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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b> 本科畢業(yè)論文</b></p><p><b> ?。?0 屆)</b></p><p><b> 法學</b></p><p><b> 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b></p><p><b> 無權處分合同的效
2、力</b></p><p> ——以《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為例</p><p> 摘 要:無權處分問題是“法學上的精靈”,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對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規(guī)定并未實質解決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問題。以明確該條立法基本原則和立法宗旨為前提,注重與現有民事法律制度的整合,將“合同”解釋細分為“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將“處分”限縮解釋為引發(fā)物權變動效果的意思,并將該條
3、的規(guī)定解釋為買賣合同有效,以此來完善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p><p> 關鍵詞:無權處分合同;動的安全;靜的安全;效力待定</p><p> No Right to Dispose of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the "Contract Law " Fifty-one Case</p><p>
4、 Abstract: Entitled to dispose the problem is "the elf," law of our country "contract law" article 51 to sanction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provisions to sanctions not substantial solve the va
5、lidity of the contract. In order to make clear the basic principle and holds the legislation legislative objectives for the premise, the attention and the existing civil legal system integration, will "contract"
6、; explain subdivided into "claims behavior" and "real right behavior", will "sanctions" lim</p><p> Key words: Entitled to dispose contract ; Dynamic security ; Static security
7、 ; Effect pending</p><p><b> 目 錄</b></p><p> 一、引言………………………………………………………………………………………4</p><p> 二、無權處分合同之現狀規(guī)定………………………………………………………………4</p><p> (一)無權處分合同的內涵
8、……………………………………………………………4</p><p> (二)無權處分合同的構成要件………………………………………………………5</p><p> ?。ㄈΑ逗贤ā返谖迨粭l的理解………………………………………………5</p><p> 三、無權處分合同之“百家之言”…………………………………………………………6</p><p
9、> (一)學術界通說………………………………………………………………………6</p><p> ?。ǘ﹪庋芯楷F狀……………………………………………………………………6</p><p> (三)國內現狀…………………………………………………………………………7</p><p> 四、無權處分合同之問題……………………………………………………………………
10、7</p><p> ?。ㄒ唬逗贤ā返谖迨粭l帶來的問題………………………………………………7</p><p> (二)與我國《物權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存在沖突………………………8</p><p> ?。ㄈ┎焕诤贤姆€(wěn)定性并違背了合同的“相對性”……………………………8</p><p> (四)與該條解釋相違背…………………
11、……………………………………………9</p><p> 五、無權處分合同之完善……………………………………………………………………9</p><p> 注釋………………………………………………………………………………………9</p><p> 參考文獻……………………………………………………………………………………10</p><p>
12、<b> 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b></p><p> ——以《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為例</p><p><b> 一、引言</b></p><p> 無權處分這一問題被稱為“法學上的精靈”,原因就在于無權處分的內涵界定模糊以及無權處分所引起的法律關系的復雜。自從《合同法》頒布以來,民法中的無權處分制度隨即受到前所沒
13、有的關注和重視。</p><p> 合同有效說的支持者認為,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边@是建立在物權形式主義下的物權變動模式。合同無效說強調的是自始無效,認為物的歸屬重于物的利用和保護;認為物的靜態(tài)安全重于物的動態(tài)安全,這是所有權中心主義的體現。效力待定說的觀點則認為,無權處分的行為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無權處分人
