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考研英語一試題真題(含答案詳解+作文范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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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民事管轄權異議審理程序若干問題探析</p><p>  摘 要:從管轄權的程序性質(zhì)出發(fā),管轄權異議制度的設置應當貫徹公正、當事人平等、效率以及適度救濟四個原則。對管轄權異議的審理應當采取附帶審理或聽證等簡易化模式,且僅實行形式審查,當事人應當說明異議的理由并適當舉證,審理期限應予縮短。對生效的管轄權異議裁定進行再審弊多利少。 </p><p>  關鍵詞:管轄權異議審

2、理程序;公正與效率;雙方當事人平等;適度救濟 </p><p>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14-0315-02 </p><p>  管轄權異議是一項旨在矯正管轄不當?shù)闹贫?,但一直以來我國民訴法的相關規(guī)定較為原則,2012年修法時除了法條序號的調(diào)整外亦無實質(zhì)變動。該制度的粗疏不僅造成了本案訴訟的拖延,也是造成管轄異議權濫用現(xiàn)象大量出現(xiàn)

3、的基本原因[1],尤其是新民訴法增設國內(nèi)應訴管轄、擴充協(xié)議管轄之后更可能加劇這一亂象,故而該制度亟待完善。而審理程序是其中雖然重要但為人關注不多者,故筆者對其做一淺探,但求拋磚引玉。 </p><p>  一、管轄權異議審理程序的設置原則 </p><p>  法律程序分為三種,即產(chǎn)生權利的程序、實現(xiàn)權利的程序以及裁決異議的程序,其中,裁決異議的程序最容易導致程序的增殖。由此,設置救濟性異

4、議程序的必要性及其強度與該程序所涉利益的大小緊密有關。對于不涉及實體利益的程序事項,救濟程序的設計應當首先考量實體利益,同時也要兼顧程序利益,而程序利益與“元制度”的目的和價值有關。作為法院系統(tǒng)內(nèi)部工作分工的管轄制度的正當性在于案件審理權分配根據(jù)的合理性,管轄錯誤僅是法院內(nèi)部分工的錯誤,與實體公正沒有直接關聯(lián)(因為理論上每一個法院的審判都是公正的)。相對于本案審理程序來說,管轄權異議程序僅是一種從屬性的程序,只要平衡了雙方當事人的優(yōu)勢,

5、異議制度的目的就達到了,不應過于追求程序的復雜化[2]。但另一方面,作為一項產(chǎn)生于本土的頗具中國特色的“內(nèi)生型”制度,管轄權異議制度的立法主旨就是應對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地方保護主義,使被告能夠?qū)狗ㄔ旱牟划敼茌?。此外,賦予被告管轄異議權也可以平衡原告通過主動起訴所獲得的選擇優(yōu)勢,實現(xiàn)當事人平等。 </p><p>  從上述訴訟原理出發(fā),筆者認為,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程序的設置應當遵循公正、當事人平等、效率以及適度

6、救濟四個原則。公正,就是管轄權異議制度的目的應當在于或者有利于實現(xiàn)訴訟公正。當事人平等是指法院應當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讓當事人有機會充分地參與本案程序和管轄權異議審查程序。效率就是要求管轄權異議案件的處理應當力求低成本和迅速化,避免拖延本案訴訟或者造成整個訴訟成本過高。適度救濟是指對管轄不當?shù)木葷鷳斶m可而止,避免造成“程序過?!?。 </p><p>  二、管轄權異議審理程序的樣式 </p>&

7、lt;p>  域外一般認為管轄權屬于訴訟要件,對其采取法院職權審查制,但法院并不在當事人的陳述之外獨立地依職權探究。法院審理時應當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但無須進行口頭辯論;不過,如認為確有必要,也可以進行任意性口頭辯論??紤]到管轄問題在我國的特殊重要性,筆者認為不宜機械地借鑒域外的這種做法,但也不應使用普通程序來審理。就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序,立法者認為必要時法院可以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聽證[3],并且我國已經(jīng)有一些法院在這方面做了有

8、益的嘗試,如福建省福鼎市法院在收到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書后,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jù),并由審理本案訴訟的業(yè)務庭組成合議庭在7日內(nèi)舉行聽證。另有學者主張引入附帶審理模式,將管轄權異議審理程序視為一種與本案訴訟相連的附帶訴訟,由法院根據(jù)相對簡易的程序進行處理[4]。筆者認為,管轄權異議的審理程序既要去行政化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又要避免過于冗長,拖延本案訴訟?;诖?,管轄權異議由審理本案訴訟的法庭審理即可,無須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原則上應當開庭,但

9、由管轄權問題的輔助性和程序性所決定,通常只需采取簡易程序。在案情簡單、并且經(jīng)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實行書面審理。另外,對于管轄權異議二</p><p>  三、管轄權異議的審查強度 </p><p>  管轄權異議的審查強度包括審查形式和舉證責任兩個問題。就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范圍,在司法實務中形成了形式審查、實質(zhì)審查以及形式審查為主、實質(zhì)審查為輔三種做法。形式審查觀的主要理由在于

10、訴訟程序要件和實體事項審查的分階段性,實質(zhì)審查觀則以管轄權的確定是法院進行實體審理的前提及裁判生效的要件作為理論基礎。而第三種觀點的理據(jù)在于,管轄權固然屬于程序性問題,但該事項是法院正確處理案件的前提,故不能僅做形式審查,還應輔之以一定的實質(zhì)審查。就該三種觀點,筆者認為,實體審查的做法違反了程序的有序性,會導致程序的不安定,故不可取。形式審查為主、實質(zhì)審查為輔的觀點貌似公允,卻有混淆程序性問題與實性體問題審查方式之嫌,而且也難以實際操作

