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推薦 電大國際貿易法復習小抄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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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簡答題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指營業(yè)地位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就有關貨物買賣的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協議。特征:標的是貨物;國際性;復雜性2.要約的概念及構成要件。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所作的意思表示,也稱發(fā)價或發(fā)盤。構成要件:①締約合同的建議要向特定的人發(fā)出;②要約的內容要十分確定;③要約須表明要約人在要約被接收時承受約束的意思3.賣方違反合同時適用于買方的補救辦法。①要求實際履行;②交付替

2、代物;③修理;④減價;⑤宣告合同無效4.運單的法律效力。①是訂立運輸合同的證明;②是承運人接受貨物和承運條件的證明;③是收貨人核收貨物的依據;④是運費單據;⑤是托運人合法行使處置權的證書;⑥是報關憑證。5.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幾種支付方式。①買方直接付款是指由買方主動地把貨款匯付給賣方的一種付款方式。②銀行托收是由賣方對買方開立匯票,委托銀行向買方收取貨款的一種結算方式。6.根據UCP500的規(guī)定,銀行可以免責的情況主要有哪些(1)銀行審單

3、中的“四不管”,即不管單據的真實性、有效性;不管貨物的實際情況;不管買賣合同及其履行;不管買賣雙方的關系及實際情況。(2)信息傳遞免責。銀行對任何信息傳遞中的錯誤概不負責;(3)不可抗力免責。銀行對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概不負責;(4)對被指示方行為的免責。7.簡述TRIPS協議關于專利保護的主要規(guī)定。在對專利保護方面,TRIPS協議的規(guī)定主要包括:(1)協議規(guī)定了專利權授予的普通性和非歧視性,引入了當今發(fā)達國家專利保護的一般原則。(2

4、)擴大了專利保護的范圍。如要求各成員方給予植物新品種以專利保護。(3)完善了專利保護制度。規(guī)定專利權人的獨占權包括禁止第三人制造、使用、銷售或以此目的進口專利產品和以專利方法制造產品的權利。(4)統一了專利保護的最低標準。專利保護期自登記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8.簡述提單的作用。(1)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據(2)提單是承運人對貨物出具的收據(3)提單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9.簡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賣方的義務。(1)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

5、時間、地點交貨(2)移交一切有關貨物的單據(3)把貨物的所有權轉移與買方。10.簡述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貨物風險劃分原則的規(guī)定。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貨物風險劃分問題主要確定了以下原則:(1)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將所有權與風險轉移相分離.(2)過失劃分原則。即只有在當事人無違約過錯時,才適用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的原則。(3)國際慣例優(yōu)先。即如當事人在合同中援用國際貿易慣例,則風險轉移問題優(yōu)先

6、適用國際慣例而不適用公約。(4)劃撥是風險發(fā)生轉移的前提條件。即貨物在劃撥于合同項下前風險不發(fā)生轉移。11.不可抗力及其構成要件。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含義有三:第一,不可抗力僅指客觀情況,即獨立于個體之外的事件,不包括單個民事主體的行為,從而排除了將第三人行為導致違約作為抗辯事由的可能。第二,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預見性,即合同當事人以現有的技術水平、經驗無法預知。第三,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性

7、。不可避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具有必然性,而且當事人雖盡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避免;不可克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損害后果發(fā)生后,當事人雖盡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克服,因而無法履行或者適當履行合同義務。不可抗力的影響大小、范圍各異,故免除違約責任的范圍應有所不同。換言之,部分或者全部免責受限于不可抗力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影響程度。而且,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以其發(fā)生于合同履行期間為條件,如果不可抗力發(fā)生于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后,遲延履行當

8、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否則無異于鼓勵當事人怠于履行合同義務。12.國際運輸貨物保險遵循的基本原則。答:(1)可保利益原則;(2)最大誠信原則;(3)代位追償原則13.FOB術語、CFR術語和CIF術語的共同點。答:三種常見的貿易術語,即FOB術語、CFR術語和CIF術語,其共同點有:第一,三種貿易術語都只能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如果船舶沒有明顯的船舷時,應分別選擇FCA、CPT和CIP三種術語來代替。第二,三種貿易術語都屬于裝運

