的關系,前者是在同一國際法主體存在的情況下新政府取代舊政府;第三,客體不同,后者的客體是國家在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前者的客體是政府
17、代表國家的資格和由此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1)條約的繼承國際實踐上,新政府根據條約的具體內容作出是否繼承的決定2)國際組織代表權的繼承新政府作為其本國的唯一合法代表取代前政府在國際組織的代表席位是理所當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lián)合國的席位直到1971年才得到解決。,,3)國家財產的繼承舊政府的國家財產,無論是什么形式,也無論在繼承日期處于國內還是國外,都應轉屬新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于前政府在國內外的財產享有不可剝奪的繼承權
18、。自1949年10月1日起,當時屬于中國的財產,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都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中國在日本的光華寮房產,按照國際法,應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繼承,因為日本政府已經在中日聯(lián)合聲明和和平友好條約中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臺灣只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唯一合法的政府當然應該繼承國家在國外的財產。,,在光華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完全混淆了國際法上的國家繼承和政府繼承
19、的兩個不同的概念。國家繼承是國際法主體發(fā)生變化的情況下,新國家如何繼承前國家的財產問題。但政府繼承則不同。它是國家本身沒有變,國家的同一性沒有變,只是代表這個國家的政府發(fā)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舊政府,而不問其財產以什么形式出現(xiàn)(動產或不動產),也不管這些財產處于國內還是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其國家本身沒有發(fā)生任何變化,國際法主體依然如故,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了中華民國政府,所以,凡屬于前政府的國家財產,完全由我國政府全部繼承
20、是符合國際法和國際實踐的。,,現(xiàn)在,日本法院關于對光華寮案的判決理由之一,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上不完全繼承舊中國政府在外國的財產”。不符合中日之間簽訂的條約精神,也違反國際法上的繼承制度。因為,無論從國際法上政府繼承的理論,還是從對該寮的實際控制和管理情況看,光華寮都應該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有。無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16日對光華寮案的判決是正確的,而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三)國際法上的豁免制度
21、,國家主權豁免指根據國家主權和國家平等原則不接受他國管轄的特權按照“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parin parem non habet imperium)的格言,任何國家不能對其他主權國家實行管轄國家獨立和國家尊嚴是國家豁免的基礎國家主權豁免是一般承認的國際法原則。,,1、國家主權豁免的主體即國家關鍵不是國家在國際法上的概念,而是作為行為者,誰可以代表國家從而成為國家定義的一部分只要一個國家承認一個外國為主權國家,該國法院就
22、應該承認該外國的豁免權,,2、絕對豁免主義與限制豁免主義19世紀以后,國家涉足商務、企業(yè)的規(guī)模逐漸擴大,產生了國家在貿易上的壟斷以及國家經營鐵路、海運和郵政服務的現(xiàn)象20世紀以后,一些國家的法院開始對逐漸擴展的國家商業(yè)活動作出反應例如:比利時和意大利法院在處理涉及外國的案件中把國家或其政府的“統(tǒng)治權行為”和“管理權行為”區(qū)別開來,對后者不給于豁免這種做法被稱為限制豁免主義或相對豁免主義,,對國家所有行為都給予亞豁免的做法被稱為絕
23、對豁免主義以一戰(zhàn)為基準,絕對豁免主義向限制豁免主義過渡限制豁免主義的國家:澳大利亞1985年《外國國家豁免法》;加拿大1982年《國家豁免法》;巴基斯坦1981年《國家豁免法令》、新加坡1979年《國家豁免法》、南非1981年《外國主權豁免法》長期的國際實踐證明,各國都承認外國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一般形式是:一國法院拒絕對涉及外國行為或其財產的案件形式管轄權,這類案件應該由國家行政機關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新中國采取絕對豁免的