11、,故亦欠妥。形式審查觀符合訴訟程序的有序性及訴訟要件審查的一般原理,也可以防止因?qū)嶓w審查而導致法官對案件實體問題產(chǎn)生先入為主的思維,因而較為可取。 </p><p>  雖然管轄權問題屬于法院依職權審酌事項,法院可以依職權調(diào)查,但為防止當事人濫用異議權,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舉證,舉證程度應達到表面證據(jù),對于舉不出任何證據(jù)又無證據(jù)線索的,法院應予駁回。在管轄的確定上要求當事人舉出一定的證據(jù)也是國外的慣常做法,如德國法

12、理論認為,如果管轄權產(chǎn)生于案件與法院或其轄區(qū)的特殊關系,比如被告在法院轄區(qū)有住所的,則該事實在發(fā)生爭議時需要原告舉證證明[5]。但在我國,由于法律對當事人提出異議的要件沒有明文規(guī)定,導致在司法實踐中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時往往僅提交一紙申請書而無任何證據(jù),更有個別被告把申請書寄到法院就算了事。今后有必要要求提出異議的當事人舉出一定的證據(jù),以減少這種隨意提起管轄權異議的做法[5]。 </p><p>  四、管轄權異議

13、的審理期限   我國民訴法未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期限進行規(guī)定,導致實踐中審查期限往往相當之長。根據(jù)有關統(tǒng)計數(shù)據(jù),法院在受理案件到最終確定案件管轄耗時可長達228天[6]!因此,有必要縮短管轄權異議的審理期限。 </p><p>  首先,限制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期限。結合審判實踐及民訴法關于管轄權異議提出期限的規(guī)定,從異議的提出到一審法院作出裁定,審查時間以限定在1個月內(nèi)為宜。具體如下:經(jīng)審查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的,

14、法院應當在5日內(nèi)裁定駁回。異議成立的,應當在3日內(nèi)征詢原告意見,原告同意移送案件的,應于次日作出移送裁定;原告不同意的,應在7日內(nèi)作出書面裁定。如果涉及管轄權異議的主要證據(jù)需要鑒定的,審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二審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管轄權異議的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在立案后3日內(nèi)作出駁回上訴的裁定;對上訴理由有不同意見的,也應在15日內(nèi)作出裁定。 </p><p>  其次,應實現(xiàn)案卷移轉的便捷化,縮短卷宗移送的時間

15、。案卷的移送可以采用綠色通道簡易操作,即只移送異議申請、一審裁定、上訴狀及相關證據(jù)。還可以在上下級法院之間建立案件專人對口交接制度,簡化交接手續(xù),縮短交接時間。今后條件成熟時,并可通過視頻、計算機網(wǎng)絡等雙向視聽傳輸技術建立遠程審查平臺。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的,一審法院在發(fā)送上訴狀副本后即可移送卷宗,案卷移送最遲不得超過5日。二審法院應在裁定作出后立即通知一審法院承辦法官,并在3日內(nèi)完成退卷工作。需要移送管轄的裁定,應

16、在裁定生效后10日內(nèi)完成案卷移送。 </p><p>  另外,對于當事人已在答辯期內(nèi)提出管轄權異議,在異議經(jīng)法院裁定駁回后,當事人又向法院提出要求重新給予答辯期的,除非在管轄權異議處理之后原告變更了訴訟標的,否則不應再給予當事人答辯期。 </p><p>  五、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再審問題 </p><p>  在審判實踐中,時常發(fā)生當事人不服生效的管轄權異議裁定

17、而申請再審或由法院提起再審的情形,這類做法的法律依據(jù)是《民事訴訟法》第198、199、200條以及《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08條。從民訴法該三條的規(guī)定來看,立法的確不排除對管轄權異議裁定進行再審,而《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08條更是明確規(guī)定“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庇袑W者認為,這種對于管轄權事項設置再審這一第三重救濟程序的做法不可取,不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對此筆者亦表示贊同,并補充兩點理由如下:其一,從法理來說,

18、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僅是對案件管轄這一程序事項的確認,而非對案件實體的處理。如果允許管轄權異議裁定進入再審程序,既有違于裁定的立法宗旨,也不符合公正與效率的訴訟價值[7]。其二,若是以再審程序追回管轄權,就會出現(xiàn)受移送法院已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后,移送法院又對案件的管轄進行再審的顛倒現(xiàn)象。因此,今后有必要通過司法解釋對《民事訴訟法》第198、199、200條的適用對象進行限定,排除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再審,以貫徹適度救濟的程序設置原則。

19、</p><p><b>  參考文獻: </b></p><p>  [1] 劉遠志.管轄權異議制度之反思與重構[J].法律適用,2012,(4):62-63. </p><p>  [2] 張衛(wèi)平.管轄權異議:回到原點與制度修正[J].法學研究,2006,(4):141-149. </p><p>  [3] 全國人

20、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讀:2012年最新修訂版[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p><p>  2012:348. </p><p>  [4] 胡軍輝,李蓉.試析民事管轄權異議制度中的幾個程序問題[J].求索,2010,(2):139. </p><p>  [5] 羅森貝克,施瓦布,哥特瓦爾德.德國民事訴訟法(上)[M].李

21、大雪,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237. </p><p>  [6] 王海超.我國民事管轄權異議制度研究[C]//賀榮.公正司法與行政法實施問題研究.全國法院第25屆學術討論會獲獎論文 </p><p>  集(上、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69. </p><p>  [7] 張弘,于洋.從防止訴權濫用角度來完善管轄權異議制度[J].西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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