9、合同,賣方都在賣方國家的裝運港交貨,都不保證貨物到達目的港。第三,三種術語下的風險轉移都以裝運港裝船越過船舷為界,賣方承擔越過船舷前的風險,買方承擔越過船舷后的風險。第四,三種術語下的出口報關手續(xù)都由賣方負責,進口報關手續(xù)都由買方負責。名詞解釋1.國際貿易術語是在國際貿易中逐漸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貨條件下,買賣雙方在交易中的費用、責任及風險劃分的以英文縮寫表示的專門用語。2.電子數據交換(EDI)是指電子計算機之間使用某種商定標準來規(guī)

10、定信息結構的電子傳輸,是將數據和信息規(guī)范化和格式化,并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交換和處理。3.航次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艙位,裝運約定的貨物,從一港運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約定的費用的合同。4.損害賠償是指對由于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害或損失,給予金錢上的補償。5.信用證是銀行依開證申請人的請求,開給受益人的一種保證銀行在滿足信用證要求下承擔付款責任的書面憑證。6.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按照《聯合國

1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guī)定,是指營業(yè)地處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7.發(fā)價的撤銷是發(fā)價人在其發(fā)價已經到達收發(fā)價人之后,即在其發(fā)價已經生效之后,將該項發(fā)價取消,從而使發(fā)價的效力歸于消滅。8.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或支付的特殊費用。..應直接約束委托人(日本公司)和第三人(A),外貿公司的身份是代理人,無付款義務。(2)外貿公司

12、披露日本公司為真正的買方后,C有權要求日本公司付款,也有權要求外貿公司付款。但只能在二者中選擇一人主張權利。因為外貿公司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義與C訂立了白豆收購合同,對C未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

13、變更其選定的相對人。(3)外貿公司向日本公司披露賣方B后,日本公司有權直接向B要求交貨。如果B同意直接向日本公司交貨,B可以向日本公司主張先付30%的貨款后再交貨。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如果第三人知道該委托人的存在,就不會與受托人訂立合同的除外

14、。因此,外貿公司(受托人)因B(第三人)原因對日本公司(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外貿公司應當向日本公司披露B,日本公司因此可以行使外貿公司對B的權利,直接向B要求交貨。同時,我國《合同法》還規(guī)定,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所以,如果日本公司直接向B要求交貨,B可以向日本公司主張先付30%的貨款,然后再交貨。(4)如果外貿公司將A的貨物轉賣他人,而未交給日本公司,A仍有權要求日本公司支付貨款。因

15、為外貿公司的身份是日本公司的代理人,日本公司作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A將貨物交給外貿公司,即視為交給日本公司,A因此有權要求日本公司支付貨款,而無論外貿公司是否將貨物交給了日本公司。案例題四日本商人A來到紐約,向美國商人B訂購一批貨物,并在紐約向美國商人B開出一張票面金額為15萬美元的匯票支付貨款,付款人為日本某銀行(東京)。美國商人B為進口一批中國貨物,以郵寄方式將該匯票背書給中國企業(yè)C,中國企業(yè)C發(fā)現該匯票并未標明“

16、匯票”字樣,仍決定收下該匯票,并在注明“不得轉讓”字樣后又背書給中國企業(yè)D。中國企業(yè)D因業(yè)務往來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韓國企業(yè)E。韓國企業(yè)E向付款人日本某銀行在韓國的分行請求付款。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1)該匯票的出票記載事項應適用哪國法律?該匯票的背書、付款行為應適用哪國法律?(2)該匯票并未標明“匯票”字樣,在中國是否可以作為一張有效的匯票?(3)中國企業(yè)C在注明“不得轉讓”字樣后又背書給中國企業(yè)D,其后果是什么?中國企業(yè)D及其

