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物權公示的方法與效力.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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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物權是法律確認的交易主體依法享有的對物的支配性的權利。公示是指將物權的權屬變動情況公之于眾。物權公示的目的是能讓與之交易的第三人清晰的知道真正的權利狀況,防止其遭受損失,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物的自身屬性以及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的需要,從根本上決定了物權公示采取何種方法。動產(chǎn)物權的變動靠占有和交付告知公眾其權屬轉變,不動產(chǎn)物權的變動則以登記作為向公眾傳達權屬變動情況的窗口。占有、登記、標示為常見的主要公示方法,物權公示方法是一個種概念,占有、交付

2、和登記則是涵蓋于公示方法以內的屬概念,只有在確定上位概念的基礎上才能擴張和發(fā)展新的公示方法,從而才能更好的適應社會發(fā)展提出的新要求。公示方法必須是一種能被外界所感知的、非短暫性的、且能公開于世的權利外觀。對某物隱藏的占有、或者特意不公之于眾的交付僅為簡單的物權外觀表現(xiàn)形式,不能成為真正的公示方式?!段餀喾ā返?8條所涉及的生效法律文書、仲裁文書、征收決定等方式可以作為一種公示方法,它不是對公示原則的排斥,反而是一種補充。物權公示必然會產(chǎn)

3、生公示效力,它包含物權變動效力、權利正確性推定效力以及物權公示的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與公信力制度都有保護第三人利益的主旨,兩者既有聯(lián)系又相互區(qū)別,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是公信力,公信力制度若沒有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也將成為一紙空文,缺乏可操作性。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交易種類、范圍的擴張,需要發(fā)展和擴張新的公示方式,突破現(xiàn)有的單一簡單的公示模式,繼而采用以“登記”作為不動產(chǎn)物權變動的普遍公示方法、發(fā)展以“移轉見證”等作為后備性公示方法的多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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