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國際海運承運人責任制度下適航義務的地位.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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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本文以國際海運承運人責任制度中適航義務的地位為研究對象,適航義務的地位一方面決定著承運人責任制度的內(nèi)部關系,另一方面決定著承運人和索賠方舉證責任的分配。我國《海商法》沒有明確適航義務的地位,這使得承運人責任制度缺乏內(nèi)在的有機聯(lián)系,實踐中承運人就適航義務的舉證責任分配爭議不斷。
  本文第一部分指出船舶適航是海上貨物安全運輸?shù)闹匾疤?,適航義務從租船合同中的必備條款逐步發(fā)展為嚴格的法定義務,現(xiàn)代海商法所確立的“適航之注意義務”緩和了

2、“絕對適航義務”或“適航能力擔保義務”。
  本文第二部分指出適航之注意義務是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項下承運人義務群中的法定從給付義務。適航義務同管貨義務是承運人法定的基本注意義務,適航義務的履行是承運人援引“不適航”免責的先決條件,在承認適航義務“首要義務原則”的基礎上,適航義務的履行是承運人援引免責事由的先決條件。
  本文第三部分認為在承運人的法定免責事由中,駕駛和管理船舶過失、船舶潛在缺陷與承運人的適航義務和管貨義務有

3、著緊密的聯(lián)系。船舶潛在缺陷免責是適航義務的補充,《海牙規(guī)則》所創(chuàng)設的由適航義務、管貨義務同免責事由所構(gòu)成的有機體系賦予了適航義務一定的先決地位。
  本文第四部分通過比較研究認為既有肯定適航義務先決地位的制度構(gòu)造,也有質(zhì)疑適航義務先決地位的制度構(gòu)造,而《德國商法典》和《日本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則突出體現(xiàn)了大陸法系理論背景下適航義務制度構(gòu)造的特色。《漢堡規(guī)則》和《鹿特丹規(guī)則》反映出承運人責任國際立法的新趨勢。
  本文第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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