24、理論,主張國家及其財產不受外國主要是外國法院的管轄,不得被起訴和強制執(zhí)行,這一理論的基礎是主權平等,即:平等的主權者之間無管轄權。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后,美國等西方國家逐漸采取有限豁免的理論,把國家的行為分成公法的行為和私法的行為,國家在外國的豁免僅限于公法行為,私法行為則不免除管轄。據此,這些國家相繼制定了國內法,對外國的所謂私法行為實施管轄。新中國對于有限豁免論持批判態(tài)度,認為這一理論違反了主權平等原則。 “光華寮案”中,中國政府向日政
25、府提出交涉,要求撤消對案件的起訴和審理,并拒絕直接出庭應訴,表明了新中國絕對豁免論的立場。,三、光華寮案判決主要論點評析,,(一)光華寮案違背了日本承擔的國際義務,1972年9月29日由中日兩國政府領導人簽署的聯(lián)合聲明中規(guī)定:“日本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爸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1978年,中日兩國政府簽署的和平友好條約
26、也進一步確認了上述原則。因此,這兩個重要法律文件,它不僅規(guī)定了日本方面的承諾,也規(guī)定了中國方面的承諾。日本是以條約的形式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臺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從此日本取消,,了對“中華民國”的承認,臺灣當局就不能再以所謂“中華民國”的名義在日本法院提起訴訟。這對日本不僅依據國際法一般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且是所承擔的特殊的條約義務。現(xiàn)在,臺灣當局在光華寮案中居然在日本法院享有起訴權。這完全違背了日本政府承擔
27、的不得承認所謂“中華民國”政府的具體義務,勢必在政治上造成“兩個中國”或“一中一臺”。所以,日本法院在處理光華寮案的問題上是違反國際法的,,自1974年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曾經連續(xù)多次向日本政府提出交涉,指出光華寮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予繼承的國家財產,并要求日本政府采取有效的措施,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光華寮的合法權益。但令人遺憾的是,日本政府一再推說,根據日本憲法,行政機構不能干涉司法機構,企圖以“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為
28、借口推脫責任。 依據國際法上的要求,一國不得以其本國國內法的規(guī)定或者缺陷為借口,來為其違反根據國際法所承擔的義務的行為進行辯解。 誠然根據國家主權原則,每個國家的政治制度,純屬一國內政,任何國家無權干預。但一國在處理對外關系時,援引其憲法而不履行其所承擔的國際義務,這是國際法所不允許的,(二)日本地方政府無權受理此案件,光華寮的使用目的是為了培養(yǎng)和造就國家建設人才,因而屬于國家行使職能所需的國家財產。1951年日本由被占領國轉變?yōu)楠?/p>
29、立國之后,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當時它沒有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邦交,卻于1952年同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推翻到臺灣的中國舊政府殘余分子締結所謂“和約”,恢復“邦交”。因而,1952年,臺灣當局“駐日本大使館”才得以繼承了前駐日代表團的業(yè)務,并與該房產原主人訂立了契約,又于1961年以所謂的“中華民國”的名義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xù)。這表明光華寮是臺灣當局在當時不正常的歷史條件下竊奪的中國人民的財產。,,中日兩國恢復邦交后,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
30、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光華寮作為用于公益目的的中國國家財產,其所有權轉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天經地義的。此外自中日邦交正常化以來,我國駐日本大使館和駐大阪總領事館對光華寮的管理一直給予經常性的監(jiān)督和指導。我國政府還撥出??顚ζ溥M行修繕,并通過光華寮自治會有計劃的使該寮繼續(xù)為中國留學生住宿之用,光華寮實際上處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控制之中。,,所有的這一切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光華寮擁有無可爭議的所有權?!肮馊A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
31、家財產,京都地方法院是無權受理這個案件的,所以說首先在受理這個案件上,京都地方法院就違反了國際法上的規(guī)范。,(三)臺灣以所謂“中華民國”的名義在日本法院是否擁有作為訴訟當事人的一般能力問題,,1、臺灣的地位問題2、個別日本學者認為,(四)能否承認臺灣作為光華寮的所有者而成為訴訟當事人的問題,,,1、從表面看,是政府繼承問題2、從實質上看,是政府承認問題,(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有權繼承光華寮財產問題,日本法院提出的論點:完全繼承與
