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他人之物之體系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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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圖分類號:(四號楷體加黑四號楷體加黑)密級:(四號楷體加黑)(四號楷體加黑)UDC:(四號楷體加黑)(四號楷體加黑)本校編號:10652博士學位論文論文題目:出賣他人之物之體系研究研究生姓名:石江水石江水學號:B2011030105051B2011030105051指導教師姓名:張力張力職稱:教授申請學位等級:博士學科:法學專業(yè):民商法學研究方向:民法學論文提交日期:20172017年3月9日論文答辯日期:(小四號楷體加黑)(小四號楷

2、體加黑)內(nèi)容摘要本文由三大板塊構(gòu)成,共有七章內(nèi)容。第一個板塊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的內(nèi)容,主要考察羅馬法中出賣他人之物法律問題所涉內(nèi)容,以及近代的“法制原生國”——法、德——相關的民事財產(chǎn)法體系,目的是梳理出賣他人之物會面臨何種法律問題,羅馬法、法、德在既有法制資源基礎上是如何提供法律解決方案的。第二個板塊涵蓋第四章的內(nèi)容,主要考察“法制移植國”——日本——相關的民事財產(chǎn)法體系,目的在于透視日本在移植過程中及移植方案落定后,出賣他人

3、之物規(guī)則體系的運行流暢度,檢視其問題所在,以為類似社會背景下的中國大陸提供借鑒。第三個板塊包括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的內(nèi)容,主要考察中國大陸現(xiàn)有的出賣他人之物法律問題的解決方案,探尋其面臨的體系障礙,從前述兩個板塊揭示的正反兩方面的經(jīng)驗和教訓,結(jié)合中國大陸繼受近代民法以來長期積累的法制資源與可能的前行路徑,自體系層面做綜合考量。第一章為羅馬法出賣他人之物法律結(jié)構(gòu)的考察。目的在于勾勒出羅馬法中出賣他人之物問題所鑲嵌的法體系與法律結(jié)構(gòu)的大致

4、輪廓,為文章后續(xù)的三個板塊提供體系觀察的脈絡原點。羅馬法中所有權的內(nèi)涵是相對固化的,可稱之為“固化的所有權”,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買賣的法律結(jié)構(gòu):買賣契約僅具債的效力——一方移轉(zhuǎn)標的物所有權與占有之債以及另一方支付相應對價之債,并不擔負所有權的轉(zhuǎn)移之任,倘需轉(zhuǎn)移所有權,另須具備相應的形式,由此透視出羅馬法形式主義的品格。而且,所有權讓渡的行為也傾向于具有抽象性。由此決定,出賣他人之物也是可以的,買賣契約的效力當不受影響。在羅馬法出賣他人

5、之物場合,所有人主張返還時,出賣人需承擔追奪保證責任。上述羅馬法中與出賣他人之物的法律結(jié)構(gòu)相關的內(nèi)容及其相互間的聯(lián)系留布后世,尤其是對大陸法系的法、德兩國的民事財產(chǎn)法體系影響甚巨。第二章為法國民法中有關出賣他人之物法律問題的法體系觀察。法國民法所有權變動的意思主義的形成有其前緣,在一定程度上脫離了源自羅馬法的形式主義的民法傳統(tǒng)。自法理角度而言,《法國民法典》界定的所有權是不包括排他性的,但在交易之際卻可基于公示具備對抗效力,此類所有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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