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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金融法案例分析案例一:2006年5月2O日,甲公司總裁A先生打電話給公司董事B先生,通知他兩天之內將召開一次特別董事會。這時,B先生正住在某飯店。雖然董事會還有兩天才召開,他已經獲悉了有關公司合并的傳聞。他在飯店里給他的父親C先生、他的兒子D先生和他的秘書E小姐打了電話,建議他們指示各自的經紀人關注甲公司的股票,并暗示他們應該買進該公司的股票。除C先生外,D、E都在2006年5月2l至22日,大量買進了甲公司的股票。2006年5月29日
2、,甲公司向證券市場公布了其與太平洋公司合并的消息。問:(1)B先生是不是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為什么(2)B先生的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為什么答:(1)B先生屬于知悉證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員。根據(jù)《證券法》的規(guī)定以下人員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一)發(fā)行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三)發(fā)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
3、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四)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五)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fā)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七)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人。(2)B先生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蹲C券法》第70條規(guī)定:“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不得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
4、,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北景钢蠦先生利用利用職務之便獲悉的內幕信息建議該家屬及基經紀人買入該公司的股票違返證券法的相關規(guī)定已構成內幕交易。案例二:1999年5月,公民甲將自己的兩居舊樓房以4萬元的保險金額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保險,保險期為1年。雙方依照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單訂立保險合同,其保險單正面注明:“本公司收到上述保險費,同意按照背面所載家庭財產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承擔責任?!痹摫kU單背面保險金額項中規(guī)定:
5、“由被保險人根據(jù)保險財產實際價值自行確定,保險方不負核證責任?!辟r償處理項中規(guī)定:“保險財產遭受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本公司根據(jù)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并按照當天的實際價值計算賠款,但最高賠償不超過保險金額。”甲接受保險單上的上述條款,與保險公司訂立了保險合同。合同訂立后的同年9月15日,因發(fā)生火災,甲投保的樓房被全部燒毀。出險后,保險公司確定受損樓房的建筑面積為91平方米,根據(jù)當?shù)赝惙课菰靸r、舊屋折舊價、市場交易價的綜合分析確定按每平方米
6、300元的價格賠償甲,共計273萬元。而甲認為,自己投保4萬元,應賠4萬元。雙方爭執(zhí)不下,甲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訴。問:1什么是保險金額,我國《保險法》對此是如何規(guī)定的2本案中的保險公司應如何理賠答:1按照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無效。是,建筑公司經理,工商銀行行長及信貸科長一行數(shù)人趕到乙市,約見該市工商銀行行長及商場
7、經理。四方商量提出一個方案:先由建筑公司開出10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經甲市工商銀行(以下稱甲銀行)承兌后,再由百貨商場送交乙市工商銀行(以下稱乙銀行)辦理匯兌貼現(xiàn)。所得1000萬元,轉匯甲銀行600萬元,貸給建筑公司使用,留下400萬元給商場使用。到期則由乙銀行收回各方票據(jù)。甲銀行當場開出兩張匯票,一張600萬元,一張400萬元,匯票上未填具體交易公司號碼和承兌契約編號。當天,乙銀行即辦理票據(jù)貼現(xiàn),次日則以百貨商場名義轉匯甲銀行600
8、萬元,留下400萬元沖抵了百貨商場的債務。年底建筑公司如期償還了600萬元貸款本息,甲銀行也如期歸還到百貨商場。但是,百貨商場無力歸還400萬元本息,匯票到期后甲銀行拒絕付款。乙銀行遂告甲銀行,并將百貨商場和建筑公司列為第三人。問:1.甲銀行簽發(fā)的無商品交易的銀行承兌匯票是否有效?為什么?2.甲銀行有無權利拒絕付款?為什么?3.如果匯票到期之前乙銀行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了丙銀行、甲銀行能否拒絕丙銀行的付款請求?為什么?答:1.本案中甲銀行
9、簽發(fā)的兩張匯票均屬有效票據(jù)。但是,甲銀行開出的兩張匯票并不因各方行為的違法性而無效。根據(jù)票據(jù)法的原理,票據(jù)具有無因性特點。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發(fā)生,是否有效,原則上都不影響票據(jù)權利的存在。所以,本案中各方的違法行為并不影響票據(jù)的有效性。2.甲銀行無權拒絕向乙銀行付款。根據(jù)票據(jù)法規(guī)定,承兌匯票經承兌后,承兌銀行就負有到期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責任。本案中,甲銀行應該對其出票和承兌行為負責。雖然乙銀行對于票據(jù)原因違法顯然負有主要責任,但是,在票
10、據(jù)關系上,匯票經其貼現(xiàn)后,它即成為匯票債權人,甲銀行為匯票的債務人。在匯票到期日,甲銀行拒絕付款,違反了票據(jù)法和銀行結算辦法的規(guī)定。因此乙銀行有權要求甲銀行按照票據(jù)金額付款。3.甲銀行無權拒絕向丙銀行付款。首先,丙銀行經過乙銀行的背書轉讓之后,屬于善意的正當持票人,享有票據(jù)法規(guī)定的票據(jù)權利。甲銀行作為該票據(jù)的承兌人,是票據(jù)上的主債務人,有義務在票據(jù)到期日向丙銀行付款。其次,雖然甲銀行在開出票據(jù)時具有一定的違法因素,但是票據(jù)一經開出,就與
11、其原因無關,而是應當按照票據(jù)法的規(guī)定進行承兌付款的。再次,根據(jù)我國《票據(jù)法》第13條之規(guī)定,票據(jù)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辨事由對抗持票人。因此,甲銀行無權拒絕向丙銀行付款。案例六:甲經營需十七萬元進貨款,經協(xié)商,乙同意借給甲十七萬元,借款期六個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產作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與乙簽訂了以房屋作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進行登記。由于經營不善,六個月期滿甲無錢歸還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
12、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認為借款人是甲,與己無關。無奈,乙將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問:丙是否應該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為什么?答:不承擔。沒有登記不具有優(yōu)先權。案例七:2000年5月10日,甲公司在乙銀行申請開立了結算賬戶,次日存入人民幣500萬元,委托乙銀行將該500萬元貸給丙公司,期限為6個月,并與乙銀行簽訂了委托貸款協(xié)議書。6個月后,甲公司開具支票要求提款,而此時丙公司尚未歸還所貸500萬元,于是乙銀行以存款不足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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