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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馬寅初稅收思想研究</p><p> 摘要:馬寅初是近代中國著名經濟學家,在財政金融領域創(chuàng)見卓著,提出了對民國經濟建設影響深遠的稅制改革建議。他的稅制改革思想,既能符合學理,又能結合中國國情,為政府的理論界所重視。 </p><p> 關鍵詞:馬寅初;稅收思想;稅制改革 </p><p> 中圖分類號:K262.9 文獻標
2、識碼:A </p><p> 文章編號:1005-913X(2014)02-0059-02 </p><p> 馬寅初 (1882—1982),中國著名經濟學家、人口學家。北洋大學工學學士,耶魯大學經濟學碩士,哥倫比亞大學經濟學博士。先后在北京大學、中央大學和上海交通大擔任教授。并歷任浙江省省府委員、南京政府立法委員、財政委員會委員長、經濟委員會委員長。解放后歷任浙江大學校長、中央人民
3、政府委員、中央財經委員會副主任、華東軍政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大學校長等職。主要著作有《通貨新論》、《財政學與中國財政》等。 </p><p> 一、南京國民政府前期的稅收思想 </p><p> 在南京國民政府前期,馬寅初對當時的稅制現狀甚為不滿,并提出了相應的改革思想。他說:“現階段之中國財政,本身尚無一個現代化的系統(tǒng),一切措施,似以獲取財政收入為唯一目的。不僅與現代租稅原則不相吻合,
4、即揆諸我國古代經濟思想,亦殊多未合。古代經濟思想,雖不發(fā)達,但于賦稅一層,不無見地。儒家謂‘不患寡而患不均’,又謂‘與其有聚斂之臣,寧有盜臣’,皆主負擔均而分配平,與現代租稅之社會原則,若合符節(jié)。儒家又謂‘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是藏富于民之意,亦是培養(yǎng)稅源之意,其思想與現代租稅之經濟原則,如出一轍。雖為現代學者所景從,但不為今日政府官吏所遵守。然歷代當國者,頗受儒家思想之影響,恒以‘省刑罰,薄稅斂’為治國急務。事實上
5、,國君能與民休息,則享國日久。若征斂無度,必激起民變。此中隱隱然受租稅原則之支配也”。[1] </p><p> 接下來,他對稅收制度提出了改進意見。他先強調稅制改革的總體原則應該是“賦稅應依納稅人的擔稅能力而征課,富人的擔稅能力大,所以應多納賦稅,是財政學上千古不廢的原則。唯有把歲出的負擔加在富人身上,才可以使富人感覺到龐大的支出于他們不利,必先使他們受了打擊,方能逼他們與貧民打成一片,向政府要求平衡預算”。
6、[2]對于改革的方向,他認為應該是“改良間接稅即所以減輕貧民之賦稅,增加遺產稅、所得稅、公司營業(yè)稅等,以重富人之賦稅。此為均富政策之一,且與中山先生之民生主義亦相符合”。[3]在此基礎上,他首先對稅收體制發(fā)表了自己的看法,指出現行的劃分地方稅中對縣稅的規(guī)定太少,地方只能依靠開征附加稅,不利于健全稅制?!皩τ趪貎啥悾?雖分別名目,極為詳晰;但在地方稅中,省與縣之界限,未曾確定,故何者為省稅,何者為縣稅,混合不清。影響所及,所有地方稅源均
7、為省方所有,縣地方只有增設附加以分其余瀝,或征收苛雜捐稅以資挹注。因為依賴苛雜附加,不免橫征暴斂,擾及閭閻。民十六、民十七兩次國地收支劃分標準案,雖放棄附加制,改為稅源劃分制,但以地方稅并未劃分省稅與縣稅,縣地方不得不以附加于省稅的方式來籌款,故附加稅適用之范</p><p> 馬寅初還對具體稅種進行論述。對于關稅,他客觀地指出盡管國民政府1928年名義上取得自主權,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當時中國尚未實現真正的關稅自
8、主:“關稅之征收,完全為財政目的,并不含有保護國內產業(yè)的作用在內。關稅自主之后,依舊不能改觀。在國家財政未辟新稅源以前,放棄海關為純粹稅收機關之策略,當然不能貿然采用,勉強采用,殊屬不智。但為保護國內產業(yè)起見,自不能不在稅收與保護兩者之間,權衡輕重,酌量兼顧”。然而,“修改稅則,即在已獲得自主權的今日,亦非中國片面可為之事,首先必須獲得美國之諒解,且不得引起他國之報復運動,與國際關稅壁壘之阻礙吾國出口貿易之發(fā)展”。最后,他指出:“吾國在
