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英法律文本翻譯中介詞“of”的語義功能分析及其對促進文本正式性的意義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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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漢英法律文本翻譯中介詞“of”的語義功能分析及其對促進文本正式性的意義</p><p>  【摘要】本文以英語中使用頻率最高的介詞之一—of為研究對象,旨在分析of在漢英法律文本翻譯中的語義功能及其對促進文本正式性的意義。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例,本文對介詞of的語義功能進行分析歸類,來探討如何合理地將一些漢語單詞或詞組通過介詞of轉化為名詞性的介詞of短語結構。此外,通過總

2、結介詞of名詞化結構對促進法律文本正式性的意義,希望引起譯者對該結構的重視并充分加以運用。 </p><p>  【關鍵詞】介詞of;語義功能;名詞化;法律英語 </p><p><b>  0、引言 </b></p><p>  漢語和英語分屬漢藏語系和印歐語系。雖然人類的思維規(guī)律基本相同,但不同民族反映現實的思維角度和思維順序存在差異。作為

3、思維反映現實的工具,漢語和英語既存有許多共同點,又存在許多差異。在進行漢英翻譯時,充分了解兩種語言的差異性,對翻譯出符合文本規(guī)范的譯文很有益處。 </p><p><b>  1、漢語和英語 </b></p><p>  英國語言學家認為,英語中的介詞是英語中最活躍,搭配能力極強的詞類,英語也被認為是一種介詞的語言。一方面,介詞屬于活躍性功能詞,數量不多,但搭配能力極

4、強,詞匯通過介詞連接構成地點、時間、關系、動作、原因等概念。另一方面,介詞使用頻率極高,據統(tǒng)計,英語文本中每8個詞中就有一個介詞。(Kennedy G., 2000: 139)與英語相反的是,“現代中國語根本就沒有真正的介詞”。(王力, 1984: 241)漢語屬于分析語,沒有嚴格意義的形態(tài)變化,所以動詞沒有形態(tài)變化的約束,使用起來十分自如、簡便;無需頻繁使用介詞,介詞顯得貧乏。英語中多將名詞、介詞置于名詞或名詞性詞語前面,名詞的優(yōu)勢自

5、然又導致了介詞的優(yōu)勢,使介詞使用頻繁。(劉二林, 2004: 100-102)反過來說,英語介詞為名詞化的實現提供了很好的媒介??偠灾⒄Z慣于用介詞和名詞來表達,而漢語少介詞,傾向于用動詞來表達。 </p><p>  2、名詞化與法律文本 </p><p>  根據《現代語言學詞典》(2000:204)的界定,名詞化是“指從其他某個詞類形成名詞的過程或指從一個底層小句得出一個名詞短語

6、的派生過程” 。由于歷史發(fā)展變化原因、哲學思維方式特征、人類認知心理方式及其意義表達多樣性需求等因素,造成了英語的名詞化現象。(杜玉生, 2009: 120-124) </p><p>  以Halliday為代表的系統(tǒng)功能語言學派從語境的角度對名詞化結構進行了研究,認為該現象與語篇類型有著密切的關系。如Hasan(1977: 125)認為,語篇類型與語境配置中的語場有關,而語場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交際中詞匯的選擇

7、和語言的語法特征,語篇中的名詞化結構的數量必然反映在語篇類型上。在名詞化的過程中當表示過程的動詞結構或表示屬性、特征的形容詞結構轉化為名詞化結構后,就具有了名詞的屬性,可由修飾詞去修飾,可被量化或質化,可以進行分類等,從而使得表達更加準確和嚴謹,適宜于法律英語語體表達抽象的法律思維。(范文芳, 1999: 10)法律英語作為正式語篇的典型代表,其語句正規(guī),專門用于嚴肅客觀地表述所涉及事項。為了突出客觀公正性,不帶主觀性色彩,法律英語語篇

8、較多地使用名詞化結構。 </p><p><b>  3、介詞of </b></p><p>  英語介詞of作為英語中使用最頻繁的介詞之一,在法律文本中出現的頻率也相當高,比如,在《物權法》中出現的概率為4.9%,在《中國證券法》中約4.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約5.5%。表面上,歸類為簡單介詞的介詞of及其所構成短語似乎十分簡單,但奈達(200

