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為與不履行法定職責的關系界定.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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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行政訴訟法的變遷如同行政權運行的“大數(shù)據(jù)”一般,通過它可以精準洞察國家行政活動的全貌。“做人一世,為官一任,需有肝膽,需有擔當精神,應該對‘為官不為’感到羞恥,必須予以嚴肅批評。①”2014年11月《行政訴訟法》新修改后,明確了行政行為之概念包括行政不作為,并在受案范圍中明確了不作為之情形。在第12條第3、6、11款羅列出更為具體之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并擴寬行政主體作出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之受案范圍。令人擔憂的是行政不作為與不履行法定

2、職責除了在司法實踐中被等同待之,在許多學術研究中對兩者也不作區(qū)別、混同使用。這導致了行政不作為案件之立案難和審理難,同時也造成相當一部分合法行政不作為被當作不履行法定職責處置之尷尬境地。在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不斷鞏固,公眾法制觀念、維權意識逐步增強之情形下,將行政不作為和不履行法定職責界定不清會損害行政主體之威信,也會造成社會公眾與相對人之合法權益受損之情形。
  “要建立完善之行政訴訟體制機制,著力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

3、理難、執(zhí)行難等突出問題。②”由此可以看出,有效地區(qū)分行政不作為和不履行法定職責符合完善行政訴訟體制之要求。行政不作為同行政行為對立之行政行為外在形態(tài)之一,不作為與違法性無法直接關聯(lián),而不履行法定職責則存在合法性判斷問題。還必須注意行政不作為同不履行法定職責于性質、要件、義務本原方面均存在很大差異。本文論述追根溯源,從界定行政行為、行政不作為詞源變遷、行政不作為是否存在合法性、不履行法定職責與違法性之關系開始,主要運用各類法學研究方法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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