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高等教育領域平權行動的新動向.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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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平權行動(Affirmative action)肇始于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1965年林登·約翰遜總統(tǒng)頒布的11246號行政命令標志著平權行動的正式出臺。美國的平權行動涉及就業(yè)、教育、晉升和政府貸款以及政府項目承包等多個方面。具體到美國高等教育領域而言,是指美國公立大學在錄取新生和分配獎學金時,在條件相同或相近的情況下,優(yōu)先錄取非洲裔、西班牙裔和印第安土著裔等少數族裔學生。文章對美國高等教育領域有關平權行動的四個經典案例進行分析,尤其

2、是2013年費希爾訴德克薩斯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案和2014年蘇特訴平權行動保護協(xié)會案,全面分析平權行動在美國高等教育領域的新動向:由受到聯(lián)邦政府的有條件支持到立法可以禁止。這一新動向背后也蘊含著法理價值的變化:從強調對少數族裔集體平等權的保護轉向側重保護每個公民個人的平等權。
  本文框架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論述美國平權行動的起源與法理基礎。主要包括美國平權行動的起源、內涵。筆者援引其后出現的羅爾斯的正義論為平權行動提供法理支撐;

3、法律基礎是《1964年民權法案》規(guī)定的禁止種族歧視和美國憲法第一、第十四修正案中有關學術自由和法律平等保護原則。
  第二部分是本文的著重點。通過對高等教育領域平權行動經典案例的分析,總結平權行動在美國高等教育領域的新動向——由聯(lián)邦政府的有條件支持到立法可以禁止。1978年巴克訴加州大學校董會案、2003年密歇根大學格魯特訴柏林杰案和格拉茨訴柏林杰案、2013年費希爾訴德克薩斯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案以及2014年蘇特訴平權行動保護協(xié)會

4、案,這四個案例圍繞平權行動違反聯(lián)邦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原則展開。從2014年聯(lián)邦最高法院判決的蘇特案中立法可以禁止平權行動來看,平權行動在美國高等教育領域的價值取向已經由對少數族裔集體平等權的保護轉而向保護全體公民個人的平等權。
  本文的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基礎上闡述高等教育領域平權行動受到的評價。支持者的觀點主要是:美國高等教育領域的平權行動有利于實現少數族裔的受教育平等權;彌補歷史上由于歧視造成的不平等,實現補償正義;

5、促進美國校園文化發(fā)展,繁榮美國多元文化。反對平權行動的觀點主要是:美國高等教育領域的平權行動構成逆向歧視、有悖美國社會核心價值觀和萌生恥辱論。
  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在前述的基礎上,總結平權行動已經從對少數族裔集體平等權的保護向公民個人的平等權保護這一新動向轉變。聯(lián)邦最高法院對平權行動的態(tài)度由當初的有條件支持到現今的立法可以禁止,在可預見的未來,平權行動將會繼續(xù)存在,但是其實施將會受到更為嚴格的限制。在美國司法和民意已對平權行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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