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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犯罪是行為”,這是中外刑法理論界公認的命題。但為什么我們不能反過來說“行為是犯罪”呢?答案很簡單:并非所有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法律為什么要將某些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這個問題似乎就沒那么簡單了,至少有一點可以肯定:如果某種行為在現(xiàn)實中沒有也不可能造成任何對社會有害的結果,它就不會也不應被規(guī)定為犯罪。我國傳統(tǒng)理論是用社會危害性來說明犯罪的本質的,但行為若不通過改變?nèi)嘶蛭锏拇嬖跔顟B(tài)便不可能憑空對社會造成危害,而一旦行為改變了刑法所保護的人或物的存
2、在狀態(tài),即意味著犯罪結果的發(fā)生。犯罪結果是刑法理論中的一個基礎性概念,也是最為重要的概念之一,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如果對犯罪結果存在模糊認識,那么整個犯罪構成理論就不可能是科學、清晰的,因而作為刑法學核心的犯罪構成理論也就不可能正確地指導司法實踐。在筆者看來,整個刑事立法及司法的宗旨也無非是通過禁止人們實施犯罪行為來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xiàn),進而達到保護法益的目的。然而,當我們翻開各種刑法教科書、著作尋找有關犯罪結果的論述的時候,當我們閱讀各位
3、專家、學者關于犯罪結果的文章的時候,在我們腦海里留下的永遠都只是一片凌亂、凌亂……從犯罪結果的內(nèi)涵到外延、從犯罪結果的分類到其在犯罪構成中的地位與作用等等,這些有關犯罪結果的基本問題沒有一個是沒有爭議的。誠然,學術爭鳴是學術繁榮的象征與標志,但如果學術爭鳴的結果非但沒有使刑法理論中的基本概念顯得更為清晰明確反而變得更加混亂模糊的話,要么說明這種爭鳴是瞎折騰,要么表明這種刑法理論本身的不成熟。筆者不揣淺薄,愿就犯罪結果問題再作一次冒險與嘗
4、試,不敢奢望能解決有關犯罪結果的所有爭議問題,只祈望筆者的努力不再是一次毫無意義的瞎折騰!
全文共六章,第一章是關于犯罪結果概念的論述。我們說犯罪結果在刑法理論中是一個模糊不清的概念,首先就體現(xiàn)在關于犯罪結果的稱謂上,理論中對犯罪結果的稱謂可以說是五花八門,這也許與我國刑法關于“結果”規(guī)定的用語不同有關。但我國刑法關于“結果”的規(guī)定用語不同,其內(nèi)涵和外延也不一樣,而刑法理論中卻同時用外延大小截然不同的概念來指稱犯罪結果,這便不
5、可避免地造成了犯罪結果這一概念本身的模糊?!敖Y果”、“危害社會的結果(危害結果)”、“犯罪的結果”和“犯罪結果”,這是一組應當嚴格區(qū)分的概念,而只有“犯罪結果”這一稱謂才是最為恰當?shù)摹jP于犯罪結果概念,綜觀大陸法系、前蘇聯(lián)及我國各種既有的觀點,在犯罪結果是一種侵害(或損害)這一點上并無分歧,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三個問題上:其一,犯罪結果究竟是犯罪行為對什么的侵害?是對犯罪客體(社會關系、保護客體、法益)的侵害,還是對犯罪對象(行為客體)
6、的侵害?其二,犯罪結果的存在范圍,即犯罪結果是否包括非物質性侵害及現(xiàn)實危險(危險結果)?其三,作為犯罪結果的這種“侵害”該如何理解?它究竟是一種客觀事實,還是一種法律上的評價?所有這些爭議只有在明確了界定犯罪結果應當堅持的基本前提之后,才能得出正確的答案。侵害的基本含義應當是指對人或物的存在狀態(tài)的改變,如果人或物的存在狀態(tài)沒有受到任何改變,便談不上什么侵害,而一旦刑法所保護的人或物的存在狀態(tài)因犯罪行為而發(fā)生了改變,即意味著犯罪結果的發(fā)生
7、,因此,所謂犯罪結果,是指犯罪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人或物的存在狀態(tài)的改變。這種為犯罪行為所改變后的狀態(tài),正是刑法所欲防止出現(xiàn)的狀態(tài),也只有刑法所欲最終防止出現(xiàn)的狀態(tài)才可稱之為犯罪結果。據(jù)此,所謂危險結果及主觀結果都不具備犯罪結果的資格。危險結果只不過是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向犯罪結果過渡的一種危險狀態(tài),這種狀態(tài)本身并不是刑法所欲最終防止出現(xiàn)的狀態(tài);而所謂主觀結果是先于犯罪行為而存在(或應當存在)于行為人頭腦中的東西,根本不具客觀性,因此也不是犯
8、罪結果。
