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包庇罪中近親屬主體排除問題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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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窩藏、包庇罪是我國現行《刑法》規(guī)定的妨害司法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310條的規(guī)定,近親屬之間的窩藏、包庇行為仍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這便意味著,當法律遭遇親情之時,親情必須讓位于法律。于是,在涉及親人犯罪時,諸如“大義滅親”、“父子相告”等也就成了應然之舉。必須看到,現行《刑法》有關窩藏、包庇罪犯罪主體的不加限制性規(guī)定,盡管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國家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的刑事追訴和刑罰執(zhí)行活動,但這種無視人倫親情、不尊重歷史

2、傳統(tǒng)的做法給社會所造成的危害是不可小覷的。因為它不僅使得無數的人倫悲劇在國家刑權力的傲慢與馳騁之下不斷上演,而且也使得刑法在一次次地斬斷親情過程中,越發(fā)顯得冷冰、僵硬。翻閱我國的刑法史,不難看出,自西周以來,“親親相隱”一直是我國古代社會高度強調的一條基本倫理和法律準則。相反,“大義滅親”、“父子相告”、“夫妻反目”則為古代禮法所不允。這一思想深刻地影響著中國法律傳統(tǒng)。遺憾地是,新中國成立以后,由于種種歷史原因,“親親相隱”這一傳統(tǒng)法律

3、文化的精髓被不當地徹底拋棄。由此,導致造成了窩藏、包庇罪在法律文化上的“精神斷層”。而這也注定了這一罪名在司法實踐中必將遭遇到種種尷尬。應當看到,在我國現行《刑法》在窩藏、包庇罪的犯罪主體上無視人倫親情的做法,人為地在情理與法律之間的制造了張力。而這種張力如果長期得不到應有的消解,終將反過來損及刑法的規(guī)范信賴,形成刑法規(guī)范的“破窗效應”。理性地看,排除近親屬犯罪主體是尊重人性需要的應有之義,是維系社會倫理的應然之舉,是落實人權保障的基本

4、要求,是有效改造罪犯的實踐需求,是權利制約權力的有效途徑。而其與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刑法的公眾認同感、我國刑事立法精神以及世界刑事立法趨勢的相契合,則進一步表明,當前通過立法修正的方式排出窩藏、包庇罪中近親屬的犯罪主體地位具有切實的可行性。
   鑒于此,本文主張在刑事一體化的框架下,通過刑事實體法上排出窩藏、包庇罪中的近親屬主體資格,程序上賦予特定范圍內的近親屬以作證豁免權,來實現窩藏、包庇罪在法律文化上的理性回歸。具體而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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