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認定分析——以鄭州“天價理發(fā)”案為例.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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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強迫交易罪是1997年刑法典新設的罪名,本罪的設立是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完善和保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隨著市場經濟在我國的推行,出現了一些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的現象,擾亂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在1997年新刑法修訂之前,對情節(jié)惡劣的此類行為往往是按投機倒把罪或者流氓罪處理的,但97刑法修訂時取消了投機倒把罪和流氓罪,為打擊此類違法行為專門設立了強迫交易罪。但由于刑法條文對本罪的概括表述過于簡略,而且理論界對本罪的研究也不是很多,導致強

2、迫交易罪在認定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爭議。本文就以曾經引起廣泛關注的鄭州天價理發(fā)案為例,對強迫交易罪認定過程中出現的爭議進行分析。
  本文由三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對鄭州“天價理發(fā)”案的基本案情及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情況進行了簡要的介紹,并且對各種爭議觀點的理由進行了簡要的闡述。
  第二部分針對各種爭議觀點結合案例進行詳細分析,首先分析第一種觀點,即本案構成強迫交易罪,從強迫交易罪的犯罪客體、客觀方面、犯罪主體以及主觀方面等方面分析

3、論證,并結合案情分析得出本案符合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其次分析第二種觀點,即本案構成搶劫罪,從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各方面與強迫交易罪進行了對比分析;再次分析第三種觀點,即本案構成敲詐勒索罪,從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各方面與強迫交易罪進行了對比分析;最后針對第四種觀點即本案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進行了簡要的分析。
  第三部分針對案例認定過程中容易引發(fā)爭論的問題,結合我國現行刑法,分析刑法中強迫交易罪立法條文中的缺陷,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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