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思考及對建設法治國家的啟示 ----讀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有感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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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思考及對建設法治國家的啟示讀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有感作者:惠濟法院楚云鶴發(fā)布時間:2009061610:11:47《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是美國法哲學家博登海默闡述其綜合法理學思想的一部法學名著。博登海默是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法學和政治學教授,他從20世紀50年代起,就積極響應霍爾的倡導加入了綜合法理學運動,著有《法哲學75年的進化》等書,其代表作《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是在其1940年出版的《法理學》一書基礎

2、上撰寫的。《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一書分為法哲學的歷史沿革、法律的性質與作用以及法律的淵源和技術等三部分。其核心是作者對法律的性質與作用的哲學思考,“即對法律的基本性質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標和價值進行哲學分析。”在本書中博登海默從哲學和方法論的高度來思考法律這一社會現(xiàn)象,對法律的利弊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并與行政、道德等其他社會控制力量進行了比較。這些重要的論述對我們如何建設法治國家很具有啟發(fā)意義。(一)法律是秩序和正義的綜合體在《法

3、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一書中,博登海默根據整體觀的研究方法,力圖確定法律的基本性質,厘定并描述法律在人類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他把法律看做是秩序和正義的綜合體,實際上也把道德因素、社會因素、心理因素等包括在法律概念中。博登海默認為:“無論是在自然界還是在人類生活中,盡管也存在無序和混亂的現(xiàn)象,但常規(guī)性壓倒了脫軌性,規(guī)則壓倒了例外,秩序壓倒了無序。人類之所以傾向于有序的生活(如建立政治或組織社會單位等),有著深刻的心理根源:第一,人具有重復

4、在過去被認為是令人滿意的經驗或安排的先見(二)法律和其它社會控制力量的區(qū)別立基于法律的基本性質,博登海默還論述了法律與其它社會控制力量的區(qū)別。他冷靜而又深刻的指出:雖然在有組織的社會的歷史上,法律作為人際關系的調節(jié)器一直發(fā)揮著巨大的和決定性的作用,但在任何這樣的社會中,僅僅依憑法律這一社會控制力量顯然是不夠的。實際的社會中除法律之外,還存在著一些能夠指導人們行為的其它工具(包括權力、行政、道德和習慣等),這些工具在實現(xiàn)社會目標的過程中可

5、以補充、或者部分替代法律這一手段。也就是說,博登海默充分認識到了對社會和人們行為產生重大影響的控制力量并非法律一種,但是法律確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種。因為,權力意志植根于人類統(tǒng)治他人并使他人受其控制和影響的欲望中,而法律意志則源于人類反對權力沖動的傾向中,法律是一種限制和約束人們的欲望的工具。首先法律和行政的區(qū)別表現(xiàn)為,在復雜的工業(yè)社會中,行政高效管理公共事務、調整諸多相互沖突的利益以及保護公共福利等方面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法律對有自我膨

6、脹傾向的行政權力要進行合理限制,以防止公共行政制度只注重結果(效率)而不關注人權(公正),從而導致的獨裁與壓迫。其次法律與道德也各自代表著不同的規(guī)范性命令,盡管它們的控制范圍在一些部分存在著重疊,但是,道德中有些領域位于法律管轄之外,法律中也有些部門幾乎不受道德判斷的影響。道德規(guī)則是一個健全社會所不可缺少的,法律規(guī)范的目的之一就是保證和加強人們對道德規(guī)則的遵守。最后習慣也區(qū)別于法律,習慣是為不同階級或各種團體所一般遵守的行動習慣和行為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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