我國刑法理論中犯罪結果概念模糊的另一個體現(xiàn)就是關于犯罪結果的分類,或者說,我國刑法理論關于犯罪結果的分類是導致犯罪結果概念模糊混亂的一個重要原因。概念的內(nèi)涵與外延之間是一種相互決定的關系,犯罪結果的內(nèi)涵的確定性決定了其外延的確定性,而犯罪結果的分類顯然是對犯罪結果外延展開的研究,內(nèi)涵與外延之間這種相互決定的關系要求我們研究任何一方都必須以堅持另一方為前提。然而,稍加研究就會發(fā)現(xiàn),我國刑法理論關于犯罪結果的種種分類,根
9、本就不是對犯罪結果分類,多數(shù)是對“犯罪的結果”所進行的分類,而如果把“犯罪的結果”當作“犯罪結果”進行分類會直接導致犯罪結果這一概念本身的模糊,因為犯罪的結果本身就是不確定的、多樣的。犯罪結果的分類應當堅持在犯罪結果內(nèi)涵的前提下進行,這樣所分出的種類才能為犯罪結果的外延所包含,才屬于犯罪結果。因此,傳統(tǒng)刑法理論把犯罪結果分為“物質性結果和非物質性結果”、“構成結果與非構成結果”、“直接結果與間接結果”,等等,多數(shù)是不成立的,或者即便成立
10、也是沒有多大意義的。如果一定要對犯罪結果進行分類的話,倒是可以分為“邏輯結果和現(xiàn)實結果”、“成立結果與形態(tài)結果”、“單一結果與復合結果”,這就是第二章關于犯罪結果分類的主要內(nèi)容。
第三章主要研究犯罪結果與犯罪構成的關系,尤其是犯罪結果與犯罪構成各要件之間的關系。作為認定犯罪規(guī)格、標準的犯罪構成既不是一種純粹的理論建構,也不是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是根據(jù)刑法規(guī)范概括出來的指導刑事司法人員定罪的理論工具,其既具有理論屬性也具有法律屬性
11、。犯罪構成必須具備將各種不同犯罪區(qū)別開來的功能,否則我們將無法判斷何種行為究竟構成何種犯罪。犯罪構成只存在于犯罪行為內(nèi)部,是從犯罪行為內(nèi)部對其進行解構所形成的一種理論,因此,犯罪行為整體大于犯罪構成本身。作為體現(xiàn)各種具體犯罪特殊本質的法律結構,犯罪構成本身并不是一個空架子,而是由各種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組成。犯罪構成要件不等于犯罪現(xiàn)象的整體,犯罪構成也不等于犯罪行為本身。犯罪構成的各種要件只是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以及犯罪的主體和主觀方
12、面中包含的體現(xiàn)犯罪特殊本質的特征,而不能把它們等同于實際存在的犯罪主體,客體和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由于犯罪客體具有抽象性,無法直接用證據(jù)證明,因此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不能是犯罪客體,而只能是客體要件——體現(xiàn)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的人或物的存在狀態(tài)。在犯罪構成中,犯罪客體要件和犯罪對象實為同一內(nèi)容,即刑法所保護的人或物的存在狀態(tài)。質言之,以刑法保護的特定狀態(tài)為內(nèi)容犯罪對象就是在犯罪構成中的客體(客體要件),或者說客觀意義的犯罪客體
13、,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則是犯罪的價值客體,它應當歸屬于犯罪概念所研究的范圍。犯罪對象是犯罪客體的表現(xiàn)形式,犯罪客體是犯罪對象的實質。當犯罪行為改變了刑法所保護的人或物的某種存在狀態(tài)(犯罪對象)的時候,也就產(chǎn)生了犯罪結果,同時也就必然侵犯了犯罪客體。犯罪結果不是犯罪客觀要件的內(nèi)容,不應放在客觀要件中來研究,而應當放在犯罪客體要件中來研究,因為犯罪結果是犯罪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人或物的存在狀態(tài)”的破壞(改變);犯罪客觀要件應當是指犯罪行為的
14、客觀性質,即犯罪行為中客觀存在的那些能從客觀上揭示具體犯罪特殊本質的特征。如,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就是故意殺人行為中能夠反映這種行為具有致人死亡客觀性質的特征。換言之,犯罪客觀要件就是指犯罪行為中具有產(chǎn)生犯罪結果的客觀性質;犯罪主體要件,是指犯罪行為中所包含的,從主體角度說明犯罪行為的特殊本質,區(qū)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特征。它一般包括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在有的犯罪構成中還要求主體具備一定的身份。由于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和特