9、4: 54)在關于典型句法結構的語義分析中寫道,“也許,所謂的of短語中,其組成部分之間的語義關系是最復雜多樣的?!?《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7版)就對介詞of做出了13種解釋。由于介詞of的多義性,以及它作為實現名詞化的典型媒介之一,在漢英法律文本翻譯中,很有必要對它在此文本中常見的語義功能進行分析歸類,從而為翻譯實踐提供一些參考借鑒。此外,了解of名詞性短語對促進法律文本正式性的具體意義,有助于我們更好地運用該結構,從而使譯文更

10、加符合法律文本抽象、正式、客觀的特點。 </p><p>  4、原文與譯文的對比分析 </p><p>  4.1 介詞of的語義功能分析 </p><p>  據統(tǒng)計,研究的法律文本里of共出現250次,約占總文本的5.48%,出現的頻率相當高。通過對法律文本進行對比分析,統(tǒng)計結果表明,按照語義功能類型可大概將of的使用結果分為4類(備注1),按頻率高低排序,依

11、次為所屬關系,動賓/主謂關系,同位關系,后置定語。 </p><p>  4.1.1表示所屬關系時,具體表現為屬于,來源,方面,包含等關系。例如: </p><p>  Article 5 ...interests of consumers from infringement. (表N1屬于N2)備注2) </p><p>  ST: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2、。 </p><p>  Article 28 ...to the complaints of consumers and their public organizations as to the transactions of business operators and the quality of their commodities and services...(第一個of 表N1來源于N2,第二個of

13、表N1是N2的一個方面) </p><p>  ST:...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及其社會團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p><p>  Article 29 ... the provision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表N2包含N1) </p><p>  ST: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

14、法規(guī)的規(guī)定... </p><p>  通常of所有格大多用于無生命物體名詞或較長的雙重所有格,而且在兩種屬格形式均正確時,of所有格形式更正式,其目的就是為了突出主體,因此,翻譯時還應注意此時文體和語體的表示。(樊軍,2007)在研究的法律文本中,除開一些固定說法外,均用of結構表示所有格,這符合法律文本客觀正式的特點。   對比分析發(fā)現,在中文法律文本中,通常以“的”字標志(除開“的”字在句尾表條件假設的情

15、況),兩個小語義間常常表達所屬、包含、來源的關系。但需注意的是,當前面小語義單位是后面小語義單位的一個方面時,該大語義單位通常不包含“的”字。此時,這樣的語義單位常常被翻譯成of結構。 </p><p>  4.1.2作為結構標志,表示動賓或主謂關系,這也是of名詞化結構的主要來源方式。例如: </p><p>  Article 5 ...safeguard consumers'

16、 exercise of their rights... </p><p>  ST: ...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 </p><p>  Article 11 ...or using of commodities or receiving of services... </p><p>  ST: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

17、 </p><p>  Article 12 ...for the maintenance of their own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 </p><p>  ST: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p><p>  Article 37 ...from the holder of the

18、 business license. </p><p>  ST: 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yè)執(zhí)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p><p>  Article 2 ...shall be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the present Law, or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

19、ions ... </p><p>  ST: ...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guī)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保護。 </p><p>  通過對文本的對比分析發(fā)現,在法律英語的漢英翻譯中,漢語中的“V + O”結構常常被翻譯成“N + of + O”的結構。本人把特殊的一類“的”字結構也歸類為此,并譯成“Actor + of + O”的結構,該結構可以還原成“Act + O”結構。在中文法

20、律文本中,“受”字往往是被動的標志,在翻譯時,常翻譯成“N + of + Actor”的結構,該名詞是謂語動詞名詞化后得來的。 </p><p>  4.1.3 表同位關系時,具體表示名詞語義中心的性質或內容。例如: </p><p>  Article 13 ...raise their consciousness of self-protection. </p><

21、p>  ST: ...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p><p>  通過對比分析發(fā)現,在法律英語的漢英翻譯中,漢語中表示同位關系的大語義單位往往不包含“的”字,而是以具體語義單位加抽象語義單位疊加的方式出現,翻譯時,常以“抽象N + of + 具體N”的結構表達。 </p><p>  4.1.4 介詞of表達后置定語關系也較常見,以對前面名詞或名詞詞組作限制說明。例如:

22、</p><p>  Article 25 ...may not search the body of consumers or... </p><p>  ST: ...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p><p>  Article 18 ...indicate the correct ways of using the co

23、mmodities or receiving services as well as the methods of preventing damage. </p><p>  ST: ...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方法。 </p><p>  通過對文本的對比分析發(fā)現,在法律英語的漢英翻譯中,中文法律文本中表達修飾、限定的定語結構時,常常翻譯成“N1 +