32、不完全繼承問題外交財產和非外交財產以三權分立為理由拒絕履行條約義務,(六)國家財產享有司法豁免權,日本法院無權對光華寮這樣的國家財產行使司法管轄權,,四、光華寮案的實質,中日兩國是一衣帶水的近鄰。歷史經驗告訴我們,中日兩國只有睦鄰友好,才能促進兩國的繁榮和發(fā)展,符合雙方的根本利益。 本案的實質是以司法裁判的形式公開制造“兩個中國”,違反了《中日聯(lián)合聲明》、《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突破了兩國政府關于日臺關系只能維持民間和地方性往來的諒
33、解。大阪高等法院的判決不僅在政治上是錯誤的,而且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腳的,在政府承認的法律效力、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的區(qū)別以及財產的性質區(qū)分等許多問題上違反了國際法準則,也與日本憲法的有關內容不符。日本政府在解決光華寮案件上推三阻四的,遲遲未做出決定,這些做法都將成為中日關系健康發(fā)展的絆腳石。,,中國有句俗話,“聽其言而觀其行”。日本方面一方面表示愿意遵守中日聯(lián)合申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條約,與中國增進友好關系,另一方面,卻又在光華寮這樣帶有原則
34、性的問題上反其道而行之。 這是不利于中日兩國關系的正常發(fā)展的。任何假借司法程序制造“兩個中國”,“一中一臺”。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益的行為,都是非法的。只有嚴格的遵守中日聯(lián)合申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不斷的發(fā)展兩國的友好關系,才符合中日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從歷史經驗和各國時間就可以看出,只要日本政府有誠心和誠意,它完全有權并能夠妥善地處理光華寮問題?,F(xiàn)在光華寮案件拖了幾十年,也該到了解決的時候了,希望日本政府能在中日聯(lián)合申明和中日
35、和平友好條約的基礎上,依照國際法上的原則,正確妥善的解決“光華寮”案這個懸而未決的問題,真正的做到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為中日兩國關系的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五、光華寮案的最新發(fā)展,日本最高法院已開始啟動審判程序,要求當事雙方提出說明。據了解,20年前在大阪高等法院裁決中獲得勝訴的臺灣當局據說“強烈擔心”改變判決?! ∪毡镜摹蹲x賣新聞》報道說,臺灣當局擔心,如果最高法院根據中國所要求的“一個中國”原則進行判決,那就會動搖
36、所謂“臺灣是主權國家”的“正當性”。,,另據“中央社”日前從東京發(fā)出的報道指出,日本國營電視臺 NHK、每日新聞、朝日新聞均對此消息進行了報道。朝日新聞說,“如果日本最高法院最后判斷中華人民共和國應遂行此訴訟的話,那么臺灣當局就不得不將訴訟活動交由中國大陸處理”?! 〕盏慕庹f指出,日本最高法院如果判斷“臺灣(當局)不具持續(xù)訴訟活動的正統(tǒng)性”的話,整個審判的基礎將瓦解,這也意味著日本最高法院唯有承認“一個中國”。,,中國國際法學會名譽
37、會長王厚立先生曾親身參與光華寮案的交涉工作,他向《國際先驅導報》分析了日本司法系統(tǒng)在審理光華寮案中所犯的法理錯誤,并指出: “我們希望日本最高法院能利用這個機會,按照中日聯(lián)合聲明的原則和國際法糾正二審法院的錯誤判決,這也有利于維護日本法院自身的正義。如果光華寮案按照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來解決,首先否定已被日本政府撒銷承認的‘中華民國’在本案中的出訴權,并將中國國有財產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38、這將有利于中日關系的改善和發(fā)展;如果日本最高法院的終審裁決是維持原判,就會給正在改善中的中日關系制造障礙,又將掀起中日之間一場嚴重的外交風波?!?,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所副所長金熙德研究員也認為,“如果日本最高法院的判決朝著維持原判的方向發(fā)展,肯定將給中日關系造成新的摩擦。如果日本最高法院做出臺灣敗訴的決定,將光華寮判給中國大陸,那它就是維護了一個中國原則,改正了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的錯誤,那么則可以理解為這是當前日本要改善與中國關系的愿望在
39、日本司法領域的反映,這將對中日關系起到促進作用。”,2007年01月25日外交部發(fā)言人姜瑜25日在例行記者會上的發(fā)言,問:日本最高法院最近正在審理光華寮案。大陸對這個問題有何看法? 答:光華寮問題不是一般的民事訴訟,而是關系到中國政府合法權益,涉及中日關系基本原則的政治案件。中國政府對此高度關注,希望日方按照中日聯(lián)合聲明的原則妥善處理這一問題。,參考文獻:,王鐵崖:《國際法》,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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