15、定的身份都是用來說明主體的刑事責任能力的,因而主體的刑事責任能力是犯罪構成主體要件的核心。刑事責任能力就是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核心內(nèi)容又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所會產(chǎn)生的結果(包括自然性質和社會性質)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即防止犯罪結果出現(xiàn)的能力),由此,離開犯罪結果,犯罪主體要件就不能得到說明;犯罪結果從性質來說是客觀的,它屬于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但某一行為在客觀上所造成的損害是否犯罪結果,若不聯(lián)
16、系行為人主觀罪過的內(nèi)容是無法確定的,因此,犯罪結果與犯罪構成主觀要件存在密切的聯(lián)系。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行為人主觀認識(或應當認識)和控制(或應當控制)的內(nèi)容都只能以結果為核心。過失更是以行為人對結果的態(tài)度所決定的。犯罪目的與犯罪結果的關系表現(xiàn)在,犯罪目的是主觀形式的“犯罪結果”,犯罪結果是行為人犯罪目的的實現(xiàn),二者是統(tǒng)一的。犯罪動機和犯罪結果的關系是,在直接故意犯罪中,二者具有同向性,都直接反映行為人的需要,犯罪動機是由需要產(chǎn)生的,而
17、犯罪結果則使行為人的需要得到滿足;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的關系非常密切,沒有犯罪行為就不可能有犯罪結果,而如果某個行為不可能產(chǎn)生犯罪結果它就不會被刑法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犯罪行為是犯罪結果的原因,犯罪結果是犯罪行為的終點和歸宿,犯罪結果是犯罪行為的一部分,只能包含于犯罪行為過程當中,因此在這個意義上講,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是相互界定的;從邏輯上講,每一個犯罪行為都有它的犯罪結果,但每個犯罪行為的邏輯結果在具體的犯罪過程中不一定都能轉化為現(xiàn)實結果,
18、而絕大多數(shù)的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發(fā)生犯罪結果,因此,犯罪結果并不是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而只是選擇要件。
第四章主要探討犯罪結果與犯罪停止形態(tài)的關系。犯罪停止形態(tài)從總體上可分為犯罪完成形態(tài)(犯罪既遂)和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在研究犯罪形態(tài)時必須首先澄清一個理論前提:誰是判斷犯罪完成與否的主體,即從立法者的角度還是從行為人的角度來判斷犯罪是否完成?本文認為,某種犯罪行為發(fā)展到何階段算是完成(既遂)完
19、全是一種立法選擇,而立法選擇不能不以這種行為通常會造成的結果為依據(jù),整個刑法的立法宗旨也無非是為了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xiàn)以保護法益的,因此,立法上往往以某犯罪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人或物的存在狀態(tài)造成改變——發(fā)生犯罪結果,即對犯罪客體造成實質侵害時為行為完成的標準,盡管這種結果可能不完全符合行為人主觀目的所追求的結局狀態(tài)。犯罪既遂的判斷標準因我國刑法未直接作出規(guī)定而存在爭議?!胺缸飿嫵梢R備說”作為犯罪既遂標準的通說具有其優(yōu)越性:它以刑法分則
20、既遂模式論為依托,因而能包容各種不同類型犯罪的既遂情形。但通說卻存在不能克服的矛盾:它無力解決危險犯既遂后行為人主動消除危險狀態(tài)行為的問題;各種具體犯罪標準的爭論也表明通說并未解決犯罪既遂標準的問題;通說還面臨其他質疑,這些都使通說陷入尷尬。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不一定都是各種具體犯罪行為的既遂模式,危險犯只不過是其相應實害犯的未遂犯,舉動犯也不過是其相應實害犯的預備犯。將犯罪結果理解為犯罪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人或物的存在狀態(tài)的改變,并將犯罪結果