14、與相對人訂立了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便自始有效。</p><p> 由于無權處分制度涉及面廣、涉及的內容較多,所以這些論述的角度也都各不相同,有的從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去分析;有些則從無權處分和其他制度的關系上去強調協(xié)調;有的注重對無權處分的法律的分析,從而對無權處分合同當事人的角色進行定位,努力協(xié)調平衡各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綜上所述,解決無權處分問題的關鍵就
15、在于確定無權合同的效力,而無權處分這一問題又涉及物權的變動問題,因此,需要多方面的去探討無權處分這一制度。</p><p> 為了體現私法自治,遵循公平、公正等原則,確定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是必要的。在債權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下,債權合同是產生不了物權變動的直接效果,需要和登記或者交付相結合行使才得以實現。所以債權合同與物權的變動模式既是相互關聯,又是相互獨立的,不應當認為義務人在履行上有瑕疵有可能無法履行,就當然
16、否定了債權合同上的效力。所以在認定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是有效的在邏輯上是可能的,從實質上來看認定無權處分合同有效符合鼓勵交易這一立法宗旨,宏觀上適應了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內在要求,又可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p><p> 二、無權處分合同之現狀規(guī)定</p><p> (一)無權處分的內涵</p><p> 1、“無權處分合同”顯而易見是指,沒有處分權的人處分
17、了他人的財產,并與相對人訂立了轉讓財產的合同?!疤幏帧痹谶@里是關鍵詞。怎么去“處分”成為了各家爭論的焦點。處分所帶來的處分權指的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的一個最終處理的權利,就是指決定財產在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命運的權利。包括對資產的轉讓、消費、出售、封存處理等方面的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四項權能中的核心權能,是財產所有人最基本的權利。處分權在多數情況下享有權力的是所有人,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使所有權與處分權分離,形成非所有
18、權依法享有的處分權。在物權行為模式下,處分行為常常與負擔行為形成對應。所謂負擔行為,是指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行為,又稱債權行為,如買賣契約。②而所謂處分行為,是指直接使標的物權利發(fā)生取得、喪失、變更的法律行為,如出賣人以轉移所有權的意思將動產轉移交付給買受人。③在不采納物權行為理論的情況下,則不必要區(qū)分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因而負擔行為是指當事人所訂立的以引起標的物的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債權合同,而處分行為則是指履行債權合同所規(guī)定的義務并導
19、致標的物產權變動的行為。④</p><p> 2、無權處分合同的定義和特征。無權處分合同,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的財產,并與相對人訂立轉讓財產的合同。而“無權處分人”,就是歸屬于他人的財產沒有進行處置的權利或者雖然對財產擁有所有權由于該財產負有義務因而對此不能進行自由處分的人。無權處分合同有如下特點:一是行為人在法律上實施了處分行為。二是行為人沒有法律上的處分權卻處分了他人財產。三是因行為人處分財產的行為而使行
20、為人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四是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為。</p><p> (二)無權處分合同的構成要件</p><p> 無權處分合同的構成要件。在合同法中,無權處分合同并不是一種獨立的合同類型,是非典型合同、無名合同,在《合同法》的總則部分可以查到關于此類合同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人認為要淺論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了解其內涵首先需要了解其構成要件。無權處分合同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p
21、><p> 第一,行為人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從最廣義的角度理解“處分”--處分他人財產,這個處分中包括法律上的處分和事實上的處分,無權處分制度中所說的處分主要是指廣義上的處分概念,處分人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作出一系列法律上的處分。</p><p> 第二,行為人對所處分的財物沒有處分權,但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處分行為。財產的處分權屬于物權的權能,其權源在于所有人享有所有權。所有人既可以
