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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西南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行政特許的私法分析姓名:王智斌申請學位級別:博士專業(yè):民商法學指導教師:張玉敏20070301第一章通過與民事許可的比較,考察行政特許的概念。民事許可通常為財產權許可,如專利權許可和特許經營。民事許可的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完全適用私法自治原則,許可的權利基礎是私人財產權,從而區(qū)別于許可方恒定為國家,以國家治權為基礎的行政許可。本文認為,行政許可包括兩種類型,即財產權許可和行為自由許可。行政特許與一般許可相對,

2、作為說明概念,是對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2項內容的概括,即有限自然資源開發(fā)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yè)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作為工具概念,是指行政許可中的財產權許可,一般許可為行為自由許可。本章指出,國家身份具有特殊性,既可以是公法主體,也可以充當民事主體。當國家基于其財產權作出許可時,是民事許可還是行政許可,取決于國有財產是私產還是公產。本章首次對行政特許進行了理念類型化,這一理論創(chuàng)見有助于把握行政特許

3、的本質。第二章從行政法與民法關于公產的論爭入手,分析行政特許的客體。根據財產使用目的的不同,國家掌握的財產可分為國家公產與國家私產。國家公產是直接供公眾使用和公務使用的財產。國家私產是不直接供公眾和公務使用而作為財政收入目的使用的財產。公產具有在公共使用期間所有權不可轉讓且不受時效約束的特點。在公產應受何種法律支配的問題上,有一元論和二元論之分。一元論以法國為代表,主張公產僅適用公法。二元論以德國為代表,主張公產既適用公法也適用私法。本

4、文提出,我國應以二元論為基礎建立國家公產制度。行政特許的客體為供特別獨占使用的共用公產。據此,政府基于其私產所作的許可為民事許可,需經公產管理者許可才能進行公共利用的許可為普通行政許可,政府對共用公產的特別獨占使用許可為行政特許。本章根據我國國有自然資源所有權的意義和特點將其界定為公產,實現(xiàn)了行政特許客體的統(tǒng)一,同時消除了以往民法理論以一元論為前提將國有自然資源界定為私產帶來的理論矛盾及與行政法理論的沖突。第三章以知識產權的經濟分析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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