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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步步驚心,,A男(18歲)結識甲女(15歲)后,常常趁甲之父母不在家時,到甲家與甲發(fā)生性關系。幾個月后,A得知甲已懷孕,于是說服甲離家與A同居生活。其后,當甲剛產下一子時,A擔心無力撫養(yǎng),于是和甲共同將嬰兒殺死,并埋于A宅后院。之后,A開始對甲厭煩,并于某日以無法謀生為由而勸甲一起自殺,事實上A毫無自殺之意,甲卻信以為真,現行服毒自殺。當甲陷入昏迷狀態(tài)時,A誤以為甲已死亡,為滅尸而將甲埋于后院空地,甲因此窒息死亡。試問A的行為應如何讓處
2、置?,案情再現,,A男與尚未成年的甲女發(fā)生關系的行為如何認定?A與甲共同將嬰兒殺死的行為。A以共同自殺為由勸誘甲自殺的行為。A為滅尸將昏迷的甲埋于后院而導致其窒息死亡的行為。,案例焦點,A男與尚未成年的甲女發(fā)生關系的行為,強奸罪 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陀^要件:a、必須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 段; b、違背婦女意志(
3、本質特征)。犯罪對象:婦女;不滿14周歲的幼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1月11日)第六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fā)生性行為,情節(jié)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A男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雖然在我國不構成犯罪,但在不同的地區(qū)規(guī)定不同。在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 ,任何男子與一名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jiān)禁5
4、年。在臺灣,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對于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日本,《日本刑法典》第二十二章第177條規(guī)定,“以暴行或者脅迫手段奸淫十三歲以上的女子,是強奸罪,處二年以上有期懲役;奸淫未滿十三歲的女子的,亦同;在韓國,年齡提升致18歲。在法國,年齡標準為15歲。在美國,各州分設有不同,通常
5、是16歲至18歲。,A與甲共同將嬰兒殺死的行為,故意殺人 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1、故意殺人罪的客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2、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 法律。第三,
6、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3、故意殺人罪的主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故意殺人罪的主觀要件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共同犯罪,
7、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是:必須有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正犯,共同犯罪人中直接參加實施犯罪行為的罪犯,又稱“實行犯”。 各國刑法學家歷來將正犯分為單獨正犯、共同正犯與間接正犯3種。 單獨正犯 指共同犯罪中獨自 1人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共同正犯 指共同犯罪中,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構成共同正犯必須
8、具備的要件是:①主觀要件。必須對同一犯罪行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有犯意的聯系。②客觀要件。必須是共同直接實施犯罪行為。,,間接正犯 一般指利用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例如,甲想殺乙,不親自動手,唆使年僅13歲的丙去將乙刺死。 在這個案件中,不少刑法學家認為,甲不是從犯或教唆犯,而是殺人的間接正犯。有的刑法學家認為,利用他人無故意或過失因而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以達到自己犯罪目
9、的的,也是間接正犯。還有一些刑法學家認為,以強制方法利用他人實現自己犯罪目的的,也是間接正犯。 從形式上看,間接正犯是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像是共同犯罪人的一種。但因被利用者或者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一個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或者被利用者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都不能和利用者一同構成共同犯罪。,,,A以共同自殺為由勸誘甲自殺的行為,教唆自殺 指故意采用引誘、慫恿、欺騙等方法,使他人產生自殺意圖并進而實行自殺的行為。
10、 一般情況下的教唆自殺行為,由于教唆者實施的是教唆自殺行為,是否自殺,自殺者仍具有意志選擇自由,因此,教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雖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應按情節(jié)較輕的故意殺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對特定情況下的教唆自殺行為,則應當按照一般故意殺人罪決定刑罰。 對于教唆無責任能力人自殺的,由于被教唆者缺乏辨認和控制能力,對教唆者應以故意殺人罪的間接實行犯對待,依法追究其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刑法》
11、第29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張明楷的觀點:形式上的教唆自殺的行為,具有殺人的間接正犯性質時,應認定為故意殺人。首先,欺騙不能理解死亡意義的兒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殺的,屬于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其次,憑借某種權勢或利用某種特殊關系,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心理強制方法使他人自殺身亡的,成立故意殺人的間接正犯。最后,行為人教唆自殺的行為使被害人對法
12、益的有無、程度、情況等產生錯誤,其對死亡的同意無效是,也只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例如,醫(yī)生對有可能治愈的患者說:“你得了癌癥,只能活兩周了。”進而使其自殺的,對醫(yī)生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在教唆自殺的行為不具有間接正犯性質的情況下,我國的司法實踐一般作為情節(jié)較輕的故意殺人罪處理。,,相約自殺如果相約自殺者在自殺中均已死亡,當然不存在刑事責任問題。如果相約自殺者各自自殺,他人已死,其中一人自殺未遂。對自殺未遂者也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相
13、約自殺,由一人將他人殺死,本人卻因反悔而未自殺或自殺未遂,對自殺未遂者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一方假稱要自殺而欺騙他人自殺,則不是相約自殺而是以欺騙的手段使他人基于錯誤認識而產生自殺的意圖,是一種情節(jié)惡劣的教唆自殺的行為。從案件中可知,A男毫無自殺之意,相約自殺必須是雙方都有真實自殺的決心,故此不構成相約自殺。而其采取了引誘、欺騙的方法使甲女產生了自殺意圖進而實施服毒自殺行為,故A男構成教唆自殺。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劃清
14、自殺與“逼人自殺”、“誘騙他人自殺”行為的界限。(1)、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只是在客觀上實施了某些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強奸、虐待等,引起被害人自殺,不應定為故意殺人罪;可以根據刑法分則的有關規(guī)定,構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依法予以處罰。(2)、如果行為人主觀上確有殺人的故意,并憑借權勢或者采取暴力、威嚇等卑劣手段逼人自殺,或者利用封建迷信手段誘騙他人自殺的,則應定為故意殺人罪。因為這種情況實際上是“
15、借刀殺人”,即借被害人之手達到殺害被害人的目的。,A為滅尸將甲埋于后院而導致其因此窒息而死的行為,“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后果和有關的事實情況發(fā)生了誤解。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可分為兩種: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和事實上的認識錯誤。,,,1.客體錯誤,指行為人預想侵犯的對象與實際侵犯的對象在法律性質上不同(分屬不同的犯罪構成)。2.對象錯誤,指行為人預想侵犯的對象與行為人實際侵犯的對象在法律性質上是相同的(屬于同一構成要件)。
16、3.手段錯誤,指行為人對犯罪手段發(fā)生誤用,如甲本想使用毒藥殺害張三,但因為誤認而錯用了一種無毒的藥物(手段不能犯未遂)。4.行為偏差,又叫做目標打擊錯誤、打擊錯誤,指行為人預想打擊的目標與實際打擊的目標不一致。5.因果關系錯誤,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和所造成的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實際情況發(fā)生誤認。,,A將唆使甲自殺,并企圖埋尸而導致甲窒息而死,是發(fā)生因果關系認識錯誤的行為。行為人分別構成故意殺人未遂(A唆使甲自殺并未成功)和過失殺人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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