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好意同乘引發(fā)的損害賠償責任.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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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現在司法實務界有關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質還沒有定論,關于其歸責原則也沒有達到統(tǒng)一認識,損害賠償的相應適用規(guī)則也沒有確立,這些都阻礙了案件順利解決的速度。好意同乘還屬于指引社會道德風尚的引路標,出于好意讓別人搭車,發(fā)生事故,卻要對所有損害賠償責承進行擔任,這對于大家來說確實不容易接受。所以,關于好意同乘,法律需要具體進行規(guī)定,法院必須穩(wěn)妥的就此類案件進行處理,一旦處理不當,很可能造成不好的社會后果。本文根據這些,試圖分析好意同乘出現的損害賠償

2、問題,以期達到拋磚引玉。本文認為好意同乘通過無過錯責任原則以及公平責任原則只可以對己發(fā)生的損害進行補救提供,很難幫助大家應該怎樣去避免損害的發(fā)生,所以好意同乘運用過錯責任原則就會更合理。
  本文認為好意同乘適用的責任承擔方式是補充責任。補充責任的意思是多個行為人因為各自不同的發(fā)生原因而出現同一給付內容的好幾個責任,各個行為人需要進行全部履行義務的負擔,導致?lián)p害的直接責任人根據第一順序進行承擔責任,進行補充責任承擔的人僅僅是在第一

3、順序的責任人沒有能力賠償以及賠償不足又或者下落不明的狀況下才進行責任承擔,并可向第一責任人請求進行責任形態(tài)的追償。覺得這種情況對好意同乘中在的第三人侵權并在行車人的心理過失進行認定不明的情形下非常適用,就是根據外在的證據不能確定行車人屬于一般的過失還是屬于輕微的過失。如果通過認定是一般過失,就能夠構成共同侵權,但假如沒有構成一般過失卻又有著過失的狀況下,可以由行車人進行補充責任的承擔。就是承擔第一順序責任的第三人沒有能力賠償以及賠償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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