21、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既符合犯罪完成形態(tài)(既遂)的含義,又可克服“構成要件齊備說”作為犯罪既遂標準所產(chǎn)生的諸多矛盾。由于犯罪目的具有主觀性,學界并未對犯罪目的的含義達成共識,因而,“犯罪目的實現(xiàn)說”目前不宜作為我國犯罪既遂標準。認定犯罪未遂的關鍵因素有兩個:“著手”和“未得逞”,而二者都與犯罪結果有密切關系。從犯罪結果的角度來看,“著手”應當具備兩個要件:主觀上,行為人以追求犯罪結果發(fā)生為直接目的;客觀上,行為人開始控制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結果
22、發(fā)生的條件。犯罪“未得逞”最終也只能解釋為法律所要求的犯罪結果未發(fā)生,而不能從行為人角度僅作主觀解釋。犯罪結果發(fā)生與否是區(qū)分犯罪既遂與犯罪中止的唯一客觀標志,或者說,發(fā)生了犯罪結果就沒有犯罪中止成立的余地。犯罪預備行為與犯罪結果并沒有直接關系,因為,無論是為犯罪“準備工具”還是“制造條件”本身都不可能直接產(chǎn)生犯罪結果。因此,在所有的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中,犯罪預備是距離犯罪結果最遠的一種形態(tài)。總之,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的前提是犯罪行為沒有造成犯罪結
23、果,既然各種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都是未造成犯罪結果的行為,那么,反過來也可以說犯罪完成形態(tài)(犯罪既遂)是造成犯罪結果的行為。由此可見,犯罪結果與犯罪形態(tài)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
第五章對犯罪結果與罪數(shù)形態(tài)的關系進行了討論。在罪數(shù)的判斷標準上,存在著好幾種學說的爭論,本文認為,各種判斷罪數(shù)的標準之間并不是一種相互排斥的關系,而是統(tǒng)一關系,只是它們各自判斷罪數(shù)的角度不同而已。本文之所以贊同犯罪結果作為罪數(shù)判斷的標準,是因為采用這一標準比其他
24、標準更易掌握,更不容易出問題。本章選取了結果加重犯、想象競合犯、連續(xù)犯、轉化犯等幾個罪數(shù)形態(tài)并就其與犯罪結果的關系進行了探討。結果加重犯是一種法律解釋論,對結果加重犯界定應當以一國現(xiàn)行刑事立法中關于基本犯罪引起重結果而被加重法定刑的法律現(xiàn)象作為依據(jù)。結果加重犯的加重結果應當是指基本犯罪行為邏輯結果之外的結果,其與基本結果具有異質性,因而不屬于基本犯罪的犯罪結果,在性質上它屬于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加重處罰的情節(jié)。由于結果加重犯以發(fā)生加重結果為成
25、立條件,因此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形態(tài);想象競合犯之數(shù)結果既可以是同質結果亦可為異質結果,想象競合犯之“一行為”是自然意義的一個行為,法律意義的數(shù)行為。想象競合犯是實質的數(shù)罪,對于想象競合犯應當數(shù)罪并罰;連續(xù)犯之數(shù)結果性質既可相同也可相異,連續(xù)犯是數(shù)罪理應數(shù)罪并罰,連續(xù)犯這一概念本身并無存在的價值;轉化犯的立法理由主要在于,行為實施過程中產(chǎn)生了基本犯罪所不能包含的犯罪結果,從而使整個犯罪的性質發(fā)生了轉化,轉化犯的每一個構成要件都與犯罪結果
26、有著密切聯(lián)系。
第六章以我國刑法第129條規(guī)定的丟失槍支不報罪為視角,對犯罪結果與大陸法系客觀處罰條件的關系進行了考察。行為人丟失槍支后,就“不及時報告”和“造成嚴重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來看,似乎不能得出肯定的答案,對此,我國有不少學者主張引進大陸法系客觀處罰條件理論來解決這一問題。但即便是在大陸法系國家,客觀處罰條件也是一個極富爭議性的問題。按照大陸法系國家刑法理論,客觀處罰條件與故意或過失無關,如果主張“造成嚴
27、重后果”與行為人故意或過失無關,顯然違背罪過責任原則。我國平面耦合式的犯罪構成理論也決定了在我國犯罪論體系中并沒有“客觀處罰條件”的生存空間。事實上,“造成嚴重后果”就是丟失槍支不報罪的犯罪結果。主張借鑒客觀處罰條件來解決我國刑法分則中個別犯罪構成條件的問題,完全可以用我國犯罪構成中的犯罪結果理論來解決。本文認為,客觀處罰條件理論并非什么高深理論,大陸法系犯罪論中所言的客觀處罰條件完全可以用我國刑法犯罪論中相關理論來解決,其中相當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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