22、自己處分其財產,又可以授權他人處分其財產。他人在處分所有人的財產時必須經所有人授權,或者其他合法依據,如代理、委托等,否則構成無權處分。</p><p> 第三,行為人實施處分行為并且與他人訂立了合同。無權處分人與他人訂立合同意味著,無權處分行為這一行為不僅涉及到無權處分人與所有權人的關系,也涉及到無權處分人與合同相對人之間的關系。</p><p> ?。ㄈΑ逗贤ā返谖迨粭l的理解
23、</p><p> 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法》第五十一條所規(guī)定的“處分”是指處分行為,而處分行為是相對于負擔行為而言的,是直接讓與標的物的法律行為,僅指處分行為效力待定,買賣合同屬負擔行為應視為有效。對于效力待定的處分行為,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取得權利,該行為才認定為有效。</p><p> 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法》第五十一條所規(guī)定的“處分”是指法律上的處分,該種觀點明確區(qū)分“
24、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同時又對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進行整體把握,認為標的物所有權變動是買賣合同直接發(fā)生的效果,即買賣合同的效力包括了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并不要求在買賣合同之外,再有關于所有權轉移的合意,因此該處分行為既包含負擔行為也包含處分行為。這種觀點為我國許多權威學者所主張的,也被理論界、實務界所采納。</p><p> 第三種觀點認為,《合同法》第五十一條所規(guī)定的“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
25、的合同,不區(qū)分處分行為和負擔行為。</p><p> 三、無權處分合同之“百家之言”</p><p><b> ?。ㄒ唬W術界通說</b></p><p> 1、無效說無視了在我國發(fā)生物權變動需要形式要件才能生效;該說在無因管理情形下,宣布合同無效,給相對人和權利人造成利益上的損失;該說沒有區(qū)分相對人的善意還是惡意一律無效,不利于對善意相對
26、人的保護。舉個簡單的例子:同寢室的N將手機和手表放在了教室,下課的時候忘記帶走,上課跟他坐一塊的正是同寢室的P,于是P就將N的手機和手表收好帶給N,此時P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N管理他的手機和手表,只是,為避免N造成損失即手機和手表有可能會遺失之類的,主動管理去替N管理保管他的手機和手表,滿足無因管理的要件,構成了無因管理。但是之后,知情的Y早就看中N的這款手機,因為太貴而沒買,發(fā)現這是個好機會,而向P提議將手機折價賣給自己,P同意;P
27、見已經賣了手機,不如都賣了,于是謊稱手表是自己的而賣給了不知情的M。在這個案子了,顯而易見Y是惡意的第三人,但M是善意的第三人。根據無效說的理論,可以看出應該認定買賣手機和買賣手表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對于善意第三人M來說,合同無效就需要返還已經付出相應價值取得的手表,不利于對M的保護。</p><p> 2、有效說與無效說相似,絕對化的強調合同有效,這就意味著對惡意相對人同樣施與保護,就在對權利人的保護上有了瑕疵
28、,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比如說上述例子中,若適用合同之有效說,絕對的強調有效即任何情況下買債權主義形式都是有效的,那么Y買手機這個行為就是該認定為有效的,受到法律的保護,這樣看來就損害了N的所有權這一合法權益。所以說一味的強調有效或者是無效,都不能很好的協(xié)調各方面的利益。</p><p> 3、效力待定說違反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不符合民法保護“動之安全”的價值追求;且并未明確權利人的追認期限,是法律關系懸而未
29、決,不符市場經濟的要求。</p><p> 4、完全有效說與效力待定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原則上屬于“效力待定說”的深化,該說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效力待定說的不足,但是與“效力待定”并無實質上的區(qū)別。</p><p><b> ?。ǘ﹪庋芯楷F狀</b></p><p> 世界各國關于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的立法是各不相同。例如:1、物權行為模
30、式。以《德國民法典》為例,在此模式下的“處分”,僅僅指的是使權力發(fā)生變動的處分行為而不包含了引起權力發(fā)生變動的原因行為--負擔行為。無權處分,不是指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事實,而是指基于訂立的合同所進行的物權轉移的行為。2、債權意思主義。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非物權行為模式。其本質意義的法律行為制度已經相當完善,但是并沒有建立相當的完善的法律行為之制度,債權行為的履行是其所說的物權行為的通常表現。無權處分行為實質上是對特定的標的物
