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模式及實務分析.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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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社會的變遷使物權承載了更多的社會功能。伴隨著我國經濟的發(fā)展變化,民商法上的財產權的類型不斷地擴展,新型的財產權(尤其是無形財產權)不斷出現(xiàn),使得財產權的形態(tài)因價值化和證券化等而日益多樣化,也使物權法不斷面臨新的挑戰(zhàn),但物權與債權仍然是兩種最基本的財產權,其中,物權是定紛止爭、規(guī)定物的歸屬秩序的基礎性權利。 物權變動是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制度。物權變動即物權的發(fā)生、變更和消滅。其與債權亦有較密切的聯(lián)系,各國都十分重視物權變動的立法。物

2、權變動的原因包括法律行為和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兩種。作為物權變動原因的法律行為,世界各國其立法例主要有三種。其一是意思主義,也叫債權意思主義。債權行為一經有效成立,標的物所有權即行轉移。但非經登記或交付不得抗第三人。這是法、日等國家的做法。其二是形式主義,又稱物權形式主義。物權行為被認為是物權變動為內容的法律行為,并被認為具有獨立性和無因性。其三是結合主義(一些學者則稱為債權形式主義),屬于這種立法例的國家有瑞士、奧地利等——依此立法例,

3、物權變動的要件有二:一是債權行為;二是債的履行行為,即交付或登記行為,兩者缺一不可。 我國物權變動規(guī)則的立法呈現(xiàn)出一種形式主義和意思主義相互交錯的狀態(tài)。我國物權法對于物權變動立法例采用結合主義。實質上是采取登記要件主義作為一般原則,而登記對抗作為特別例外的規(guī)定。這不僅與我國物權法所承載的多元價值或功能有關,而且還表明了單純形式主義規(guī)則就此的功能闕如。因此需要綜合考慮具體的物權類型各自的功能和特質,并依此分別采用形式主義和意思主義

4、的物權變動規(guī)則,方能圓滿實現(xiàn)物權法所欲達成之價值目標。 在司法實踐中,有關物權變動的問題(特別是其中的物權行為、無權處分、善意取得等問題),是一直存在著爭論的一些疑難問題和熱點問題。這種爭論及形成的有關理論促使物權制度不斷更新、完善和發(fā)展。 不動產的登記制度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對于物權的存在與變動而建立使第三人易從外部加以識別的制度,此即物權法的“公示”制度。完善物權變動立法,對于合理確認當事人權利、充分保障當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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