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講行政主體基本理論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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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七講 行政主體基本理論教學目的:通過本章的學習使學生掌握行政主體之內涵與外延,領會行政主體的基本范疇、全球化與行政主體的多元化。教學重點:行政主體之內涵與外延;教學難點:行政主體的基本范疇。本講教學內容:第一節(jié) 法學之主體第二節(jié) 行政主體之內涵與外延第三節(jié) 行政主體的基本范疇第四節(jié) 全球化與行政主體的多元化行政主體的行為未必是行政行為,但行政行為必然是行政主體的行為。研究行政行為理論,離不開對于行政主體的研究,本節(jié)在大陸法國

2、家與地區(qū)行政主體理論考察及我國大陸行政主體理論現(xiàn)狀分析的基礎上,對于我國行政主體理論的重構進行了分析和探討。第一節(jié) 法學之主體在哲學上,主體是與客體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是指有認識和實踐能力的人。人以外的一切事物,均被歸于主體認識的對象——客體。 法學上的主體,是指具有獨立意志可以獨立行動并獨立承擔責任的人,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還有非法人組織。在歷史上,主體學說的發(fā)展經歷了人格理論、法人理論和主體理論三個發(fā)展階段。法學上的主體學說理論最

3、早起源于古代羅馬法中的人格學說。在古羅馬社會,法律制度建立在市民法和萬民法二元體系的基礎之上,生活于不同狀態(tài)的人具有不同的人格。根據(jù)古羅馬的人格學說,完整的人格由自由權、市民權和家族權三項權利組成,其中任何一種權利的缺失都會導致人格的不完整。因此,在所有的自然人中,奴隸因無自由權而不是羅馬市民法的權利主體。非羅馬人雖然享有自由權但不具有市民權,也是不完全的市民法主體。只有羅馬(自由)人享有自由權、市民權和家族權,因而具備完整的市民法主體

4、資格。人格學說能夠對處于不同地位的人予以法律上的區(qū)分,準確地反映各種人所處的不同的地位和狀態(tài),有助于維護社會秩序,方便人們的社會交往,促進了經濟的發(fā)展,對于古羅馬社會的發(fā)展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古羅馬法中的人格學說最初只適用于自然人而不適用于自然人集合的各式各樣的團體,如宗教團體、慈善機構、俱樂部、商業(yè)實體等。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關于這種自然人的集合體的法律上地位及權利、義務等問題,只適用于自然人的人格理論顯然已經無能為力。1面對這一社會

5、現(xiàn)實,古羅馬的天才法學家們創(chuàng)造了法人理論,即將具備一定條件的團體看作法律上的一種人格?!胺ㄈ恕本褪欠蓴M制的人。法人理論的集大成者薩維尼認為,“法人為人工的單純擬制之主體,即因為法律上目的而被承認的人格”。2法律上的主1 陳明:《行政主體理論的現(xiàn)狀、缺陷及重構》 ,http://lunwen.cnknow.cn/article/5/14/160/2007-01-16/32299.shtml 2[德] 薩維尼:《現(xiàn)代羅馬法體系》 (第

6、8 卷) ,李雙元、張茂、鄭遠民、程衛(wèi)東、呂國民等譯,法律出版 社 1999 年版,第 247 頁。(1)國家(包括聯(lián)邦和州)。國家作為行政主體,掌握重要的行政權力。國家除了組織屬于全國范圍內的公務外,還對其他行政主體享有廣泛的監(jiān)督和控制權。(2)公法人。一是公法社團(koerperschaftoeffentlichen Rechts),其包括:地域團體(Gebietskoerpershaften),例如鄉(xiāng)、鎮(zhèn)等地方自治團體;身份團體(

7、personalkoerpershaften),指由具有某種特定職業(yè)、身份的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組成的社團;二是公共機構(oeffentlich-rechtlicheAnstalt),即行政主體為保障特定的公共行政,所成立的結合人與物雙重因素的組織體,如學校、郵政、鐵路等;三是公法財團(stiftungen desoeffentliahen Rechts),指國家或其他公法社團為提供公共服務,依公法捐助財產而成立的組織體。例如文化資產照顧基

8、金、社會照顧基金等。(3)具有部分權利能力的行政機構。即根據(jù)公法設立,不具有公法人資格,但根據(jù)授權自負其責地執(zhí)行特定行政任務,并在此范圍內享有獨立權利義務的組織。(4)被授權以公法的方式執(zhí)行任務的私法組織與自然人。即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以法律或行政決定、公法契約形式所授予的行政權力之私人,包括自然人或私法人;在組織上其為私法主體,但在功能上是行政主體。(5)被授權以私法方式執(zhí)行任務的私法組織。即依據(jù)私法設立,并授權其以私法方式執(zhí)行特定行

9、政任務的私法人。例如國有的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關于私法組織可否作為行政主體,在德國學者中間較有爭議。權威學者哈特穆特·雷爾認為,這實際上是對行政主體概念如何界定的問題。如果行政主體的概念限于依公法設立的組織(高權主體Hoheitstraeger),則公有企業(yè)當然不可以成為行政主體(除非其得到國家的授權,并作為被授權人以高權方式執(zhí)行行政任務);但如果將行政主體的概念擴展到一切具有行政職能、完成行政任務的組織,則私法組織的公有企

10、業(yè)亦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哈特穆特·毛雷爾似乎較為傾向于后者,但哈特穆特·毛雷爾亦指出,由于公法行政主體具有特殊規(guī)則,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對此進行明確區(qū)分,私法形式的行政主體只能作為特殊情況對待。7 (6)人民。聯(lián)邦德國基本法明確規(guī)定了人民主權原則,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全部國家權力來自人民。人民通過選舉和投票表決并通過特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行使這種權力”。因此,德國有部分學者認為人民也是行政主體。8德國行政主體概

11、念的關鍵在于權利能力,凡屬于法律規(guī)范的調整對象,從而能夠成為權利義務主體的人,即具有權利能力。法律上賦予特定行政組織以權利能力從而使其成為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歸屬主體,該行政組織即為行政主體。同時,在德國法學理論中,權利能力區(qū)分為完全權利能力和部分權利能力,后者是指某一組織在特定的領域內或者只能根據(jù)特定的法律規(guī)范享有權利能力,而不享有一般的權利能力。因而,表現(xiàn)在行政主體上,又區(qū)分為完全權利能力行政主體和部分權利能力行政主體。此外不僅有公法

12、組織的行政主體,而且存在7 [德]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 ,高家偉譯,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503 頁。其實,被授權以私法方式執(zhí)行任務的私法組織在中國已經是一種客觀存在。不僅國有企業(yè)可以,非國有的企業(yè)和單位也可以。例如,農村有很多的私有的自來水廠,其經過政府的同意向居民供水,就是一種提供供水服務的行政主體。 8 本書認為,人民不能作為行政主體。行政是相對對于立法和司法的一個概念,是國家職能分化的產物,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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