31、無處分權的當事人所訂立的,已經引起了標的物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債權合同,典型的比如出賣他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將此無權處分合同認定為無效。</p><p> 德國法系嚴格區(qū)分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換而言之,在買賣中,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是一個負擔行為,可以看作是一個以互負債務為目的的債權行為,這個債權行為僅僅使當事人各方受到拘束,當事人各方均應按買賣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否則就可以強制執(zhí)行。因此,買賣合同的效力與出賣人是否享
32、有處分權是沒有任何關系的。處分權只影響物權行為之效力。德國民法典的總則精華在于法律行為,雖作為財產法和身份法的一部分,但確實是建立在一套完整的概念體系下。就是把“物權行為”從一般的以財產處分為目地的交易中抽離出來后,進而建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從而在法律行為之下,融合了債券交易與現物交易。</p><p> 以《拿破侖民法典》為代表的法國民法典不存在支配權和請求權,處分行為和負擔行為的劃分并沒有區(qū)分請求權和支配
33、權,更沒有在此基礎上建立起統(tǒng)領整個私法領域的法律行為這一概念。對于由于買賣導致的所有權轉移,法國法系采取的是“同一主義原則”。產生這一原則的根據在于法國民法中并沒有完全嚴格的準確的債權與物權的區(qū)分??傊▏怯谩昂贤边@一概念處理關于物的買賣。</p><p><b> ?。ㄈ﹪鴥痊F狀</b></p><p> 我國并沒有完善的民法典,也本無現代意義上的民法,在
34、法律繼受的過程中,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影響。</p><p> 1、《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近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崩纾嘿I賣合同中,在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即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的時候,買賣合同只能歸于無效。</p><p> 2、《物權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消滅和轉讓不動產物權的合同
35、,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p><p> 我國對于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認定為:效力待定。</p><p> 四、無權處分合同之問題</p><p> (一)《合同法》第五十一條帶來的問題</p><p> 我國《合同法》上明確規(guī)定了,對于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認
36、定為效力待定,對此,將會產生下列問題:</p><p> 1、在法律解釋原則上使該條規(guī)定所體現的價值取舍有失均衡。將這條規(guī)定的合同效力認定為效力待定,在權衡財產“靜的安全”和“動的安全”兩種法律的價值尚不能妥善的處理,在法律解釋原則上有失均衡。⑤一個法律制度的取舍與評價應該是將該法律制度置于其所產生和發(fā)揮的環(huán)境中去衡量。從財產安全的角度上說,法律對財產安全的保護有靜態(tài)安全和動態(tài)安全之分?!办o態(tài)的安全”是指對民事
37、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保證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侵害,這是對權利主體既存利益的靜態(tài)保護。⑥而“動態(tài)安全”法律對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符合自己利益的行為予以保護,不能使其行為歸于無效,重在強調對權利人取得利益的保護,又可以稱之為“交易安全”。羅馬法中“任何人不得將超越自己所有的權利讓與他人”的法彥至今任然存在,藉以保護所有權的安全--“靜的安全”。就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而言,顯然是對財產靜的安全的維護。但也恰恰正是因為如此,則更暴
38、露該條的規(guī)定對“動全”保護的忽略,更甚可以稱為漠視。然而,在我國經濟快速發(fā)展的,城市化進程的飛速發(fā)展的今天,我國商業(yè)社會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擺脫了小農經濟時代的熟人,進入一種人與人之間相對不了解的陌生人社會。</p><p> 2、無法有效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利益,不能有效的制裁無權出賣人。將《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認定為效力待定,本意是為了保護財產靜的安全,旨在使財產的所有人在非本人意愿的情況下,財產不受到他人的干涉
39、侵犯。但是該條的規(guī)定在另一方面則又傷害到合同善意相對人的合法利益。正如王澤鑒先生所言“出賣他人之物之買賣契約,倘須待所有人之承認才生效力,則所有人不為承認時,買賣契約即不生效力,買受人根本無從向出賣人請求履行契約上之義務。如此出賣他人之物者,殆可不必負契約上之責任,顯然違背民法基本原則,不符合買受人之利益?!雹?lt;/p><p> (二)與我國《物權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存在沖突</p><