9、今日仍滯留于自主過渡期間中,離完全自主時代尚遠也”。[1]對于鹽稅,他說:“國人喜吃便宜之私鹽也,但政府之稅收減少矣。按鹽稅實為平民稅,貧富之人所食之鹽相等,富人不以其富有而多吃鹽。故我以為鹽價不宜太昂。欲使之低降,必須改良鹽稅、取消引界,實行自由買賣,勛鹽價自平,私鹽無從發(fā)生,稅收自可增加”。[4] 對于當時討論得很熱的開征遺產稅的提議,他表示贊成:“遺產稅自表面觀之,雖課及財產,但不妨害負稅者經濟能力增進之程度。遺產稅</p&
10、gt;<p> 二、抗戰(zhàn)時期的稅收思想 </p><p> 在抗戰(zhàn)即將爆發(fā)之際,馬寅初已對國家下一步的經濟形勢有所預測,他在《中央日報》上發(fā)表議論:“非常時期的國家財政,應以開征所得稅為主要收入”。[5]具體原因在于,“關、鹽、統(tǒng)三稅皆為貨物稅,戰(zhàn)事一起,??诒环猓P稅斷絕。產鹽區(qū)域多在沿海各省,萬一失守,不但鹽稅無著,即食鹽亦成問題。中國工廠均在沿??诎叮缺粩橙苏既?,則統(tǒng)稅亦去。此三稅者實為
11、中央政府之生命線,而今不絕如縷,安可不另籌新稅以謀抵補?新稅之籌劃,固不僅限于所得稅一項。他如遺產稅、地價稅,無不可辦,但余則以為所得稅尤須先辦,使人民養(yǎng)成納稅之習慣,至戰(zhàn)時適可提高稅率,以資挹注。征收所得稅則直接為富人所負擔,不能轉嫁,亦不影響于物價,所得稅之基礎既立,則于戰(zhàn)時可以征收暴利所得稅,以服一般人之心。如此辦理,窮人出力,富人出錢,負擔公平,策之上也”。[6] 抗戰(zhàn)爆發(fā)后,馬寅初又兩次著文提議對發(fā)國難財者開征臨時財產稅
12、:“在抗戰(zhàn)期中負擔戰(zhàn)費者為消費者與領固定薪資之公務人員與知識階級,而奸商貪官反乘吾人之危,驟致巨富。不公不平,莫過于此。吾之主張,抗戰(zhàn)期中首三年之戰(zhàn)費,吾人固已負擔,惟第四年之戰(zhàn)費與夫戰(zhàn)事結束后之整理與建設經費則應取之于發(fā)</p><p> 對于抗戰(zhàn)前期南京國民政府開征的遺產稅,有人主張仿行美國的綜合稅制,即先征分遺產稅(繼承稅)之后再征總遺產稅,認為這樣更符合公平原則。馬寅初則表示反對,他說; “稅制之公平是
13、一事,公平稅制能否推行,又是一事。在向不重視直接稅之中國而欲籌辦新的直接稅,似應著重于‘推行’,不宜拘泥于‘公平’兩字 … … 吾人要知負擔公平,固為租稅原則之一,但在施行租稅制上著想,如何能使新稅易于推行,尤覺重要。蓋新稅之推行,須使人民對于稅制有相當之認識及習慣,則易于收效,否則窒礙叢生,流弊極大,雖理論上甚為公平之稅制,事實上或招致極不公平之結果”。他就中美兩國的國情進行了比較,認為中國的文化傳統(tǒng)和經濟制度不適合同時并征兩種遺產稅
14、,主張實行單行總遺產稅制。遺產稅條例頒布實行后,馬寅初對其進行了客觀的評價:“只就遺產總額征收之,稅率甚輕,免稅額亦寬,累進稅率亦緩,且只就超額遺產之稅率,采用累進制”。 </p><p> 三、 抗戰(zhàn)勝利后的稅收思想 </p><p> 戰(zhàn)后南京國民政府擬開征交易所稅和交易稅,馬寅初撰文支持:“一般交易稅以大部分貨物的交易或勞務的提供為課稅之目的物,不問其為日常必需品或奢侈品,一律課
15、以同一之稅率,所以產生了種種不平。交易所之交易稅僅就交易所經紀人經手買賣之物品課稅”,“一般交易稅對于資本周轉次數少而獲利甚大之營業(yè)有良好的影響,但不利于周轉次數多而獲利甚少之營業(yè)。交易所之交易稅沒有這種現象。它是一種特別交易稅,目的在于取締盛行之投機風氣,故于每筆交易的數目,超過某一限度以上時,格外加重其稅率”,“一般交易稅對于橫的或縱的分業(yè)經營有惡劣的影響。每一種制造,自原料生產以至于制成品出售,其間每一過程的交易,均課以同一之稅率