17、后手是否享有匯票權利?(4)韓國企業(yè)E可否向付款人日本某銀行在韓國的分行請求付款?如果日本某銀行在韓國的分行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它能否作為一個獨立的匯票當事人?(5)如果韓國企業(yè)E被拒付,它可以向誰行使追索權?追索權行使期限適用哪國法律?答:(1)該匯票的出票記載事項應適用出票地法律,即美國法律。該匯票的背書、付款行為應分別適用行為地法律。(2)該匯票并未標明“匯票”字樣,在中國仍然可以作為一張有效的匯票。因為該匯票的出票記載事項應適用

18、出票地法律,即美國法律。而按照英美法(包括美國)的原則,匯票如果沒有記載“匯票”字樣,但其內容完全符合匯票的要求,仍是一張有效的匯票。(3)中國企業(yè)C在注明“不得轉讓”字樣后又背書給中國企業(yè)D,中國企業(yè)D仍然可以繼續(xù)背書轉讓該匯票,注明“不得轉讓”字樣的后果僅僅是限制了背書人自己的責任,即:中國企業(yè)D的后手無權向背書人中國企業(yè)C行使追索權。但中國企業(yè)D及其后手仍享有其他一切匯票權利,而且中國企業(yè)D本人仍可以向背書人中國企業(yè)C行使追索權。

19、(4)如果付款人日本某銀行在韓國的分行接受了總行的委托,韓國企業(yè)E可以向付款人日本某銀行在韓國的分行請求付款,否則,應當將付款人日本某銀行在韓國的分行作為被背書人,將匯票背書給它以獲得票款。日本某銀行在韓國的分行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不影響他作為一個獨立的匯票當事人的地位,各國法律并未要求匯票當事人必須是一個獨立的法人。(5)如果韓國企業(yè)E被拒付,它可以向中國企業(yè)D行使追索權,但不能中國企業(yè)C行使追索權,因為中國企業(yè)C已經在匯票上注明“不

20、得轉讓”字樣。追索權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國法律,即美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案例題五1990年10月,中國某專業(yè)生產巧克力的食品公司根據其生產巧克力的計劃,與專業(yè)從事糧油食品進出口貿易的A公司訂立一購銷合同,要求A公司供應生產巧克力的主要原料棕櫚油和可可粉。A公司接受訂單后即與美國B公司訂立進口棕櫚油和可可粉的合同一份,貨值USD200,000。合同約定以CIF條件成交,目的港為食品公司所在地某港口,收貨人為食品公司,并采用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支

21、付。食品公司作為收貨人在該合同上副署。合同訂立后不久,A公司即委托C銀行按合同中的信用證條款開出以美國B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同年11月25日,C銀行收到美國D銀行轉來的全套交易單證。與此同時,A公司與食品公司得知貨已到達目的港,食品公司遂與承運人打通關節(jié),憑保函提取B公司發(fā)來的全部貨物,結果只有可可粉,未見棕櫚油,食品公司無法生產巧克力。食品公司即要求A公司即通知C銀行拒付全部貨款。C銀行經審核認為B公司交付的全套單證完全

22、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即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貨款全數付出。隨后將付出的貨款從A公司帳戶上全部扣除。但B公司以后一直未發(fā)棕櫚油。為此,食品公司依據原合同約定向A公司提出索賠。A公司即以B公司單據欺詐為由要求法院凍結信用證。法院經審核認為此案不符合凍結條件,故不再采取凍結措施。A公司只得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C銀行承擔棕櫚油的貨款損失和其向食品公司賠付的損失。請運用國際貿易法的原理,回答以下問題。(1)本案中食品公司、A公司、B公司、C銀行、D銀行相互

23、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何(2)A公司對C銀行的起訴是否成立為什么(3)根據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guī)定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么注:中國與美國均為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締約國。答:(1)本案中:①食品公司與A公司之間是國內購銷合同關系;②A公司與B公司之間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系;③A公司與C銀行之間是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委托關系;④B公司與C銀行之間是受益人與開證行之間的關系;⑤C銀行與D銀行之間是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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