40、;p> 試看上述例子中的:出賣人P擅自將N的手表賣給不知情的M,并將手表交付給了M,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P與M所簽訂的買賣合同效力待定,若N拒絕追P的出賣行為,則該買賣合同無效。而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的前提條件就是出賣人無處分該標的物的權利,當合同的相對人善意且給付對價的情況下,善意相對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對該物的所有權消滅。以此規(guī)定,M已經取得該手表的所有權,但是由于N對P的無權處分行為拒
41、絕追認已導致買賣合同自始無效,而我國的物權變動模式至今還沒有肯定“物權無因性理論”,即買賣合同有效是手表的所有權發(fā)生變動原因法律行為,如果原因法律行為無效,則物權變動無效,則M不能取得該手表的所有權。兩個不同的結果表明:同一個法律行為,依據統(tǒng)一位階的不同法律規(guī)范得出不同的結果,矛盾之處顯而易見。梁慧星先生也認為:“判斷無權處分是否有效,應以《合同法》第51條;在無權處分合同無效的情形,判斷權利人可否從買受人處取回標的物,應當依據善意取得
42、制度?!雹?lt;/p><p> (三)不利于合同的穩(wěn)定性并違背了合同之“相對性”</p><p>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了合同屬于效力待定,權利人在行使追人權利的時候,就加入到他之前并沒有參與的合同訂立的關系中去,成為了合同的當事人之一,向無處分權的當事人主張其對標的物的所有權。如果他追認了無處分權人的處分問題,就可能產生合同主體變更的法律后果,而合同的權利人就成為合同一方的主體,這
43、不一定是相對人愿意接受的結果。如果不予以追認,權利人就可以直接向相對人主張物的所有權,產生了打破了合同的相對性的直接后果,使無權處分合同的相對人隨時面臨著第三人向其主張權利的風險,嚴重威脅市場經濟交易的安全,交易的穩(wěn)定性,使無處分權人與善意相對人之間所訂立的合同的效力隨時處于被否定的危險之中。</p><p> ?。ㄋ模┡c該條解釋相違背</p><p> 把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釋為買賣合同
44、效力待定,這樣就使該條與《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guī)定的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制度的銜接出現裂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lt;/p><p> 五、無權處分合同之完善</p><p> 根據上文對《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可知,第五十一條是對德國民法和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不加分析而是直接移植
45、到與他們情形差別很大的我國的法律制度中所致。就此條規(guī)定而言,無論是從立法價值取向分析,還是與我國法律體系中其他相關制度的比較上來看,都是非常不合理的,該條存在著法律漏洞。無權處分行為制度的立法目的應該既要保護真實的權利人,維護財產靜的安全,又要保護善意的相對人,維護財產動的安全。但是,假如在真實的權利人與善意相對人之間的利益不能同時兼顧時,只能“兩害相權取其輕”進行必要的價值衡量和利益衡量,使立法所保護的利益和價值最大化,應當側重于保護
46、善意的相對人,以維護交易的安全。就《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來說,上述的立法目的不僅沒有能夠實現,而且還造成制度之間配置的失調。因此,根據上文的分析,嘗試著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下對《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漏洞缺陷提出補救建議。</p><p> 一是從體系解釋的角度上來看,使該條規(guī)定和瑕疵擔保制度銜接的更為平滑,應將該條的規(guī)定解釋為買賣合同有效。二是從限縮解釋的角度將該條規(guī)定中的“處分”限縮解釋為引發(fā)物權變動的效
47、果意思。三要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將該條規(guī)定中的“合同”的解釋進一步細分為“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四要明確該條的立法的基本原則和價值取向。法律的價值主要是體現在自由、正義、公正、秩序上。自由和正義是一種抽象的價值評判,利益平衡的標準應當是依據法律所要求的公平和秩序目標來對不能兼顧的利益沖突進行一種選擇。第五,該條的設計要注重與現有的民事法律制度的一種整合,在我國債權形式主義的立法模式下,一個成功的交易行為需要兩個環(huán)節(jié)的構成,即訂立債權合
48、同的行為和履行合同的行為。但是這兩個環(huán)節(jié)不是完全獨立行為,而是在交易行為中一體的發(fā)生,最終實現合同的目的。六要明確“無權處分”的內涵。關于“處分”要明確作出限定,即為法律處分中的“物權行為”--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的行為,不能將其擴展到包括“債權行為”。</p><p><b> 注釋:</b></p><p><b> ?、?.</b></
49、p><p> ?、?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1998:144.</p><p> ?、?孫鵬.論無權處分行為[J].現代法學.2000(4):33.</p><p> ④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中國人民政法大學出版.2002:588-589.</p><p> ?、?王闖.論出賣他人之物與無權處分[J].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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