24、 of + N2/V-ing”結構。 </p><p>  4.2 of名詞化結構與語篇正式性 </p><p>  由上可知,通過介詞of,漢語動詞、形容詞被名詞化,翻譯成了英語中的of 名詞化結構。名詞化是法律英語語體的一大特征,具有“囊括”和“濃縮”功能(Thompson,2000:170)。本文中的of 名詞化結構具體功能如下: </p><p>  4.2

25、.1 文本內容方面,增加語句的信息量。名詞詞組的特征之一就是信息的密度性。(Halliday, 1979:221) </p><p>  Article 1 The present Law is formulated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maintenance of the socio-ec

26、onomic order and promotion of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p><p>  ST: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法。 </p><p>  4.2.2 語言形式方面,通過名詞化,原先的動詞、形容詞變?yōu)槊~,可以被修飾,量化和質化,

27、還可以進行分類,從而使得表達更準確和嚴謹,符合法律英語的抽象思維。 </p><p>  Article 4 In transactions between business operators and consumers a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fairness, honesty and credibility shall be followed. <

28、;/p><p>  ST: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4.2.3 名詞化在法律英語中還具有語篇銜接功能,使得主題選擇多樣化,有利于上下文的連接順暢。具體表現是前一句的謂語動詞經過名詞化后成為名詞,在第二句中作主語,通過建立新的主謂關系達到銜接的目的,從而使語篇具有很強的連貫性。(杜廣才,2010) </p><p><b>  5、總結

29、 </b></p><p>  綜上所示,我們可以得出關于在漢英法律文本翻譯中,通過恰當地運用介詞of 將原中文轉化為符合英語法律文本規(guī)范的目標語的結論。首先,我們需要對原中文文本進行合理地語義單位劃分,再分析這些單位的內部各小單位間的關系。常見的是以的字和受字為標志進行劃分,但也要注重一些不含的字和受字的情況。 </p><p>  同時,本文通過對of名詞化結構的文本內容、

30、語言形式和語篇銜接三方面的分析,旨在引起大家對該結構的重視,并對該結構的具體使用有一個清楚的認識,從而在今后的實際翻譯中,有意識地合理利用該結構,達到譯文通暢自然、客觀嚴謹、符合法律英語抽象思維的目的。 </p><p><b>  備注: </b></p><p>  1.本文主要討論名詞性of短語結構,因此不包含“V+ (...) + of” “Adj + of”

31、 以及of 與其它介詞組合形成固定搭配的情形。由于本文討論的是法律文本的漢英翻譯,因此也不包含of 用于一個名詞修飾另一個名詞的情況,這類情況往往用于比喻、強調、夸張,比較具有文學色彩,在法律文本中不常見。 </p><p>  此外,of 還可以表示計量關系,但主要是用于一些固定搭配中,因此本文的文本對比分析沒有包含此種關系。 </p><p>  2.本文名詞性of 短語結構和of 名

32、詞化結構均用“NI + of + N2”表示。 </p><p><b>  參考文獻: </b></p><p>  [1]Kennedy, G. (2000). An Introduction to Corpus Linguistics[M]. Beijing: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 </p

33、><p>  [2]王力. 中國語法理論[A]. 王力文集(第一卷)[M]. 濟南:山東教育出版社,1984:241 </p><p>  [3]劉二林. 英語介詞與漢語動詞轉換探討[J]. 黃河水利職業(yè)技術學院學報,2004. 16(3):100-102 </p><p>  [4]杜玉生. 英語名詞化現象及其漢譯途徑[J]. 湖北第二師范學院學報,2009. 26(

34、1):120-124 </p><p>  [5]Hasan, R. (1977). Text in the systemic-functional model[A]. In W. Dressler(ed). Current Trends in Text Linguistics[C]. Berlin: Walter de Gruyter </p><p>  [6]范文芳. 名物化隱喻的語

35、篇銜接功能[J]. 外語研究,1999(1):9-12 </p><p>  [7]奈達. 語言與文化—翻譯中的語境[M]. 上海: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2001:54 </p><p>  [8]樊軍. 英語介詞of語義多義性及其翻譯[J]. 宜賓學院學報,2007(5):117-120 </p><p>  [9]Thompson. Introducing Fun

36、ctional Grammar[M]. 北京: 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00:170 </p><p>  [10]Halliday, M. A. K. (1979). Cohesion in English[M]. London: Longman Press </p><p>  [11]杜廣才. 法律英語語篇名詞化結構及其漢譯[J]. 西安外國語大學學報,2010. 1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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