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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私人妨害(private nuisance)是英美法特有的制度,該制度調(diào)整的是相鄰土地權利人的用地沖突?!胺梁Α币辉~是指對土地權利人利用土地或者享受土地的權利進行實質的、不合理的、間接的干擾。英美法從侵權法的角度調(diào)整這類糾紛,在認定妨害是否存在時參照的標準、妨害成立時救濟措施的選擇等,都體現(xiàn)出了強烈的利益平衡的色彩。而法經(jīng)濟學的興起又為研究私人妨害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使得私人妨害煥發(fā)出了新的活力。
在我國,相鄰土地權利人的用地
2、沖突糾紛是由相鄰關系制度來調(diào)整的,主要體現(xiàn)在《民法通則》第8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及《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令人遺憾的是,盡管有了多個部門法的規(guī)定,我國的相鄰關系法律制度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如調(diào)整范圍過窄、歸責原則不清晰、救濟類型缺乏明確的適用標準等。更為重要的是,該制度不能滿足今天社會發(fā)展的需要,例如缺乏關于“不可量物”造成侵害的規(guī)定。
與此同時,我國學界對相鄰關系的
3、研究遠不夠深入,更多地是停留在概念厘清的層面上,且主要以大陸法系的相鄰關系制度為發(fā)展的基本依據(jù),迄今尚無從英美法的私人妨害角度深入研究相鄰關系的成果。
綜上,英美法的私人妨害制度作為一種有著近千年歷史的古老的侵權形式,其被時間檢驗的很多原則對我國相鄰關系制度的建設都有著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
本文共分為六章,通過概述私人妨害的起源、歷史沿革和與其他類妨害的相似與區(qū)別之處,探討私人妨害的范疇、保護的利益、責任的性質以及與
4、其他侵權類型的區(qū)別。通過研究私人妨害的原被告主體資格范圍、責任認定標準、抗辯和救濟措施,并對比研究大陸法系的相關規(guī)定,為完善我國相鄰關系制度提出建議。
第一章在全文起到導論的作用,首先提出研究私人妨害問題的重要性,分析我國目前相鄰關系的研究現(xiàn)狀、立法現(xiàn)狀以及存在的問題,指出研究英美法的私人妨害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并對國內(nèi)外已有研究進行綜述,簡要介紹本文的研究方法、寫作思路以及創(chuàng)新點。
第二章首先闡述私人妨害的歷史、發(fā)展
5、和現(xiàn)狀,比較了私人妨害、公共妨害和法定妨害之間的差異和聯(lián)系。其次詳細考察私人妨害的定義、特征以及保護利益的范圍,對比英美兩國在保護利益方面存在的差異,揭示這個法律制度的復雜性。區(qū)分私人妨害與侵入不動產(chǎn)侵權的差別,探討私人妨害與賴蘭茨案規(guī)則的關系,指出如今賴蘭茨案規(guī)則已經(jīng)被納入私人妨害的范疇。最后對比研究我國相鄰關系的范圍和保護的利益。
第三章討論的是私人妨害的原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因為私人妨害是有關土地利益的侵權,所以一般情況
6、下,私人妨害的原告要在爭議土地上擁有一定的土地權益。英國法院長久以來一直堅持這樣的立場,雖然其間出現(xiàn)過一些不同的判例,顯示出擴大解釋原告主體范圍的傾向,但是上議院關于亨特案的最終判決再次確認了私人妨害是土地侵權,而非人身侵權,原告必須在爭議土地上享有權益。值得關注的是,《歐洲人權公約》和《1998年人權法案》的規(guī)定將會動搖英國法院在認定私人妨害主體資格上的立場,已經(jīng)有案例顯示出這方面的爭論,具體的走向如何還有待觀察。相對而言,美國的私人
7、妨害原告主體資格的限制比英國要稍微寬松一些,主要表現(xiàn)在家庭成員也具有訴訟資格,雖然他們并不是土地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而私人妨害的被告在爭議土地上是否享有權益并不重要,關鍵在于其是否制造、授權、繼續(xù)或接受了妨害。德國和法國的相關制度也都同樣強調(diào)原告與爭議不動產(chǎn)之間的關系。我國的相鄰關系制度對原被告主體資格的界定并不清晰,學術界并未達成一致意見。在有些情況下如涉及到行政許可的案件中,原告可以選擇起訴行政部門或者造成妨害的相鄰土地權利人。
8、> 第四章首先討論的是私人妨害責任的性質。私人妨害基本上以嚴格責任為主,特別是在涉及到超常危險活動或者對原告造成實際損害的情況下。但是法院在認定責任過程中往往也強調(diào)過錯的存在,使得私人妨害歸責原則復雜化。其次討論了私人妨害責任成立的兩個主要的認定標準,即妨害的實質性和妨害的不合理性。實質性妨害是指妨害須達到一定的程度,輕微的妨害相鄰一方必須忍受,體現(xiàn)了鄰里之間承擔一定程度的容忍義務的原則。不合理妨害是指如果讓被告對原告造成這樣的妨害而
9、不承擔任何責任,是不合理的。被告造成的妨害須同時滿足實質性和不合理性兩個標準,才有可能導致私人妨害責任。私人妨害導致的是侵權責任,法官判定被告承擔私人妨害的侵權責任的基礎可能是嚴格責任,也可能是過失責任或者故意侵權責任。
德法兩國相關制度規(guī)范的同樣是重大的妨害,輕微的妨害相鄰土地權利人須忍受。我國的相鄰關系制度中也含有一定的忍受的元素,但是并不明晰,而且由于環(huán)境法也可以規(guī)制相鄰不可量物侵害,所以并不存在統(tǒng)一的判定重大妨害是否存
10、在的標準。英美法的私人妨害制度中法院判定實質性妨害和不合理妨害時參考的多條因素對我國健全完善相鄰關系制度具有很重要的借鑒意義。
第五章著重研究私人妨害的抗辯和救濟制度。因為私人妨害本質上導致侵權責任,因此很多可以用于侵權責任的抗辯也同樣適用于私人妨害訴訟。但是因為私人妨害訴訟可能導致嚴格責任、過失侵權責任和故意侵權責任,具體的抗辯要依據(jù)個案的責任基礎而定。制定法授權這個抗辯在英美兩國的作用是不同的。關于私人妨害的救濟,英美兩國
11、大體相同,即禁令救濟、損害賠償和去除妨害。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國確定具體救濟方式的時候法院運用衡量效用的方法是得到普遍認可的,而且也被《第二次侵權法重述》所采納,但是在英國,法院衡量原被告雙方利益的做法在學術界的討論遠不如美國廣泛,實際應用中也不如美國普遍。法經(jīng)濟學的興起為人們重新審視妨害法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視角,多個具有代表性的學者從權利和責任的角度討論分配責任的原則以及最佳的救濟方式。
德國的不可量物侵入制度要求原告在一定
12、情況下要承擔忍受義務。法國的近鄰妨害制度雖然并不要求原告承擔忍受義務,但是在判決具體的救濟方式上,法院擁有自由裁量權,最后的判決往往是利益衡量的結果。我國相鄰關系制度對各種救濟方式的適用條件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造成適用上的困難和混亂。
第六章分析反思我國相鄰關系制度的現(xiàn)狀和存在的問題,在前述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完善建議。我國相鄰關系制度在相鄰關系類型和責任認定標準以及救濟方式的適用條件方面都存在很多不足,建議在以后的法律修正增補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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