16、,過程愈多,課稅愈多,故大公司占小便宜而小公司吃大虧。交易所的物品交易,均系大量買賣。小企業(yè)生產者多不參加。開征交易所的交易稅,不啻對于投機性的大量交易加以負擔,而不課及零售交易”。[2] </p><p> 對于戰(zhàn)后的關稅政策,馬寅初指出“因受過去不平等條約之束縛,絕不能自由,無論從國民經濟方面觀察或財政方面觀察,均為無可救藥之弊害”,所以要自主制訂關稅政策。在具體政策導向上,他冷靜地分析了中國的政治、經濟條
17、件,提出既不能完全采自由貿易主義,也不應純粹的進行產業(yè)保護,而是應該采用一種折中的關稅政策:“中國產業(yè)落后,要采極端之自由貿易政策及保護貿易政策,均不可行,因為極端自由貿易政策將予中國之幼稚工業(yè)以致命之打擊;而極端之保護政策,又因中國需要美、蘇、英三國之幫助,復有礙于國際局勢,亦不可行,尤其是在經濟建設之目標下,不宜引起友邦不必要的反感。因此吾人不能再采極端之保護貿易政策,再造出戰(zhàn)爭之原因。保護政策固須采用,但非極端自由貿易政策,于可能
18、范圍內,亦可采用,但亦非絕對自由,而是于保護及自由二者之間,尋以折中之路。因為在現世界中,中國一面要培植幼稚工業(yè),而不能采極端之放任自由;同時又不能于世界上孤立無援,而斷然采取極端保護貿易”。[2] </p><p> 這個時期馬寅初還對中國的賦稅體系提出了進一步劃分的建議。首先,他對中央和地方權限的劃分進行剖析,一針見血的指出“中央政令,必以省為樞紐,承上啟下。省財政之重建,乃下次改訂收支系統(tǒng)之要點”。[2]
19、接著,他以教育、社會保障、醫(yī)療衛(wèi)生為例,對中央和地方的財政關系做了很具體形象的分配:“至于教育文化,則高等教育及研究機關,就原則言,屬于國家。中等教育屬于省,但如省之財力充裕,未始不可兼辦大學。以今日的情形言,初中、小學校及職業(yè)教育,多由市縣辦理或管制。社會救濟,包括救貧、養(yǎng)老、慈幼、殘廢贍給、莠民教育等等,在過去皆由縣地方任之。如范圍較大,非縣之財力所能任;省不能任,由國家任之。至于衛(wèi)生機關之設置,則衛(wèi)生院設于縣,分院設于重要鄉(xiāng)鎮(zhèn),診
20、療所設于不重要的鄉(xiāng)鎮(zhèn),而醫(yī)院設于省會及重要地區(qū),可以收容病情較重,治療手術較繁之病人。在全國各大都市及首都,中央亦當設立規(guī)模極大之醫(yī)院,以濟地方醫(yī)院之窮。全盤合計,可以構成一個嚴密的衛(wèi)生機構網”。[2]最后,他擬定了一個稅源劃分的方案:“所得稅、關稅、鹽稅(專賣)、遺產稅等應劃分中央,土地稅應劃歸縣地方,營業(yè)稅應劃歸省,再以補助金協(xié)助金的辦法,各級政府可以一部分的</p><p>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得出來,馬
21、寅初的稅制改革思想,既能符合學理,又能結合中國國情,提出行之有效的辦法,為政府和理論界所重視。即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的相當長一段時期,其稅收思想仍然影響著政府部門的稅收政策決策,可謂功在千秋是矣。 </p><p><b> 參考文獻: </b></p><p> [1] 馬寅初.財政學與中國財政:上冊[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 </p>
22、;<p> [2] 馬寅初.財政學與中國財政:下冊[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 </p><p> [3] 馬寅初.吾國稅制亟應適用均富政策[J].民國時報·雙十周刊,1927-10-10. </p><p> [4] 中華民國工商稅收史料選編第一輯下冊[M].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1996:3325. </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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